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关于公司信访奖惩制度材料汇编

2024-05-22 07:03:52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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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信访奖惩制度

信访工作奖惩责任书

一、奖惩责任

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管理力度,有效地遏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群体上访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对上访人员及信访问题的监督管理,使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切实维护我乡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乌赞乡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创建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的平安乡。

1、各联系点领导和村支部书记作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分辩理由、分清缓急、分类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及时妥善处理和化解本村的矛盾纠纷。同时,要积极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包村调解员、包村民警、协警员、十户长、巷道长、四老人员负责解决本村信访矛盾。

2、村委会如遇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可由本村将信访问题整理汇总后上报乡信访办备案,经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合理稳妥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对上访人给予答复解决。

3、如信访问题超出乡党委、政府权责范围,坚决不能采取简单化方式处理,一推了事,要热心、耐心、细心的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并由乡信访接待员(每村指定一名信访接待员)将问题整理转交信访办,由信访办将信访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县信访局处理解决。

4、乡信访办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开门接访、带案下访、上门走访、重点约访等信访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科学合理的制定领导集体接访日。乡信访办安排专人对来信来访群众进行登记,并会同乡效能办对上访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备案,并依次作为年底绩效考核及兑现信访“一案一补”奖惩的原始依据。

5、正常上访及信访奖励范围:

(1)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本村得到合理妥善解决,当事人同意解决方案,并登记备案(有当事人和村干部签字)且未出现重访的;

(2)上访人在包村领导、村干部的陪同下或携带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在信访接待日反映超出村级权责范围的合理诉求和矛盾纠纷,由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村级落实解决的;

(3)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需要在近期内解决或重大紧急情况且超出村级权责范围的,在做好解释工作后,可在包村领导、村干部的陪同下或携带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单独来访,由乡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村级落实解决的;

(4)对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以及涉法、涉诉案件,本村稳控措施有力,效果良好,未出现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访的。

6、越级上访及信访惩罚范围:

(1)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在本村未得到解决,造成上访人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2)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未向本村反映而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3)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在村级权责范围内,村干部了解此问题,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解决,造成上访人未向本村反映而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4)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职责范围,向村级反映,但由于村级处理问题过于简单或直接将责任推到乡级以上单位,造成上访人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5)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权责范围,未向村级反映,造成上访人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6)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矛盾纠纷等超出村级权责范围,村干部了解此信访问题,但没有积极做好解释工作,造成上访人未向村级反映,直接到乡级以上单位上访的;

(7)对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以及涉法、涉诉案件,本村稳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上访人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访的。

7、村级职责、乡级及以上单位职责的界定

村级职责:一村之间的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宅基地、确定低保、贫困户、合作医疗、抗震安居等;

乡级及以上单位职责:跨乡的土地纠纷、草场纠纷、征地赔偿纠纷,村和村间土地纠纷、草场纠纷、征地赔偿纠纷的等;

对有争议信访问题的权责界定由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其权责划分。在年底绩效考核时,由乡信访办进行权责划分说明。

1、奖励制度

对处理信访问题积极,对待信访案件认真,能把矛盾化解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村、学校、站所和有关人员乡党委给予以下奖励:(1)辖区内的信访问题和纠纷矛盾能自行解决,彻底解决一件信访案件给予奖励30-50元。(2)辖区一年内未出现乡级和乡级以上信访的,年度工作总结大会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底绩效考核加10分。

(3)乡里有2起(含2起)信访,乡级以上部门无信访的村,年底工作大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年底绩效考核加 5分。

2、惩罚制度

对来信来访群众不予接待,工作不认真,不处理信访问题,推诿上级部门的村、站所和有关人员乡党委追究以下责任:

(1)上访人不在村干部带领下到乡信访办上访超过4起(含4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5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1分;集体上访不在村干部带领下到乡信访办上访超过2起(含2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1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 2分。

(2)上访人到县信访部门上访超过2起(含2起)上访事件的每次罚 100 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2分;发生群体性信访案件到县信访办上访的事件每次罚 2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分,同时主要领导诫勉一次,影响严重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免职。

(3)个人到自治州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4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 5分;群体到自治州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 1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 1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直至免职。(4)个人到自治区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 1000 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20分,群体到自治区信访部门上访的每次罚 2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直至免职。

(5)个人到京信访部门上访每次罚 2000 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40分,群体性进京上访的每次罚 4000元,并在年底目标考核中每次扣80分,同时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联系点领导责任,直至免职。

(6)对到县级以上单位越级上的,由本村负责安排将上访人接回,由此产生一切费用由上访人所在村队自行承担。(7)同一个问题越级重访的要加倍处罚和扣分。

第二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奖惩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奖惩制度

对在工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2)工作一贯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在年终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上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推荐为单位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未能完成本部门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目标,或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做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乱作为、滥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越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等。

3.责任追究办法:

(1)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乐寿康宁及其下属各关联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公平、和谐、严谨、高效的工作氛围,维护正常稳定的经营、管理秩序,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应于乐寿康宁及与其有关联交易关系的所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2、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以本制度为基本依托,根据所在地特殊法规要求以及属地人员特点,制订适合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补充制度,经报总部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后,与本管理制度具备同等管理效力。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总部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推动和解释本管理制度;审批全部奖惩决定,组织处理各项处罚申诉,审批处罚纠正预防措施并组织检查验证。

2、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审核本公司各部门的奖惩事件、处理决定、上报超权限的相关文件并按审批结果组织推动执行;处理初级申诉,审核处罚纠正预防措施并协助检查验证。

3、各部门负责奖惩事件的提报,奖励分配、处罚责任界定、处罚结果纠正和执行以及连带责任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提出。

4、总部财务部负责按制度建立统一的资金出/入账目,并根据奖惩审批通知单支付/收取经济代偿金/专项奖励资金。

第四条 奖惩的原则:

1、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较大超出公司行为准则、或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或团队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合公司制度行为的一种约束;

2、奖惩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说明书、工作标准与流程规范等;

3、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及时处理、公开执行;

4、对员工的奖惩应由当事人的主管领导施以面谈,讲明事实和奖惩的目的、依据,对奖励的行为形成案例并积极宣传,处罚允许当事人申诉。

第五条 奖励的分类与标准:

1、公司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经奖励申请批准后,应当给予奖励:(1)在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或费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用好用足国家或地方政策,合理规避不利影响,取得明显效益或使企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经总部财务部与总部管理部综合评议确实发挥作用突出者;

(3)在突发情况出现时,采取措施得当,经认定确有防止或者避免了设备损坏等事故,使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企业利益免遭重大损失者;

(4)敢于同不良风气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生产和工作秩序,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维护企业治安有突出贡献者;(5)其他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集团副总/总监集体审批后,确定应当予以奖励的行为。

2、员工个人奖励的分类与标准: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评优奖励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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