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审计局息发布审查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强息公开工作中的管理规范审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守国家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息公开条例》和《阜阳市政府息发布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县审计局拟公开政府息的审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审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守国家秘法》、国家秘及其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拟公开的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商业秘、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
审计局拟发布的息审查应遵循不审查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守国家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守国家秘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及其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范围。
审计局公开政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的;
(二)属于商业秘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审计局政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政府息发布审查工作。
第六条公开发布息应履行如下程序
于审计工作动态类的息经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查出初步审查见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于审计问题类、要情类息经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查出初步审查见后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局机关分管领导认息稿件不属于第四条第(一)至第(七)项的可以签发;局机关分管领导认息稿件涉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审计息应予以。属于经审查不能公开的息应说明理由。审查记录应存备查。
第七条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息发文部门都具有审查义应同时就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或出书面处理见。
第八条涉息符合法定解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后方可予以公开。第九条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的息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机关各部门未经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的局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机构和同级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关于息发布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息公开审查机制范文(2)
第一条确政府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守国家秘法》《国家秘及其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查是指我办的政府息在公开前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商业秘、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出处理见的行。
第三条政府息发布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息不上网上网息不涉”的要求既要确息安全又要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分管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审查工作。开展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不得公开下列政府息
(一)属于国家秘或已标注国家秘标志并仍在期限内的政府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标志但属于国家秘的政府息;
(三)虽已期限但需要延期限的政府息;
(四)属于商业秘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被泄露的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