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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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发布的文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16年7月15日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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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印发编辑播报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

财社〔201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残联

2016年7月15日

办法全文编辑播报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七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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