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专业学生志愿工作。
第三条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学校团委领导、协调本校各级团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
第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八条学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德育学分管理。
第九条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校、系团组织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校、系团组织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校、系团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并进行网上登记备案、认定记录。
第十条校、系部团组织负责人为各级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