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监测、评估和预警
4事件的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6后期处置
7应急保障
8附则
附录1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录2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标准(试行)
附录3名词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本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x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结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生物灾害事件、动物疫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统筹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2)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行业(领域)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预防和救治的责任链条,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专业医疗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防控力量积极参与配合的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6)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应急处置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优化整合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做到分级分区、精准施策,提高应急处置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事件应对和响应分级
1.5.1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录1。
1.5.2应对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1.5.3响应分级
(1)市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根据需要启动、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响应从高到低分为市级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一级响应:市域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严重社区暴发流行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本市及相关县(市、区)防治能力严重不足,需要外部支援;相关市级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级响应:市域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有持续的社区传播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等,导致局部暴发流行,尚未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由市级统一协调应对处置;相关市级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级响应:市域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出现聚集性疫情(散发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出现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或境内外疫情风险持续存在,对我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相关市级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市级响应启动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提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启动市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启动市级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必要时可实行提级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市级响应启动后,相关县(市、区)自动启动响应。
(2)县(市、区)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县(市、区)根据本行政区域事件处置需要评估启动县(市、区)级应急响应,相应响应启动程序可参照市级应急预案制定。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部分驻绵部队的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或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传染性疾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协调、指导各地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收集、整理、报告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工作信息;依法发布疫情信息与防控工作动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区域建议。负责做好中医(民族中医)医疗机构疫情监督管理及医护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预防。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运用中医药配合救治病例,开展中医药治疗分析总结。
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和突出涉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由社会稳定领域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演变,确保全市政治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络舆情管控,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的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协调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内各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疫情信息,积极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工作的引导和协调;根据职责做好境外媒体的采访申请受理和现场采访管理。
市委外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港澳事务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在绵外籍人员及港澳同胞的应急救治工作,加强与省委外办沟通联系,加强在绵外籍人员、港澳机构管理,提醒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相关项目建设,做好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和省预算内资金安排。做好疫情期间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做好粮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负责牵头分析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医疗物资保障组各成员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备、生产与调度工作,与成员单位及专家对接,对市级医药储备规模现状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需求。牵头各成员部门做好市级医药储备并指导各地做好县(市、区)级医药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协调保障我市医疗机构、医用物资储备及生产企业电力保供。
市教体局:负责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及其主管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和师生员工个人防护,落实校内健康监测和日常检查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宗教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疫情违法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敏感事件;协同公卫、通信、大数据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管理和信息推送。
市民政局:指导殡仪馆做好接运遗体的消毒防疫和火化工作。做好养老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行政立法。组织全市监狱系统和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供坚实法律服务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市本级防范和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对因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组织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做好相关业务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负责组织对水、大气等环境的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处置措施工作建议,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负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供水应急工作及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置,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提供紧急避难场所、隔离场所等。
市交通运输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督促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道路客运、机场等企业加强对驾驶员和枢纽场站、客运站、场站等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候车(机)室(厅)、交通工具及旅客人流密集场所的通风、卫生消毒工作。做好旅客疏导,加大运力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商务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重要生活物资(粮油、食盐、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除外)的协调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商业流通单位的卫生管理和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督促所属商业单位落实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市文广旅局:负责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登记跟踪、测温、消毒等制度。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馆等室内场所加强通风,落实设施设备消毒措施;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的卫生防疫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登记、观察工作,防范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应急局:指导制定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相关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等。
市国资委: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物资保障,指导、督促市属监管企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措施,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薪酬挂钩。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药械的质量安全监管。
市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访维稳工作。
市经济合作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经济合作系统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源涉及或可能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时,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或采集、经营的监督管理以及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保患者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将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开通防治药械采购应急绿色通道。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数据支撑工作。
xx国安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国家安全工作。
xx海关:组织做好口岸范围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通发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查配合工作,组织通信运营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服务。
市邮政局:负责做好邮政快递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严防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
xx机场(集团):负责监管市机场集团所属机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疫情通过机场输入传播。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空运工作。
xx车务段:配合属地医疗机构对来绵旅客出站进行体温检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转交发现的可疑病例。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保障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等工作。
xx军分区:组织协调驻绵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xx支队:组织协调驻绵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县(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模式,组建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属地应急管理措施。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相关市级行政部门按规定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建立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县(市、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比照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相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5.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感染控制,样本采集检测,传染病个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医疗秩序,落实院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措施。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建议,指导、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控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县(市、区)级疾控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5.3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职业卫生以及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协助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卫生监督工作。
2.5.4海关
主要负责口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明卡核验、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宣传教育等。
2.6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各有关行政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主办部门职责分工为:对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源性感染事件和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疑似投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单位)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
3监测、评估和预警
3.1监测
建立健全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重点开展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xx海关、市教体局等部门,针对预防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开展行业、领域内日常监测。
3.2风险评估
3.2.1各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2.2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原则上每月组织开展1次日常风险评估;针对特殊人群、特殊时间以及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等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3.2.3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相关县(市、区),部署干预措施,积极化解风险。
3.3预警
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将监测信息和评估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市(州)有关部门通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事件的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4.1事件报告
4.1.1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发生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执业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4.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属地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同步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1.4各级疾控机构接到突发网络直报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本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控机构。
4.1.5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4.2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波及的毗邻区域各有关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各级政府以网络直报为依据,最迟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主体原则上为县(市、区)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较大及以上事件发布主体原则上为市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其中,重大及以上事件报省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后发布。
5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xx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绵府发〔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各相关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和事件形势进行分析研判,评估论证我市事件分级,提出启动、调整、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提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省上备案。县(市、区)启动、调整、终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牵头承办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6.2抚恤与补助
各级政府应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关补助。
6.3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应急保障
7.1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专业化、实战化、标准化”的原则,逐步健全市—县—乡镇三级应急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管理。
7.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7.3应急物资保障
医疗防护用品、药品等应急医疗物资的生产、储备,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平战结合原则进行生产监测调度和生产能力备份建设,各级储备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应急医疗物资进行储备,并实现轮换轮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