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区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

2024-04-11 16:10:11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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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根据《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津粮规[202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救灾物资是指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储、轮换、日常管理,按照区应急局指令进行调拨,专项用于紧急救助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灾人员和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突发时间受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备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第二章 购置、储备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前确定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购置资金列入区应急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区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和标准。区应急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区级救灾物资,并据实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应急局及时将区级救灾物资购置情况通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照区应急局要求,组织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区应急局。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对区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区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严格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健全完善安全消防、24小时值守等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安全。

第八条  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储备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九条  区级救灾物资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条  区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区应急局要加强区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 区应急局每年对区级救灾物资进行盘点,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由区应急局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或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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