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强化纪律建设,淬炼过硬作风,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今天我为大家讲一次党课,本次党课的题目是《学党史 守党纪 涵养廉洁正气》。
中国共产党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党的纪律逐步形成并不断健全,纪律建设日益发展并不断深入,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了可靠保证,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有力武器,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创造了基础条件,成为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障。
1920年,蔡和森写信给毛泽东,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第一次对保守党的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了党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1927年,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一中央监察委员会,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还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专门文件。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第一次将“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是非界限、处理党内关系的重要原则等加以系统化和规范化,作为端正党风的党内法规依据。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第一次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党章,标志着我们党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2014年,习近平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纪律建设基础性法规不断完善。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印发,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次修订。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印发,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印发,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202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实现了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的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是《条例》具有统领性的基础部分,共5章48条,此次修订共增写5条,修改26条。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和功能定位,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和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加以细化,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在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进一步细化处分情形,标定处分档次。
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同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
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将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具体化,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十九条规定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推动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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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课:学党史守党纪涵养廉洁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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