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2024-06-09 07:03:52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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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高度肯定了“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成绩,也清醒地认识到“生态环保任重道远”的严峻现实,提出了“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目标,并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行了部署。服务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检察机关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反复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指引我们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问题。面对“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目标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也必须跟上时代步伐。要深刻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人都是受益者的互惠关系,以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旨趣,将人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定位为新时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证明,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破坏甚至摧毁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生态的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惩治,保障生态安全。

二、立足检察职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1、加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惩治力度。“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多重挑战,资源约束加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更加紧张等。面对更加复杂的条件和严峻的形势,必须更加注重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风险,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必须更加注重强化生态环境统筹保护和协同治理,进一步推进绿色发展综合框架的形成;必须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现,促进绿色繁荣。检察机关应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快捕、快诉,坚决打击。特别是严惩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源头”犯罪,形成强大威慑。强化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等各环节打击力度,突出对物流运输、交易场所、“野味馆”等的查控。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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