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篇)有关文物普查方案材料合辑

2024-04-26 11:23:52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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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方案篇1

一、普查的意义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馆藏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这次普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普查工作,对于全面摸清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国际大都市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目标

(一)通过普查,建立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

(二)编写《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向省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三、普查对象及内容

(一)地区所有国有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均是普查对象。

(二)对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采集;协调驻地区中、省单位对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基本信息进行调查采集。

(三)对地区各级、各类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四、普查工作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由段先念副市长牵头负责,市文物局具体协调、指导。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文物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文史馆、市地方志办、建工集团、城投集团、旅游集团公司、市供销联社、市物资总公司、市工业联社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1.成立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协调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

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文物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民委(市宗教局)副主任

(副局长)

市文物局副巡视员

成员:由市文物局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市教育局、市档案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

(1)具体组织协调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2)组织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项目办公室和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组,对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3)组织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普查资料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5)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2.成立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项目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市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管理处处长

常务副主任:博物院副院长

副主任:市民委(市宗教局)宗教处处长

半坡博物馆副馆长

以及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教育局、市档案局、市民委(市宗教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事变纪念馆、八路军办事处纪念馆、市钟鼓楼博物馆、市文物交流中心等单位的主管领导。

成员:由市属各博物馆业务人员、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组成。

工作职责:按照《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和规范》,尽快掌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软件,指导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并对文物系统以外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

普查项目办公室设在博物院。

(三)部门分工

1.市文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重点做好市属文博单位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各行业(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2.市文化广电出版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属国有图书馆、群众艺术馆等单位收藏的古籍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文广新部门做好辖区内国有图书馆等文化单位收藏的古籍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省文化厅做好省图书馆、美术馆等单位收藏的古籍、书画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3.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属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献、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档案馆做好辖区内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献、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省档案局做好省档案馆等收藏单位收藏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献、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属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省教育厅做好中、省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教育局做好区县属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5.市民委(市宗教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6.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并协调省国资委做好中、省驻国有企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国资委做好区县国有企业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7.市金融办负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中、省驻国有金融机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8.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史馆、市地方志办等市级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做好省党史研究室、省文史馆和省地方志办等单位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9.其他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系统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11.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文物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做好本辖区内其他非文物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工作。五、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布置阶段(2012年5月7日-15日)。安排部署我市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各相关单位成立自己的普查工作机构,为普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为普查实施阶段(2012年5月15日-7月15日)。各文物收藏单位依据《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和规范》,对各自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填写普查表,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为整理汇总阶段(2012年7月15日-7月31日)。组织人员编写《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报告》,向省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第四阶段为普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组织专家对全市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普查经费

市市级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各区县(管委会)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史等行业和部门的普查经费,由各行业、各部门自筹解决。

中、省驻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经费由各部门、各行业自筹解决。

七、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认识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把普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组织动员各种力量,确保高标准、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二)各部门、各行业要成立专门的普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本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本部门、本行业下属单位积极参加所在区县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组织机构、负责人、联系人信息报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

(三)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领导要协调一致,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经费和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四)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文物普查方案篇2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将有利于科学制定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规划,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文物普查,总体评价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发展趋势,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为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档案标准化、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为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区文物保护的科学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区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13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的组织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孟广喜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落实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全区的普查工作,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协调;

2、制定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

3、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

4、对各街镇乡的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5、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6、完成普查工作总结,向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工作报告;

7、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二)普查队伍

1、由区文化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区文物普查队,对我区已登记的13处不可移动文物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按普查的技术标准和需求登录全面内容。

指导、配合文化站深入农村、社区,做好文物线索的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工作进度,对普查进行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收集各普查组的所有资料,做好整理及建档工作。

2、各街镇乡成立由文化站干部为骨干的文物普查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以召开座谈会,走访知情人、老年人等形式收集文物线索,配合区普查队进行田野调查,做好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报区普查队存档。

(三)部门职责

1、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3、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四、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按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文物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一)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二)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三)全区汇总

普查以区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区为单位。

五、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年4月开始(已先期部署),到*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年9月30日。

(二)我区普查的步骤

1、第一阶段:至去年5月前,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制定普查方案,部署全区文物普查工作,测算普查经费,组建普查队伍,组织培训等。

2、第二阶段:去年5月至*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区普查队和各普查组为单位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1)普查队、各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要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4)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区为单元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第三阶段:*年1月至*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由普查队审定,市和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管理。

普查队、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并报市文物局。

七、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工作四年经费总计*元,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区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对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文物普查方案篇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文物保护法》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为依据,以先进的设备技术为手段,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标准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为研究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事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通过文物普查,提高我市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范围、内容和方法

1、范围:我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同时重视乡土建筑、近现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2、普查登录的内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3、方法:*市文物普查由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建普查队,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普查规范及技术培训标准进行,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按月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队和各乡镇(区)的普查指导和咨询,并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审核和验收,做好全市普查的汇总上报和报告的撰写工作。

四、组织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春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田德利、市文化局局长马明、副局长武玮胜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民宗局。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局,主任由武玮胜兼任。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职责为: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与丹东市文化局及各乡镇(区)文化站和普查队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协调。

2、组织制定《*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市文物普查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查队完成田野普查、信息采集和录入;组织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检查与验收;组织资料、信息的整理和汇总等工作;负责相关资料、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市文物普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3、负责编制经费预算;落实市本级经费;购置文物普查设备、备品;管理专项经费;对普查工作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4、制定文物普查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报送文物普查工作信息。

5、对普查队和全市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验收。

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全市普查情况检查、交流会,促进全市普查工作顺利展开。

组建*市普查队,由武玮胜兼任队长,成员:文管所3人,雇用临时工1人,共5人。同时各乡镇(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指定专人配合市普查队进行田野实地调查,协调相关事宜。参加普查队的工作,积极配合市普查队,负责组织必要的人员,与市普查队共同做好本乡镇(区)属地文物的普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1、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3、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进行调查登记。

4、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5、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我市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6、民政部门负责协调驻凤部队,做好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工作。

8、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五、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第三次文物普查具体时间自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止。根据省、丹东市政府安排意见,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为准备阶段,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为普查阶段,2010年1月至12月为省、国家验收、汇总时间。

为此,本市文物普查根据21个乡镇(区),201个村、2075个村民组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2008年2月筹备阶段:组织人员、资金、设备、技术准备、培训;

第二阶段:2008年3月—2008年7月,工作范围是:沙里寨镇、红旗镇、白旗镇、宝山镇、蓝旗镇。力争每月普查一个镇。普查到每个村民组,每个自然村屯,保证普查工作不遗漏,保证质量。

2008年8月,汛期休整,处理普查资料。

第三阶段:2008年9月—2008年12月,工作范围是:边门镇、青城子镇、四门子镇、通远堡镇。

2009年1月—2009年2月,整理材料、处理普查资料。

第四阶段:2009年3月—2009年7月,工作范围是:弟兄山镇、赛马镇、叆阳镇、刘家河镇、鸡冠山镇。

2009年8月汛期继续休整,处理普查资料。

第五阶段:2009年9月—2009年12月,工作范围是:大堡乡、大兴镇、石城镇、东汤镇。

2010年1月—2010年2月,整理材料、处理普查资料。

第六阶段:2010年3月—2010年7月,工作范围是:草河区、凤山区、凤凰城区。第七阶段:2010年8月—2010年12月,对普查登记的全部信息数据和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和审核,确定和公布*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措施,报丹东市和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1、数据管理

文物普查队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及时地采集、汇总、上报相关数据,保证基础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仿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公布文物普查的数据,负责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电子地图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编制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普查报告。

2、档案管理

市文物普查办公室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文物普查档案,文字档案、电子档案一式四套,逐级报送市、省和国家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2007〕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2007〕154号文件,由*市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文物普查工作的交通费、差旅补助费、设备购置费、培训费、资料和数据处理费、宣传费、公务费等。

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八、总结与表彰

文物普查方案篇4

一、普查意义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馆藏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认真做好这次普查工作,对于全面摸清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我市文物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目标1、通过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建立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

2、编写《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向省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三、普查对象及内容

1、市境内所有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及其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均是普查对象;

2、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采集;

3、对全市各类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四、普查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何尚民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井益田、市文物旅游局局长惠善利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史志办、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统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药王山管理局、玉华宫管理局、煤业集团矿业公司、陕煤建司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编制各阶段工作计划;

2、组建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项目办公室和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组,负责对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3、组织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人员培训和动员安排工作;

4、组织普查资料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5、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6、起草《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经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县政府、各文物收藏单位(含全市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各级党政机关)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三)部门分工

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1、文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组织全市各级国有文博单位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2、文化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各级国有图书馆收藏的古籍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3、档案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各级国有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4、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各级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5、宗教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7、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四)普查队伍组织方式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组建普查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情况进行普查。

五、普查经费预算

普查所需经费除中、省负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市、区县财政根据实际予以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1、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指导意见执行;

2、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文物局《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制定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标准,组织质量审核和验收;

3、参与普查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及时地采集、汇总和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4、这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只调查了解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情况,不涉及文物的所有权和保管权,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七、普查安排

普查工作在前一阶段编制普查工作方案、组建普查机构、制订普查规范、组织普查培训的基础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及收藏单位普查,逐单位、逐件(组)进行信息采集、填写普查纸质表格和电子数据,及时报送和汇总普查成果。

文物普查方案篇5

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相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市)、县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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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15篇)有关文物普查方案材料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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