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汇编(14篇)

2023-11-09 07:03:52 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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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汇编(14篇)2

目录2

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

XX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1

关于在全区教体系统开展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41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45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62

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85

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01

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19

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33

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153

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57

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72

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79

镇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87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齐抓共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严查严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总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8.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1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4.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8.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0.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1.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3.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

24.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25.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26.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28.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0.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31.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32.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35.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6.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7.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38.落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40.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督导检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见名单附件1,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各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员组成,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同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确定人员安排。本次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现场检查及整治信息录入等工作依托新开发的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完成。市级系统管理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排上报,市级检查人员名单(多名)由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安排上报,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时上报市级专班集中办公人员(1名);县区级系统管理员(1名)和县区级检查人员名单(多名)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上报。请各地各单位根据以上人员分类于9月4日下班前报送相关人员名单(附件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系统app操作培训。(五)严格信息报送。各地请于9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专班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上报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抄送市安委会。即日起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3)。本通知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并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为全面贯彻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突出整治重点。聚焦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施策、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协同联动、全面开展整治。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围绕安全“一件事”全链条,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联合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坚持远近结合,做到标本兼治。下大气力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通过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建立健全制度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训等措施,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整治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消除各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工作步骤

在全县实施推进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要突出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排查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全链条,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许可规定经营(超范围经营、跨区域经营等)或经营主体与证照不一致的、且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关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责令关停,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4.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危险化学品名义跨区经营N、CNP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带有储存设施或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如安全距离不足等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的单位供应城镇燃气造成事故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6.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7.加大消防、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燃气经营企业选择正规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检验的,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企业、商家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消除设备工况运行风险,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执法部门从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无法完成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核发机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发证审批单位吊销机构资质,并将机构依法依规列入我县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50k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消防和商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企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2.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指导做好整改,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各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排查整治措施。对责任落实不实不细、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不得以罚代管,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审批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4.对送气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餐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6.建立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充分发动综合执法队、乡镇消安委办、社区网格员等基层监管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违规用火用电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8.教育、民政、旅文、卫健、执法、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酒店、旅游景区、医院、机关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农场(居)按照属地责任,协同各相关单位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各项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推进巩固提升。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建立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二是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虚假整改。三是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源头治理整顿,紧盯气源来源、气瓶流转、燃气具及配件生产流通等重点环节,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七)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督促燃气企业加快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充分运用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及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部门间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县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阀、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八)完善管理制度

1.跟踪执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最新动向,严格准入条件,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加强气瓶充装企业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证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充装条件的要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吊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及其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九)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1.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和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严格执行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手机短信、AAA公众号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等宣传资源,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等各环节安全可靠。(各乡镇<场、居>、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县教育局要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各乡镇(场、居)、各部门要组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推动《燃气安全明白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表》《管理部门燃气安全检查表》的宣贯落地,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排查安全隐患的意愿和能力,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方式,全面排查

1.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每月至少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1次联合检查整治,各成员单位对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展1次检查整治;各部门和乡镇要结合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可邀请燃气行业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2.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一是制定涵盖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岗位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清单,制定实施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是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认真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不断健全完善企业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按照省方案要求建立燃气安全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重大隐患。对举报线索要快速核查、查实重奖,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培训,务求实效

在集中攻坚期开展3种人员培训教育。一是至少组织1次对基层监管(含执法)全体人员的燃气安全管理专题培训,全面宣贯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知识,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积极动员行业协会、专家等技术力量,不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考核工作、持证上岗。三是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从业技能。

(三)建立台账,清单管理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依托全国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专班开发的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不漏一环、不落一处、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由负责人一抓到底、确保销号。

(四)整治销号,管控风险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通过建立台账清单,细化明确管控整治措施,明确责任到岗到人,加强巡查检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治理或处于可控状态,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五)联动执法,从重处罚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精准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曝光典型,强化震慑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依法采取通报、约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切实推动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一地受罚、全县警示,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

(二)压实属地责任

坚持县负总责,各乡镇(场、居)、各部门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一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二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三要充实燃气安全监管力量,保证燃气主管部门、各乡镇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专人负责。四要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乡镇(场、居)、各成员单位要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四)加强督导考核

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提请县纪检部门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县住建局要提请县安委办将全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开展燃气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场、居)、各相关单位要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重点要加强对燃气日常运维抢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要积极开展“用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让用气安全使用常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积极向广大群众开展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提高全民用气安全意识。

为有效防范化解全区教体系统燃气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教育局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要求,湖滨区教体局决定在全区教体系统开展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教体系统稳定。

二、排查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三、排查内容

(一)学校燃气安全管理总体情况:学校燃气建设和使用是否列入当地市政规划,建设和施工是否有专业单位实施,是否与正规供气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健全学校燃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是否定期进行应急处置演练,是否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使用情况等。燃气使用管理在学校双重预防体系中是否提升为重大风险级别(红色),由学校校长进行日常监管。

(二)校园内户外管网情况:燃气管道及附件是否按规划铺设,是否存在违规占压和擅自改动现象。燃气管道分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和施工工程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和热力管道、电力管道、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保持安全距离。是否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三)校园内户内管道情况:燃气管道末端是否采用盲板或封头严密封堵,管道连接是否紧密,有无泄露现象。管道是否用于承重、支撑或悬挂重物等。连接软管是否存在私接三通和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及埋地等现象。

(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情况:校园非居民用户是否于2022年年底前按规定完成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安装工作,非金属软管是否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学校家属院(楼)居民用户是否加装自闭阀,非金属软管是否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软管,是否使用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确保2023年年底前完成居民用户安全装置加装任务。(五)瓶装燃气使用情况:使用的瓶装燃气钢瓶是否实行编码报备管理,是否超出使用年限,瓶体是否存在锈蚀、破损现象。存放气瓶的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的地方。是否按规定使用不可调压式减压阀等。

(六)周边环境:使用燃气的场所是否为专用,是否在同一场所内使用汽油、酒精、煤、柴等其他燃料。用气场所或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是否采用防火分割措施,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健全灭火措施、是否设有灭火装置等。

四、时间步骤和措施

(一)排查阶段(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8月31日)。各学校对照排查内容,采取“工作人员+技术专家”模式,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专业化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清仓见底,全面查清风险隐患底数。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用。

(二)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对能立查立改的事项,立即进行整改,不留安全隐患。对不能立查立改的事项,建立整治清单,明确整治事项、措施、时限和责任,限期整治到位。同时,根据工作规划,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网改造。

(三)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日)。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确保所有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得到彻底整治。全面总结排查整治工作,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固化,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动态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本质安全。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摸清目前学校食堂数量、使用瓶装液化气和管道燃气的底数,建立台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主动与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燃气安全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现智慧运行。鼓励引导瓶装燃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燃气或气改电。

(二)强化教育宣传。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学习,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注重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燃气安全宣传,营造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专项督导。在各学校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湖滨区教体局将组成督导组,适时进行督导,重点掌握各学校动员部署和排查整治及建章立制情况。并加强暗访调研,确保真查真治,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运动式排查整治。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学校履行校园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形成层层负责、岗岗有责、人人担责的工作格局。落实落细职责分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认真填写《全市教育系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同步上传至本校双重预防(雪亮工程)平台。对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问责。

请各相关学校将统计表连同本学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共工章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教体局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

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部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部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国务院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部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以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七个问题排查为重点,聚焦燃气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配合推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设和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运用,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来宾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每月更新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用监管科、质量监管科负责),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生产和检验设备、生产场地和设施、采购记录、进货检验、生产记录、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要严格检查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情况(质量监管科负责)。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本年度7月底前已开展监督抽查的企业名单,查漏补缺,开展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二甲醚作为重要检验项目之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住建部门的协同合作,摸清燃气经营许可证获证名单,进一步加大液化石油气配送点抽查力度;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进行100%覆盖检查,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质量监管科),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注册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2.严格燃气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一是亮证管理。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作业人员证等证件证照。要依法责令关停未经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二是充装行为。检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智能化识别充装,是否有完善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注销充装许可证(特设科、注册科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三是气瓶登记追溯管理。检查所充装气瓶是否由本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已赋唯一的充装追溯码(特设科负责)。严厉查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和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四是气瓶报废管理。建立报废清单,对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瓶气相阀无自闭功能的、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特设科负责)。五是对充装单位充装口袋码、滚动码和无码充装及充装不合格气瓶等各类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稽查支队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一是检查许可情况,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是检查人员管理,是否书面任命质量技术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检查生产档案,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整改并复评合格。四是检查生产情况记录,现场抽查生产记录和成品仓库中的产品,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形。五是检查追溯管理,检查是否及时上传气瓶生产信息至广西气瓶追溯管理平台。六是检查制造代码,生产的气瓶是否凹印充装单位的代码(特设科负责)。要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企业;对气瓶制造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

2.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营业执照和检验人员持证情况。持证人员是否已办理执业公示、是否存在使用无证人员开展检验工作情况。二是抽查气瓶检验报告。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是否及时上报检验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是否对检验不合格气瓶进行报废去功能化处理。三是检查气瓶阀门更换是否符合国标要求。四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信息化。是否建立了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向广西气瓶追溯管理系统上传检验数据。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未更换符合要求的气瓶阀门,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冒充签名、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特设科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3.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黑气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等问题瓶立即查封扣押(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二是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明显字样(特设科负责)。三是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四是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燃气气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网监消费科、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网监消费科负责)。

4.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和网络经营者进行全面摸排(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对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销售单位、网络经营者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法人、执证信息、联系人等信息(质量监管科、网监消费科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局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名录必须真实、准确,待区局平台建成后,各县(市、区)局要及时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质量监管科负责)。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管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下架、查封、扣押,对已销售的产品开展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加大不合格产品曝光力度,将不合格信息通报住建、商务、应急、消防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加强不合格单位约谈、提醒、告诫,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日登陆e-CQS系统查收不合格信息,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后处理,保留每一处理环节的佐证材料,做好记录,确保工作闭环,并及时将相关后处理材料上传e-CQS系统(质量监管科、稽查支队负责)。

6.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经营店开展地毯式巡查,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指导销售单位如何索证索票,如何查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标签标识、燃气灶管阀等产品关键质量部位等。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燃气用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是否为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稽查支队负责)。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网监消费科负责)。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网监消费科负责),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网监消费科、稽查支队负责)。

7.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对住建、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对经核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立即开展监督抽查,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稽查支队负责)。加强宣传引导,向销售者发放宣传单,以通俗易懂的图文表述,指导销售者学习灶、管、阀相关质量知识,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严把进货关。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宣传教育活动,展示灶、管、阀实物,通过真和假、优和劣的实物对比,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加强对全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监督检查(特设科负责),督促企业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压力管道元件逐批监检和年度监检以及型式试验要求,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负责),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设科、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加强对全市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特设科负责)。二是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时在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更新管道基本信息、检验信息,构建管道信息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特设科负责)。三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特设科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强化压力传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力加强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的,通过督办、约谈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稽查支队负责)。二是强化行纪衔接。对有案不查的依据相关规定通报当地纪检部门(稽查支队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燃气气瓶(含充装)、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力度,严格执法、有案必查(稽查支队负责)。二是强化大案要案查办,结合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强化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问题燃气相关产品的打点断链挖源式执法,发现案件案源线索,及时溯源,一查到底(稽查支队负责)。三是强化行刑衔接,既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又要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提前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分享案情,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稽查支队、特设科、质量监管科负责)。

3.强化办案质量,加强执法协作,整治工作整体推进(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加强信息通报。各级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所查处的问题产品信息通报,涉及外省的产品,逐级向自治区局报送,由自治区局统一向市场监管总局、外省局(厅)报告、通报。二是强化案件线索协查。案件线索上游协查单位要第一时间开展线索核查,强化综合整治,线索未清不放过,源头未挖不放过。三是强化惩戒力度。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规范一个行业。对重复违法、反复违法的经营主体,实施顶格处罚,以切肤之痛感受源于正义的惩戒(稽查支队负责)。

4.加强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各地要及时分批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以典型案件释放以案说法的影响力,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二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执法整治效果,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稽查支队、法规科、办公室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二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持证充装作业人员和检查作业人员,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在同一工位须分设、不能兼任。三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相关信息上传广西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特设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管科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持续开展燃气价格收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收取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及到期表具更换等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妥善处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相关投诉举报(价检科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特设科牵头负责)。应录尽录,智慧监管,全员赋码,智慧预警,实时监管。依托特种设备监管现有系统,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同时协调气瓶生产厂家从出厂环节做好赋码工作,形成全链条的数字关联,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的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各县(市、区)要督促气瓶产权单位按照《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方案》(桂市监办函〔2021〕315号)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气瓶进行赋码自行生成二维码须与追溯码对应),并印制二维码标签固定在气瓶护罩内侧显眼位置(特设科负责)。利用AI技术构建监管追溯机制动态监测查询气瓶使用情况,并对辖区内即将到期气瓶实现动态监测到期预警等功能。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监督抽查机制(特设科牵头负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特设科负责);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稽查支队负责)。

2.严格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完善定期抽查机制(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根据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恢复生产许可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严格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注册科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配合完善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特设科牵头负责)。配合总局、自治区局完善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的生产、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规规范(特设科负责);配合总局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化科负责)。

2.配合修订燃气器具相关产品标准(标准化科牵头负责)。配合总局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器具产品标准,配合总局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器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标准化科、质量监管科负责)。(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注重舆情,积极引导,正面宣传,汇集正能量。围绕灶、管、阀,开展产品质量监管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水平。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标准、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加强服务,促进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中,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大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特设科牵头,稽查支队、网监消费科、信用监管科、价检科、质量监管科、标准化科、认证检测、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本地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要采取监督检查+专家方式,完成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全覆盖排查,摸清底数、查清风险隐患。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要全力配合,派出相关专家参与基层监管部门检查排查。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复查复验,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分片区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县、乡镇的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进行排查,对问题单位进行录像取证,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仁鹏为召集人,成员由特设科、质量监管科、稽查支队、认证检测科、网监消费科、信用监管科、价检科、注册科、标准化科、办公室、财审科、人事科、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等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科室(单位),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建、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明确责任,确定任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全市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责责任、任务清单、风险隐患、整治措施4个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领会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基层所对辖区内每个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开展网格化监管,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起底主体,底数全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完成专班成立和动员部署工作,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整治要求传达到企业,摸清底数,围绕燃气、气瓶、充装、软管、调压器、报警器、切断阀、灶具、热水器、管网等的生产、批发、销售、经营、检测、证照,全面准确摸清核实具体企业、经营户,分类登记名册,全部入库监管。

(四)排查隐患,狠抓整改。9月10日前,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完成自查;10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各类企业、经营户的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风险隐患清单、措施清单。建立企业自查与外力核查及第三方抽查相结合,全覆盖无死角。建立并严格执行隐患问题限期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及销号制度。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11月底前要完成问题清单闭环整改。

(五)规范执法,优化程序。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列入和应列尽列的原则,依法依规将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公示和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方式,强化网监。重视电商、微商等新业态,创新网络线上监管新模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网络平台、企业主体的经营行为。坚持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网上网下职责相统一的原则,重视对电商、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部署工作要做到线上线下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督查。依法规范网络平台、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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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汇编(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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