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十二章附则
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市xx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xx市xx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工作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外事活动。
第八条区长离泰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建设xx现代化滨海城市之翼,全力争一流、创品牌、树标杆,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勇当xx高质量发展先锋新篇章。
第十条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xx”,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xx。
第十五条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巩固拓展干部作风“八种形态”突出问题整治成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加快推进“数字xx”“数字政府”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二十一条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合规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场、区、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