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4-05-24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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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干部职工应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

(四)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及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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