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意见,结合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基层组织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细化工作程序、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征收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征收、阳光征收,全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良好环境,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集体土地征迁工作
(一)严格征地报批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拟定的安置途径告知书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迁农户;要将被征迁农户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二)规范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时,要如实提供登记信息,禁止超范围办理补偿登记,禁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登记结果经张榜公示后上报;还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迁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调查,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2.《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以及其他需要权利人签字认可的材料,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或者无法找到本人的,应当注明并且由村(居)委会或者相关组织予以证明,严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他人代替被征迁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迁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放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应当有相关书面证明。被征土地及其附着物和青苗权利发生争议的,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期间无法解决的,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再实施征地。
3.对被征收房屋状况及附属物登记时,要进行现场拍照留存,现场登记表由参与登记人员和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登记结束后,征收人组织对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公示、拍照。
4.被征收人对房屋状况及附属物登记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要进行现场重新登记,参与现场复核人员和被征收人在复核单上签字确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并重新进行公示。
(三)规范征地公告程序征地批准后,要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村(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应当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和“阳光村务”信息网公告,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村(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在有关村(居)民小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村(居)委会要配合做好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方式保留公告的证据。
(四)严格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按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市辖区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安置人口,首先由村(居)委会负责对安置人口进行初审,然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安置人口资料进行复核,最后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其他县(市)可参照市辖区安置人口审核程序。
(五)严格落实征地补偿费制度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被征收项目所在辖区的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直接发放给被征迁农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六)严格落实征收工作公示制度
1.公示的地点
(1)在征收现场、村(居)委会醒目的公共场所和“阳光村务”信息网进行公示。
(2)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以及与被征收人(户主)的关系、居民身份证号码(中间8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应安置面积、货币补偿金额、房票票面金额、附着物补偿金额、协议签订等具体情况。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公示房屋用途。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结合征收工作进展情况可对公示内容分阶段分别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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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市规范基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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