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2023-05-14 07:03:52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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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纪委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或学校组织的培训学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近几年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学校管理的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的正副经理及科处级干部。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违规接受他人财物、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违规找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为亲友营利活动谋取利益。

第五条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工作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更多免费素材,微信:wk01】

(二)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部门或单位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隐瞒、截留、私分公款;

(三)不准动用事业费和发展基金滥发钱物或擅自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四)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六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一)不准在招投标和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竞标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为亲友承包工程和经营服务项目谋取利益;

(四)不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五)不准违反规定干扰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六)不准未经批准对外办班或私自签订办班招生合同;

(七)不准利用招生、考试、录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聘任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三)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武断决策,个人说了算。

第八条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道德规范。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谋取荣誉;

(二)不准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不准利用职权从单位或部门自筹自管的资金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从事的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四)不准违规插手干预学生(含研究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等工作;

(五)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乱发文凭。

第九条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不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二)党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对落实本规范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学校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将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要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规定,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更多免费素材,微信:bbxzwk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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