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家访工作规定

2024-05-27 14:50:09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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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家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风家教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新时代清廉家庭的新内涵、新要求,不断推进廉政家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精准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xx部党委、xxx局党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家访对象,是指全省xxx队伍各级党员干部。

第三条全省xxx队伍廉政家访工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从严管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坚持把纪律监督由八小时内向八小时外延伸,由体制监督向家庭监督拓展,不断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切实为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圆满完成提供纪律保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廉政家访工作由全省xxx队伍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级纪委牵头组织,队伍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主要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廉政家访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组织、全覆盖常态化”的原则。

(一)总队党委正、副书记对总队党委班子成员、总队机关二级专员以上职级干部、联系点单位主官,总队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战线处室负责人、联系点单位主官进行廉政家访。

(二)支队党委正、副书记对支队党委班子成员、支队机关一级督导员以上职级干部、联系点单位主官,支队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战线处(科)室负责人、联系点单位主官进行廉政家访。

(三)大队党委正、副书记负责对所属干部进行廉政家访。

(四)总队和支队机关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处(科)室干部进行廉政家访,各级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指挥中心所属人员的廉政家访工作由对口负责的机关处(科)室负责人实施。

第六条廉政家访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开展,发现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家访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纪委汇报。

第三章内容方法

第七条各单位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廉政家访摸排情况、排忧解难、增进联系,形成监督合力。

(一)摸排情况。通过廉政家访,全面了解掌握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家庭情况以及个人品行等方面情况。

(二)排忧解难。通过廉政家访,及时了解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关注焦点,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困难,彰显组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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