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2-09-03 14:36:36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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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3.2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3.3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蚌埠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发生在重点时期、重点人群、敏感领域的,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5.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有效使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法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5.4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1县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成立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协调指导我县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食药安委日常工作,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影响,初步核实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经县政府批准,或根据县领导指示,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2.1.2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食药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食药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体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等部门组成。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涉及管理部门参与。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项工作组。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1.3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负责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项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

2.2.2职责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统一接收和分析研判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规定程序处置;按规定向县食药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保障指挥部和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指挥部文电、会议、保密、督查等工作制度。

2.3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社会稳定、舆情引导、专家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提出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督促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组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要问题;起草事故调查处置结案报告等重要文稿。

(2)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查致病原因,作出流行病学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范意见;县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要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送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对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协调医疗机构和其他专业技术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全力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社会救助、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授权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和调查处置进展。加强舆情监测,开展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主要负责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可直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4专业技术机构设置及职责

食品检验、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检验检测、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改、教体、公安、宣传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3。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食药安办根据抽检监测信息、风险评估结果、监督管理信息等,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建议层级,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实行严格审签制度,蓝色预警信息由县食药安委主任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黄色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委主任签发,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食药安委副主任签发,红色预警信息由省食药安委主任签发。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时间等内容。根据风险危害及蔓延情况,可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县委、县政府、食药安办或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故发生概率、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医疗、疾控、检验检疫等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按照谁发布,谁调整、谁解除的原则,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预警行动成效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及时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紧急、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并逐级补报。

4.2信息报告主体、流程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主体包括:事故受伤害者及其所在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各级政府、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等。

(1)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仓储物流服务提供者发现其提供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服务可能污染食品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食药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县食药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相关部门发现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农业农村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7)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报告、举报,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8)县食药安办(县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初步判断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

(9)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食源性疾病聚集事件,县食药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获悉后12小时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4.3报告内容

相关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县食药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初次报告、续报和终报。

初次报告应报告信息来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前状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等信息,注明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当减少初报审批层级,避免层层把关延误初报时限。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展变化时或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并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经初步评估构成或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事故分级标准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本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较大级别的,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直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

(2)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调动本县有关部门、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事故信息和处置进展。必要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派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3)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食源性疾病聚集事件,由县食药安办会同教体、公安、农业、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食安办和相关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5.4响应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控风险,防止危害扩大蔓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全面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5.4.1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组要会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涉及人员的心理援助。

5.4.2现场处置

危害控制组要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对确认属于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产品,防止风险危害蔓延扩大;对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无害化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行政强制措施。

5.4.3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日内同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根据相应检测结果及时提供后续进展报告,并在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支持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5.4.4应急检验检测

检测评估组应当委托食品检验等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4.5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重点查明事发情况、事故过程与原因、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情况、涉事食品相关情况等内容,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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