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119-02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识码:A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自2006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两年,在简化企业年检程序、科学监测外汇收支整体状况、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年检实际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不尽合理,容易给后续主管部门造成年检工作隐患
系统开通以来,参检企业在线注册一直由商务部门主管登记,而不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进行注册,由此给其他年检审核部门工作造成不便和被动。如商务部门在为企业在线注册时,在“企业主管部门”选择中,往往将外汇、财政、工商等八个部门全部一同选择,从而使一些两年以上未参检或其他一些原因而被外汇局注销了外汇登记的参检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会出现年检审核界面,能够反映出参检企业所上报的外汇登记证年检材料,却无法提供出参检企外汇登记证编码信息。
(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企业数据上报操作程序设置不够科学,缺乏相应的删除或注销功能
例如在外汇年检中,外汇局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长期不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之后由于外资长期不到位,企业自行解散注销,不需进行年检。而在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因初始申报了相应的年检材料,无论企业版或是审核部门版均无对企业上报材料具有删除或注销功能,从而使这些企业数据一直处于“待审核”状态,进而给外汇管理等各审核部门年检工作带来不便。
(三)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尚未完全实现年检部门年检的联合性和统一性,各部门缺乏不具备参检企业的“黑名单”曝光平台或资源共享系统
现行工商部门与商务、外汇等八部门分为两个年检操作系统,各个年检审核部门各自为政、联而未合,相互间对年检工作的配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外汇局缺乏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获取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的信息和商务部门对联合年检情况的分类、汇总信息,没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在审核程序设计上,缺乏各部门审核前对不具备参检企业的把关审核信息和及时曝光平台,因而可能使部分企业违规参检,加大对年检的难度与工作量。
(四)网上联合年检各类报表之间缺乏制约平衡机制,企业填制随意性较大
一方面,各部门的年检要求与网上审核不配套,无法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获得完整的年检材料,系统中联合年检报告书报表未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外汇局难以通过网上采集、汇总外汇收支情况。另一方面,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数据分析功能、联合年检报告书、财政报表与外汇收支情况表之间缺乏验算数据平衡的程序,企业各种报表分别是由企业财务、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出具,因而也无法保证各类报表之间数据是否相符。
(五)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界面模式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查询系统没有记录企业历次年检的情况,各审核部门无法对参检企业进一步深入了解,进而无法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形成系统的、统一的认识结论和意见;二是审核系统没有实现对参检企业在各年检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才能出具年检报告书的把关,因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有关部门缺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三是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审核完成指标的设置不够科学。对各审核部门年检完成情况仅设置了“参检企业通过率”一项指标,审核结果模块中只设置“通过”、“不予通过”、“部门错误”、“返回修改”等几种模块,没有对参检企业年检审核情况分类细化进行统计,所反映的审核完成情况不能详尽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也无法科学地反映各部门年检审核通过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同时也未将参检企业违规等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如何处理。
二、对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利用行政和科技手段,强化联合年检各部门协作机制,真正实现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联合年检操作规程,并对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功能模块补充,明确各审核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联合年检各部门公布信息共享内容,以加强对“三无企业”的过滤和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操作模块,提高操作便利性
一是在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中增加企业“补登记”或“修改”功能,赋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注册信息并上报审核部门的功能。二是企业上报年检材料后,应赋予企业自主删除的功能。如一些成立后资本金长期不到位的企业,在网上提交年检材料后又自行申请注销,不需进行年检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删除年检申报信息。三是增加企业年检历史记录的查询模块。
(三)增加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监督和制约功能,引入“年检关注企业名单”和“黑名单”模块系统应增加对企业的分级管理应用程序,增加关注类和无参检资格的“黑名单”类企业名录,实现外汇年检与外汇监管一体化。
(四)改进系统数据运算功能,实现年检种类报表数据分析多维化和平衡化
在现有网上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系统的基础上,增强对企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以及审核部门所掌握数据之间的加工、分析、汇总以及平衡功能,根据部门需要确立年检审核指标,对企业综合数据提供多维分析、趋势分析、数据挖掘等灵活多种的综合分析手段,从而促进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年检审核部门的有效制衡互动,提高年检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一步丰富网上年检系统功能,将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网上平台。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2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43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厂办大集体总体情况,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重要依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报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调查表
各市属企业和区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年度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格式和《20**年度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编制说明》(附件2)等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调查表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一)编报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
(三)报送程序:调查表按照厂办大集体的隶属关系上报、汇总。即:
各市属厂办大集体的调查表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各区县属厂办大集体的调查表由区县国有企业上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区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认真分析厂办大集体情况
各单位在完成调查表的编报工作外,要同时做好厂办大集体情况的分析工作,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基本情况
1.厂办大集体清产核资情况。即厂办大集体自1996年以来是否进行清产核资;是否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认定部门;对产权界定结果是否有争议和纠纷;争议和纠纷是否解决,解决的途径(协商、调节、复议或诉讼)以及未解决的原因。2.厂办大集体改制情况。即本单位厂办大集体进行改制的方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各类联营、国内合资、其他形式);改制涉及的人员数;改制集体企业资产情况(集体投入、国家投入、国有企业、单位投入、职工个人股金、其他集体企业投入、其他投资者投入)、改制效果(盈利、亏损)等。
3、对厂办大集体的管理方式及给予的扶持政策。
(二)厂办大集体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的政策建议。包括如何推进厂办大集体的改制重组、规范厂办大集体人员劳动关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完善厂办大集体社会保障工作等。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工作目标。坚持双维护、双促进工作理念,依托区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自2011年至2013年,深入企业开展调研,解企业在工资福利、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增收、劳动关系和谐。
二、主要任务
调查了解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及劳动关系稳定情况。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搭建劳动关系沟通协商平台。重点推动外资、民营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通过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正常增长;推动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挂钩机制,确保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确保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15%推动存在劳动关系隐患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内部化解劳动争议。
三、组织领导
市调研组的指导下。路艳青副区长担任组长,成立区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增收、劳动关系和谐活动调研组。成员包括区工商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总工会分管领导,调研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工作对象
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踩线”发放工资的企业(涉及28户。职工2660人);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565人)职工工资连续两年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企业(涉及63户。但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涉及21户,职工18588人)
五、工作方式区调研组深入企业走访。开展问卷调查,集中座谈。进行工作指导,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报酬。发现企业存在职工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企业规章制度不规范及违法违规问题,区调研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对应的市级调研组相关小组及区调研组办公室。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调研工作。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辖区调研企业名单。将调研企业名单及统一印制的各类报表分派给职能部门。部署工作(每年3月)召开会议。
第二阶段。发放劳动合同、工资福利、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时与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资料。营造企业为职工增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宣传培训(每年4月)组织开展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阶段。摸清企业相关情况,巡访调研(每年5月至10月)按照调研组办公室分派的调研企业名单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组织企业认真填写调研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分别于6月底和10月底填写调研企业基本情况分类汇总表和调研活动情况汇总表,于7月10日
和11月10日前报市级调研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撰写调研报告,总结汇总(每年11月)调研完成后认真进行总结。总结调研工作情况、调研经验和体会,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要有数据、有事实、有案例、有分析,并将调研报告于11月底前报市级调研组办公室。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4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拍卖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本办法所称拍卖行业协会是指接受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拍卖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建立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真实、按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
拍卖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拍卖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商务部归口管理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和监督核查工作。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信息催报、数据核查及分析等工作,经商务部核准后,可全国拍卖行业数据及研究报告。
条件成熟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拍卖行业协会承担本地区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应于每月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上月经营信息。
拍卖企业当月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应当按时报送信息,相关经营数据填报为零。
第六条 拍卖企业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后统一报送。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本地区拍卖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报送信息。分支机构填报的信息可单独查询,不纳入本地区及全国信息报送汇总结果。
第七条 拍卖企业填报经营信息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成交额、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等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二)成交额、场次按照当月实际发生情况填报,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按照当月实际收取或缴纳的金额填报;
(三)房地产包括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
(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机动车牌照、冠名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财产权利;
(五)文物艺术品包括近现代艺术品;
(六)多次公告举办相同标的拍卖会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举办多次拍卖会拍卖相同标的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
(七)政府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
(八)同一场拍卖会拍卖不同类别标的的,场次在成交额比例最大的类别填报1次,单项类别标的的成交额比例不超过90%的,成交额、佣金额应按照不同类别逐一填报,单项类别标的成交额比例超过90%的,可以按照该类别集中填报;
(九)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拍卖的,拍卖场次由主办拍卖企业填报,成交额、佣金额由参加联合拍卖的拍卖企业按照各自约定的数额分别填报。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汇总锁定数据。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不能修改或补报数据。
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有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尚未汇总数据的,可以由拍卖企业自行修改更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或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直接修改更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
商务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每月对全国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汇总锁定。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不能修改。拍卖企业发现报送数据确有错误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息系统内部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或纸质填报等方式报送联系人信息,建立联系机制。
第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拍卖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及时督查,并将拍卖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作为监督核查及企业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5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粮食库存检查和春季粮油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发展和改革局成立库存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嵘任组长,副局长胡宏任副组长,林阶勇、徐罗湘、林雪、肖成秀、杨华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办,负责牵头对库存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检查范围
本次库存检查的范围包括存储在市区境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与银行收购代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省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备承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是否存在各级储备粮混装混存、储备粮与企业商品粮混混装混存等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实施情况。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登统是否及时、是否真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储备粮油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是否建立,与实际承储情况是否相符。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如《库存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
(八)春季粮油安全检查:
1、库存粮油的“一符、四无”和储备粮油的“三专、四落实”情况;
2、科学无公害储粮,机械通风、粮温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微机测温电路是否畅通准确;
3、粮油质量的管理情况;
4、储粮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5、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上报等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各企业按要求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在3月28日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2日前,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农发行和有关单位,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自查,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整理工作。市粮食局、农发行将组织对省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
(三)省级
联合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尤其是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
结合省级联合复查,国家粮食将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整改汇总上报阶段。在库存检查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企业自查汇总表和省级储备粮抽查汇总有,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对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各企业要依据本次检查时点数据,更新《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粮食库存是应对当前农业自然灾害、保供稳价和抑制通胀的重要物质手段。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把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篇6
为做好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国有企业和城镇集团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的通知》(财统[20**]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财统[20**]5号),现将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国有和集体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编报范围。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级以上(含第*级)各级企业,第*级以下企业并入第*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
五、各类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控股的境外企业以及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编报要求如下:
(一)集团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集团公司应将所属建设单位(项目)编报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集团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年度境外企业会计报表。同时,附送集团公司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四)集团公司所属的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在上报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部门的同时,抄送负责企业决算报表工作的部门。
八、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必须符合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大财工字[2001]302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财工字[2001]341号)有关规定。市直各企业应在20**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局对口业务处提交年度审计备案报告,并附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一式二份。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10篇)关于企业改制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汇编
链接地址:http://www.bibiwenku.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340054.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