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服从”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
前言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纪律是成文的规矩,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如A总书记所说,“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要“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一、“四个服从”的由来和提出背景
作为我们党一贯的组织原则,“四个服从”不是凭空产生的,其文字表述雏形可以追溯到1922年召开的党的二大。党的二大通过了我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党章(一大并未制定党的章程,仅仅制定了党纲),在其第四章专门对“纪律”作了明确规定。党章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第十九条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以上“三个服从”的提出对于确保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具有高度组织纪律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来“四个服从”乃至整个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的提出都有重大意义。
中共三大、四大和五大均未制定新的党章,但对党章进行了修订。这三个党章修订案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中“三个服从”的表述,并对如何保障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充分表达意见作了补充规定。中共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虽然去掉了“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和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内容,但在“纪律”一章中第一条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因此,可以认为在指导思想上仍未偏离“二大”党章“三个服从”的基本精神。
中共七大是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之际,确立了毛泽东同志领袖地位之后召开的一次大会。大会通过的党章完整地提出了“四个服从”的表述,重申:“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新中国成立之后召开的中共八大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精练概括,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强调“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此外,八大党章将“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修改为“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中共十二大彻底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吸取“十年动乱”的教训,再次高度重申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基本组织原则,将“四个服从”修改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表述一直沿用至今。
二、“四个服从”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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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纪党课讲稿:四个服从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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