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精神,X市决定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以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文将从工作机制建立的背景、目标、原则、组织架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例外规定、审查方式、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与目标
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在促进经济健康增长、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经济运行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X市决定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目标
保障公平竞争:通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谁制定,谁审查: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前,起草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对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的,提出申请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法制部门把握不准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查。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组织架构
领导机构
X市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推进。
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跨部门合作,推动工作落实。
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聘请法律、经济、竞争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相关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审查范围
X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覆盖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
五、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确保特许经营权授予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防止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机会。(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确保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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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市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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