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廉洁提醒函
各部门、各子公司:
各位同事,××假期临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按照×纪委监委有关部署,现就节日期间××集团职工廉洁自律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把守纪律 各部门、各子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时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区纪委监委近期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以案看风,从通报案例中汲取教训。全体职工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营造公司风清气正的良好内部氛围。
二、落实责任、传导压力 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纪律规定,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加强对本部门及子公司党员干部、广大职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提要求、打招呼、敲警钟,切实将防控工作做在前面,让遵纪守规成为全体职工的行动自觉,形成清廉过节的良好风尚。
三、转变作风、廉洁自律 全体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节日腐败”。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公车私用、
私车公养;严禁公款旅游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等;严禁餐饮浪费;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福利;严禁违规购买、消费、收送高档酒水以及“吃公函”“吃食堂”“吃下级”“吃老板”等隐形变异违纪行为。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文明过节,反对铺张浪费,摒弃在操办喜庆事宜中讲排场、搞攀比、大操大办等歪风陋习,以优良党风引领社会风尚。
四、关注疫情、遵守管理 全体职工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严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非必要不离×,落实好出市报备制度,及时关注疫情防控动态,有风险地区旅居史及时主动向社区及公司报备。节日期间,自觉做到少出门、不聚集、不聚餐,出行用好测温、扫码,严禁家庭聚会、聚餐、聚集性娱乐。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常清洁、用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篇二:廉洁提醒函
,请求调查,函
篇一:领导干部廉政提示函× 纪函[2013] × 号
×× 公司鹰潭领导干部廉政提示函
×× 同志:
为了认真学习和实践“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职责,做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为此,特向你提示: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职责,做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为此,特向你提示: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职务就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职务就是责任”的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利,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淡薄名利,克已奉公。的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利,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淡薄名利,克已奉公。
(二)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勤政廉洁的意识,严格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二)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勤政廉洁的意识,严格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对领导干部提出的“ 四大纪行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过好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过好“ 五关”(政治关、权利关、金钱关、享乐关、亲朋关)。(政治关、权利关、金钱关、享乐关、亲朋关)。
(三)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特此致函。
×× 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 二 O 一三年 月 日
被提示人签名
篇二:案件移交函
格式文本 14 :
(发文机关名称)
案件移交函 农审移[ ] 号
关于移交(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违法行为)的函
(移交单位名称):(移交单位名称):
我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行为:我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行为:…… 。(具体事实)。
我们认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移交你单位调查处理,请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我们认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移交你单位调查处理,请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
(发文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篇三:XX 同志廉洁自律情况证明
XX 同志廉洁自律情况证明
XX 同志能够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自身修养。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没有违纪同志能够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自身修养。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没有违纪
现象发生。
XXXXXXX
XX 年 年 XX 月 月 XX 日
篇三:廉洁提醒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函询和诫勉的实行细则 ?
第 1 章总则 ?
第 1 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增进干部自觉践行“3 严 3 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函询和诫勉。第 3 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避免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惜干部,重视平时教育培养,增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 2 章提示 ?
第 4 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平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查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偏向性问题和其他需要引发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示。
第 5 条提示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肯定。
第 6 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1 般采取谈话方式,也能够采取书面方式。
采取谈话方式进行提示的,1 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能够根据提示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肯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示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示对象发送提示函。
?
第 3 章函询 ?
第 7 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应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实行职责、工作风格、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1 般采取书面方式对被反应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 8 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行。
第 9 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 105 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 10 条有以下情形之 1 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拜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催促,也能够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1)无故不定期书面回复的; ?
(2)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
(3)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 101 条经函询或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切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干规定进行处理。第 102 条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保存。
第 4 章诫勉 ?
第 103 条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虽不构成背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虽构成背纪但根据相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罚的,应当对其
进行诫勉:
(1)遵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
(2)履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
(3)履行《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实行职责或妨碍他人依法实行职责的; ?
(5)违背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
(6)不认真落实中央 8 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俭反对浪费规定的; ?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侵害大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照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
(9)履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
(10)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旁工作人员产生严重背纪背法行动负有责任的; ?
(101)在巡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背规行动的; ?
(102)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
(10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 104 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行。
第 105 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取谈话方式,也能够采取书面方式。
第 106 条采取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肯定适当的谈话人。
(1)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1 般应由上 1
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能够由上 1 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2)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1 般应拜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能够由上 1 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3)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1 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4)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肯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 107 条采取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以下事项:
(1)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
(4)进行诫勉的事由; ?
(5)谈话具体内容。
第 108 条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
(2)进行诫勉的事由; ?
(3)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
(4)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
(5)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
(6)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 109 条遭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历,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第 210 条诫勉 6 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第 2101 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保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赏罚的重要根据。
第 5 章纪律 ?
第 2102 条领导干部接受提示、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照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曲解事实和躲避问题;不得清查反应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背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背纪背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 2103 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 2104 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勇于担当,切实实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示、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 6 章附则 ?
第 2105 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 2106 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务员范围规定 ?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 年 3 月 3 日发布)
?
第 1 条为了明确公务员范围,规范公务员管理,建设信心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x 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公务员范围肯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3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贯彻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线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 1 领导,从中国国情动身,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
第 3 条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气力,是人民的公仆。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实行公职; ?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第 4 条以下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
(3)各级行政机关; ?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
(5)各级监察机关; ?
(6)各级审判机关; ?
(7)各级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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