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汇编49项(学校)

2022-12-16 09:03:52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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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防控决策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xx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和《xx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文件或会议精神。

第五条研究提交校党委会讨论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三)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四)审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五)审议教代会学校工作报告;

(六)审议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重大人才工程人选,人员退休政策,年度进人计划等;

(七)审议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八)审议未列入预算的100万元以上支出以及10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九)审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立项;

(十)审议原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

(十一)审议10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工程项目变更;

(十二)审议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待遇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三)审议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审议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教学质量年度报告、重要教学资

 

源调配、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等;

(二)由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四)推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五)未列入预算的100万元以下支出以及100万元以下预算调整;

(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立项;

(七)原值10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

(八)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变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变更;

(九)行政工作阶段性重要安排;

(十)学校行政工作具体规章制度和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十一)学校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奖惩;

(十二)党代会年会、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团代会等有关工作提案的处理事宜;

(十三)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议题

 

第七条议题确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或有明确文件依据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八条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并认真审核。

涉及学校资产、财务、规划、基建和招生等重要事项,应先分别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规划编制工作领导组、基建工作领导组、招生工作领导组等审议,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涉及合同执行的若确需提交会议,合同执行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属于通报情况、不需会议决策的议题可简化前置程序。

第九条议题提交。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归口至牵头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填写《xx学院会议议题审批表》

(附件一)并附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送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批,分管校领导送请校长审定并于会前至少3个工作日交校长办公室汇总。管理制度制(修)订申请立项和提请会议审定的需分别填报《管理制度制(修)订申请立项审批表》(附件二)和《管理制度制(修)订提交会议审定审批表》(附件三)。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确有重要紧急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随时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领导和参与分工的党委委员出席;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代表列席;议题相关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议题汇报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并辅以音视频记录。对会议

 

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议题汇报提纲(附件四)进行汇报。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经过部门会商并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牵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补充汇报。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完毕后,分管校领导按照议题汇报提纲(附件五)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校领导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第六章落实和督办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涉及的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校领导要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

 

序进行复议。校长办公室负责向缺席会议的校领导汇报会议有关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七章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会议成员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xx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共xx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工作,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要敢于担当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不推诿、不扯皮。

第六条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党委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全校工作与分管工作的关系。

第七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正确把握新时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解决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第九条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校园规划、综合改革、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与机构设置、资产变动等有关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统战、老干部工作;教代会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第十三条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审定未列入预算的100万元以上支出以及10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审定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维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

基建项目立项;审定原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置换或出售事项;审定100

元以上维修项目、工程项目变更;审定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五条学生教育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及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十九条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事项;学校校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审定的重要问题;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二十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一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

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党代会代表列席;议题相关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议题汇报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如有具体意见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五章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的议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提出议题的党委班子成员应在会前认真组织调研论证,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形成可行性方案或建议,并经党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会议议题应附有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和汇报提纲,

并由主管部门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

 

公室统一将会议材料送党委委员审阅。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第六章议事规程第二十七条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涉及教学或教辅单位的议题归口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经过部门会商并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牵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补充汇报。第二十八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完毕后,分管党委成员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其他党委成员可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第二十九条会议审定重要问题时须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第三十条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其中,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一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撰写

 

工作,会议记录应完整清晰、客观全面,并注意保密。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章落实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学校党委班子成员负责抓好落实;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决定;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八章会议纪律

第三十四条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党委会,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五条党委会期间,除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党委委员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讨论研究问题。

第三十六条对党委会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组)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三十七条党委委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违者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为充分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16号)文件精神,根据20189月省委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反馈建议,现对《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分别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前沟通。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会前与校长沟通。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会前与党委书记沟通。未经审定、沟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二、参加人员。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校党委成员,列席人员为纪委副书记,党代会代表2名,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参与行政工作分工的党委副书记、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监察室主任,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教代会代表1名,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三、会议时间。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二下午召开;校长

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为周四下午。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

随时调整。

 

四、其他事项。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送参会人员以及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审阅,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校党委班子成员。其他相关事项按《中共xx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xx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执行。

五、本规定从2018108日起施行。

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行政事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xx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批,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评价。

第三条学校预算主要是指学校根据资源调配能力及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经过充分测算和全面平衡,编制年度或超过一个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抓好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编制财务决算,做好绩效评价。

 

第五条学校根据省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使用”原则。

第六条学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七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预算决策机构,批准学校年度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要求;

(三)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和调整方案;

(四)听取、审议年度决算报告。

第九条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常设机构,党委书记和校长为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审议预算建议草案;

(四)监督预算执行与审议预算调整方案;

(五)组织开展决算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是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常设机构,校长为组长,由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财政预算项目安排方向、重点和结构;

(二)对二级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确定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三)对“项目库”进行分类排序,确定当年预算申报项目;

(四)定期检查项目执行进度,督促预算按时完成;

(五)研究确定项目预算调整,及时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

(三)审核学校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四)认真执行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学校预算执行,督促各责任单位积极完成预算收入收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实际,提出本单位

 

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合法规范、全面完整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实行全口径预算,所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综合协调、注重效益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十五条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入预算要积极,支出预算要稳妥,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第十六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学校预算要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经费预算上要优先保证主要工作和重点项目需要。

(一)支出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

 

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二)支出预算必须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保障科研任务的完成,优先考虑教学经费投入并保持逐年增长,按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三)专项支出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和学校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四)项目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结合学校财力,经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立项。

(五)学校支出预算总额中应保留适当的机动经费,以利于解决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校内分解预算。

部门预算是指学校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要求上报的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上报包括“基础信息上报”、“一上”和“二上”三个环节:

(一)“基础信息上报”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实更新单位基础信息、人员信息、工资信息,清理项目支出;

(二)“一上”是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规定,提出下一年度的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数。对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核实,编制本单位的组织收入预算。根据下达的编报限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三)“二上”是单位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在“一

 

上”预算建议数上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修改完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

校内分解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批复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财力编制的校内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办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上年预算结余、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中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支出预算应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编制。

 

(一)人员经费支出,即直接用于师生员工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工资、津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金、医疗费、学生奖助学金等。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编制。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即为直接用于维持学校公务活动和正常运转的费用,主要包括水电费、零星维修、物业管理费、绿化、工会经费、招生考试经费、体育维持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境)费以及维持二级单位正常运行的相关支出等。预算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出定额标准和学校财力,结合工作目标和计划编制。

(三)项目经费支出,即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之外安排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等专项经费,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基础信息编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学校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及时上报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按要求将下一年组织收入预算和基本支出预算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报下一个

 

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前期论证,将项目申报书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项目筛选,提出具体项目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对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分类,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纳入项目库管理。确定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事业规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细化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政府采购,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和校内分解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预算管理委员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部门预算草案上报教育厅,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下达分解预算数和文件要求制定二级预算,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二级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二级单位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截留、挪用、瞒报。

第三十一条二级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虚假列支。

第三十二条二级单位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第三十三条二级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二级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学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的;

(二)未列入预算,年度中必须开支的;

(三)列入预算,年度中无法执行的。

第三十六条预算调整由责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八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财务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要在预算年度结束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决算并按时上报。财务决算报表,必须依法编制,做

 

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发〔201213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预算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机制,提高预算执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财政厅xx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6106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预算项目库。项目库建设紧紧围绕支持学校高水平大学和本科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及特色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加快内涵式发展,着力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办学活力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主要分为基础保障性和竞争性重点支持两大类项目:基础保障性项目包括基础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专项、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专项、

基本科研能力提升专项、教师综合能力提升专项、交流合作和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专项。

竞争性重点支持项目包括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一流学科专

 

业建设专项、领军骨干人才专项。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预算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规划、重在执行”的原则。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预算项目的统筹规划、领导协调工作(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预算项目具体内容和归口管理部门:()基础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用于仪器设备购置、校舍维修改造、教学科研和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图书馆及信息化平台共建共享等。

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网络中心)、国资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实验实训管理部、保卫处、后勤总公司。

(二)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全面对接国家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以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开展专业综合改革,实施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与专业改造、重大本科教学改革资助、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精品开放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等项目建设。

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

(三)基本科研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开展基本科研活动,用于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

(四)教师综合能力提升专项

主要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新型教师队伍建设,支持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质量提升、师资队伍培训和交流等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教务处。

(五)交流合作和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专项

主要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示范、“留学xx”、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基地、高校重大

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协同创新创业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中心、科技处、教务处。

(六)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

主要对已认定地方特色高水平和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给予支持,精准建设其学科专业、平台、人才等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

(七)一流学科专业建设专项

主要支持跻身国家及省内一流学科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用于硬件建设。

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部

 

(八)领军骨干人才专项

主要支持高校实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集聚和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

(九)其他项目

主要支持除以上八方面以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确需设立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第六条结合预算工作实际,细化上述九个项目,明确具体申报、执行及归口管理部门(附件二)。

第七条工作职责:

(一)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审议预算项目、督查项目实施、组织绩效考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二)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议,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对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分类,报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确定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提出列入三年滚动项目规划和年度预算的项目。

(三)财务处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二级学院(部门)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统筹安排好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控制项目预

 

算资金结余结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相关项目中工程、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五)归口管理部门对各二级学院(部门)申报的项目,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已有条件和财力状况等进行科学论证,筛选出备选项目;按照项目预算,组织、督促项目单位实施;分别制定子项目管理办法,对具体项目的申报、审批、经费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前期论证,根据下达预算控制数细化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负责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控制及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项目立项范围、原则和实施程序

第八条立项范围:包括基础保障性和竞争性重点支持两大类项目的九个方面。第九条立项原则:围绕发展目标,支持转型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注重项目

可行。

第十条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

xx学院预算项目申报书》(附件三),对项目必要性、可行

 

性做出详细说明,准确、细致地预算资金总额以及政府采购金额、技术需求。

(二)立项论证。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其中项目总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的,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参与归口管理部门专家论证。

(三)纳入项目库。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由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依据

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分类,经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审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四)审批实施。学校财政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提出列入三年财政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的项目,规划和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进行项目变更。

第十一条强化政府采购的预算及执行。项目责任部门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论证、编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推动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项目申报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每年4月底前,各二级学院(部门)完成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和前期论证,将项目申报书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每年5月底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对各二级学

 

院(部门)上报的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的论证,项目筛选,提出具体项目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6月上旬确定下一个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

第十四条每年7月份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和教育厅要求上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建议数。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和预算控制数细化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每年10月底上报。

第十六条每年11月初财务处上报下一个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开支范围应与项目预算申报的经济科目内容一致。具体报账、审批业务程序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项目预算执行效率。预算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需要对项目执行实行通报、调度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推进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结转,所有项目应在预算年度内全部执行完毕。确因客观原因当年不能执行完毕的,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结转下年使用。建立健全项目预算执行责任制,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执行,经费预算被收回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

(五)取得的成果及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等处理。

 

(一)项目管理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二)未按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年终形成结转结余资金;

(三)未按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六)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管理政策及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一项内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预算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创收经费管理,规范其收入和支出行为,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收经费是指学校除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以外,为社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经费收支。

第三条创收经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创收经费要根据合同协议或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预算管理。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国库款的收入应及时上缴。

第二章创收经费的收取

第五条学校为社会提供服务性活动所收取的创收经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创收经费项目的设立由提供服务学院(部门)填写创收经费项目申报表,依据成本拟定收费标准报财务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收取或学院(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财务处的收费办法。

第三章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

第八条学校对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原则:

(一)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实行以教育事业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

(三)兼顾成本与效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

(五)创收经费的支出执行财政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辅修学费、短训班、单科进修等培训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25%,二级学院留用75%用于课时费等支出。

第十条其他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

(一)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分配:上缴学校25%,二级学院留用75%用于支付监考费等支出;

(二)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英语专四和专八考试报名费、大学英语竞赛报名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计算机水平考试费、专升本招生考试费、对口招生考试费等按“以考养考”原则由承

 

办单位支配;

第十一条版面费用于弥补学报办刊经费不足;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管理费用于弥补二级学院实践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代维费(设备维修更新费)用于设施设备的维修(护)和更新,保障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出租收入用于弥补学校事业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捐赠收入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按捐赠协议和合同要求支配和使用。第十六条大型仪器使用服务费、机房开放服务费、电子阅览室开放服务费、数

据查新服务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30%上交学校,70%作为二级学院(部门)发展经费,弥补二级学院(部门)经费不足。

第四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三条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一事一报”审批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费审批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要以学校当年度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内容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无预算和超范围的经济事项和经费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支付按照《xx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办理。

第二章经费支出分类

第六条学校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暂付款支出及其他经费支出。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在职人员基本和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

 

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外聘老师酬金、教育教学奖励、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体检费、教职工医疗费、遗属补助、抚恤金及丧葬费,离退休金、离休人员一次性补和特需费、离退休人员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报刊及考察补助、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学校安排学生助学金(按教育事业收入4%计提)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水、电、物业管理费、水电维修、零星基建维修、招生、考试、学校网络租赁费、安保、消防、工会、公务接待费、小车维持费、校级培训与交流费、学生管理及资助工作经费、教学及行政单位运行经费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指学校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维修改造支出、实验室设备购置、图书购置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一。

(三)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是包括各类应付款、代管款项的支出。应付款主要包括各类质保金、保证金、经营实体的营业款等。代管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款、学生教材费、学生保险费、新生体检费、新生军训服装费等经费。

(四)暂付款支出。

暂付款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五)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原则及审批人

第七条在学校“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经费审批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级次见附表二。审批级次分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为所管理经费支出审批人,实行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经费支出审批人;分管校领导为其分管(联系)部门经费支出审批人;校长为学校重大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第九条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督。经费支出审批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业务应当报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第四章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条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明确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一)全校性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教授博士津贴,外教工资,省

(市)直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一次性补及特需费、退休大集休和临时退养人员退休金、春节慰问费、

 

遗属补助及抚恤金等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按照国家、省、学校相关发放标准进行制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以上经费中每月变动总额低于5000元的零星变动由人事处审批,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电话费补助分别由工会、组织部制表审批后,财务处审核后进行发放。

(二)各类特殊岗位的津补贴,由各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制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三)外聘教师酬金支出由相关单位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四)教育教学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支出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根据相关文件依据和标准统一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五)其他奖励(如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人才特殊津贴等),奖励文件中明确规定且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的按文件执行,按教育教学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奖励支出办法审批执行,奖励文件中明确规定无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支出及社保的缴纳,由相关部门审核制表,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七)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根据国家、

 

省、市有关文件依据标准填报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八)教职医药费补助、学生医药费由校医院进行计算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九)离退休考察、报刊补助,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制表并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十)离退休公用经费支出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使用,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十一)校级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等由学生处审核;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补助方案,需经党政联席会通过,由二级学院(部)书记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发放时,应提供由学生的学号和银行卡号,资金一律直接发放学生持有的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管理,遵循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二)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开支的金额和经济科目,经费项目相互之间不得任意调整。涉及预算经费调剂的按《xx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须提交

 

立项申请,追加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经会议研究批准追加的项目,报销时附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会议纪要。(四)除学校层面安排公务接待经费外,其他经费均不得用于公务接待费。(五)严格控制公用经费中列支人员经费(除学生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补助),特殊情况下需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需经人事处审批,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六)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发生的水电维修材料、绿化专用材料、教学试验用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均按《xx学院专用材料管理办法》执行,需办理出入库手续,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收发台账。(七)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非设备类维修(护)费,需报后勤管理处,列入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计划,执行《xx学院零星维修管理办法》,需经审计处审计后,并按审批权限和级次进行逐级审批。(八)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的差旅费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九)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会议费、培训费按《xx学院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十)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设备维修(护)费按《xx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十一)公用经费中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按《xx学院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二)公用经费中发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xx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三)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支出按《xx学院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十四)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发生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图书购置、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按《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其中项目经费购置审批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采购属实意见。

(十五)教学、科研、师资等项目经费须符合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的相关制度。

(十六)发展经费审核审批同部门(二级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管理。第十三条应付及代管款项支出管理

(一)应付款项支出主要指应付未付工程购建、设备购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各经营实体的营业款。

(二)代管款项为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款、学生教材费、学生保险费、新生体检费、新生军训服装费等款项的支出。

(三)应付未付工程购建、设备购置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等在履行合同后,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四)各经营实体的营业款是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各经营户(商店、食堂、澡堂等)消费存放于网络中心一卡通的营业资金。各经营户(商店、食堂、澡堂等)领取营业款项时,由承包经营户提出申请,由后勤总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五)代管款项支出范围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及物价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审批权限和级次同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暂付款支出

(一)暂付款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二)学校从严控制暂付款项目和金额。学校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不得用于除公务之外的个人借款。

(三)暂付款支出按《xx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审批权限和级次与发生实际支出时相同。

第十五条其他经费支出管理

(一)学生退费审核、审批程序

1、学生因多缴费的退费,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须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单个毕业生退书本费余额,财务处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内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3、学生因退学的退费,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收费科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内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须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毕业生按班级退书本费等相关费用余额,应持所在学院证明,凭班级毕业生离校结账清单,由两名以上学生凭学生证经办,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在校生因住宿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退费,教务处、后勤总公司审核,金额5000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校长(含副校长)机动金。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校长机动金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经校长办公研究同意后,按照同类专项经费审批执行。

(三)教职工及学生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按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财务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按审批权限由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书记)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部)办公经费使用报账超过5000元的由联系二级学院的校领导负责审批;教学(含实习、实训、实验)业务与专项经费使用报账超过500元的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使用报账超过5000元的须由分管科

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党建和学生工作经费使用报账超过5000元的须由分管党建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上述报账经费超过二级学院(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权限(50000元),由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凡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特殊情况下使用银行存款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十九条工资、薪酬和劳务费等支出均需录入工资系统或薪酬系统,校内人员需提供本人电话、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校外人员需提供当事人电话、身份证号码和开户银行名称及卡号,由财务处直接将工资、薪酬和劳务费汇入其银行卡。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章审批责任

第二十条审批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批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核)批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经办人需获取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并对业务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并按照规定填制费用报销单。

(二)证明人对经办人业务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三)验收人对货物、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按招标采购合同进行验收负责;对零星维修、基建工程按招标采购合同和行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负责。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经费支出的范围、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五)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支出是否在费用预算范围内等。

(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费用报销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以及业务开展的必要性、是否有相应预算安排等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登记人员对费用报销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是否有相应预算安排等进行审核。

(七)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是否真实、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规范、审批流程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在资金预算范围内等。

 

(八)校领导审批重点关注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合规性,是否存在越级审批的情况、业务开展是否在职责范围之内或授权范围之内等。

第二十二条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拒绝办理,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支付,会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对经费支出审批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监察部门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手续进行抽查与督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各专项经费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不得与本办法有实质性违反。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28号)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功能,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四条我校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第二章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公务支出部分由学校按规定报销还款,个人消费部分支出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六条凡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七条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5万元,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应在免息期内,须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持有效的报销凭证

(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和刷卡凭条(POS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

第九条会计人员对公务卡消费凭证审核的内容为: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

第十条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提取现金无免息期。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一般不宜透支提取现金,透支提现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因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行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四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也可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公务卡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有遗失应及时与发卡行或发卡行网点或致电95588联系办理挂失,报失联系电话95588,或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的网点报失。

第十七条持卡人应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将会形成资信不良记录,影响个人信誉。

第十八条公务卡持卡人应经常与银行及学校财务核对账目。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还款发生(有)疑义的,向财务处查询。

第十九条财务处配合发卡行为我校在职职工申办公务卡。根据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发卡行反馈我校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我校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及时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

 

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原则上不得租车出差。但当天往返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租车,租车车辆必须从学校公车库中抽取;出差非当天往返,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租车不得报销租车费用,可按差旅费交通补贴80//天计算,作为拼车费用或自带车汽油补助。

科研经费、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生集中实习以及学校安排的大型活动不在租车限制范围之内。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住宿费执行《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处级以下(不含)职务人员出差,除单人或男女单数出差外,应两人合住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

 

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执行《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受单位缴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严格按照《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院党[2017]82号)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填写《xx学院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须附通知文件等。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租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发生差旅费按照《xx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7]9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外出参加脱产培训、学习、进修、挂职、

 

支援、调动、探亲、实(见)习等发生的差旅费,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学校教职工预借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医疗费、工程款等款项。

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情况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借款

 

单上签名作为担保责任人。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务借用原则。学校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

(四)及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五)定期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在公务活动结束后30日内(工作日,下同)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二)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借款。借款人依据会议、培训、学习通知等,在任务结束后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三)基建工程及维修借款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借款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5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五)经批准借支的公车运行费等周转金必须在1220日前结算还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自付款日起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七)借款人所借款项因计划变更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借款。第七条借款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经费借款、预付款的使用、报销、结算、清理负管理责任,对逾期不还的借款行为负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要在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借款人不能按期结算所借款项,财务部门从借款人个人收入扣还,直至结清为止。

(三)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全面清理、催还借款,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借款及归还

(一)借款人借款时应由本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用途、金额,按《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二)各部门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三)借款人退休时,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督促退休人员结清所有借款。

(四)教职工因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

 

所借款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坏帐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二)坏帐的确认:

1、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2、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取得货物,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

3、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坏账的核销。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xx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无法收回,不得确认为坏账,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五)对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院仍保持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积极追索。

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

 

付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

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管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已收到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应付款项处理。

第十一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

(二)及时入账原则。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

(三)定理清理原则。对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对需要进行确认的到账款项,经相关人员认领后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四章

第十四条年终前应进行往来款项清理,并按规定进行账务

 

处理,保证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往来款项审批执行《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院发〔2012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确保干部外出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校、处级领导干部(不含因年龄原因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是指离开六安市城区;

3、领导干部外出,应本着工作需要、事先审批、注重节约、务实安全的原则进行;

4、其他人员外出,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精神参照执行。

二、审批内容和程序

(一)因私外出

1、校级正职因私外出须按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要求报批。

2、校级副职、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因私外出须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党务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须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领导干部因私外出时间2天以内(含2天),应提前向校主要领导、分管或

联系校领导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口头请假,说明外出事由、

 

去向和往返时间。领导干部因私外出2天以上,应填写《xx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外出请假单》并提前递交至校党委组织部。

4、领导干部非工作日因私外出不需审批。

(二)因公外出

公务外出应注重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和安全,原则上从严控制赴省外出差。1、校级正职因公外出按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要求报备。

2、因公外出目的地为xx省内,校级副职、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

导干部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党务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因公外出目的地为xx省以外,实行双审批制度。校级副职因公出省,属党委系统的,由党委书记会同校长共同审批;属行政系统的,由校长会同党委书记共同审批。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出省,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再按所属党务系统或行政系统实行主要校领导双审批。副处级干部因公出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4、因公赴省外出差,除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确定的人数外,原则上控制在1-2人。出席会议的,报批时须提供会议通知。

5、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应填写《xx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党委组织部一份,报销差旅费时提交财务处一份。

 

多人同行时,以同行人员中职务最高者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领导干部未经审批私自外出,不予报销差旅费,并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其他事项

1、因公务紧急,未能及时办理外出审批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归来后及时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

2、外出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归来后在外出审批单上如实填写实际外出日期,并由审批人确认。

3、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差旅费报销按《xx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执行,同时应提供《xx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作为附件。审批手续不齐的不予报销。

4、领导干部因私外出,纳入其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由组织部、人事处按《xx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xx学院考勤与请销假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6、本办法由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xx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xx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xx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在我校内部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依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外包等。凡学校进行的采购活动,不论其资金来源,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平整土地、园林绿化、道路修建等,还包括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采购计划。临时急需增加的采购项目,须落实经费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须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各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节俭办学、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相结合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领导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采购办主任。

第八条领导组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讨论审议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采购办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指导与管理。

(三)建立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基本信息库。

(四)负责向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项目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校级集中采购,指导各单位进行零星采购工作。

(五)按照财政厅与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采购进口设备论证工作,对进口产品报备等事项进行初审和报送。需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办理。

(六)负责制定采购项目的采购安排计划。

(七)初审各类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等内容进行审核。

(八)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九)负责支付材料的扫描、上传。

(十)负责对各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管

 

理。

第十条申购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申报,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调研、外出考察;对采购项目进行立项论证;提供采购需求并按程序进行论证(含资质条件、技术参数和评分办法等),同时完成以下事项:

1、需要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配合采购办按照财政厅与教育厅的规定做好进口论证工作;

2、做好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工作。

(三)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释疑;拟定采购的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及合同备案工作。

(四)协助采购办、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共同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洽谈。

(五)负责督促、检查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和监管。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有:

(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对采购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与监督并组织采购需求的论证专家论证。

(三)负责审核采购合同,参与合同审签,并督促合同履行,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三章采购范围、形式和组织范围

第十三条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校级集中采购、零星采购相结合的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凡符合xx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以内的采购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校级集中采购。凡在xx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以外且采购预算超过2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经学校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原则上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

 

(三)零星采购。2万元及以下且不能进行“同类型合并”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不包含通用办公设备、汽车、手机、办公家具以及学校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产品目录里的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

通用办公设备包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投影仪、空调等12类设备。

学校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产品目录里的货物、服务,应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采取将采购项目进行拆分或化整为零等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校级集中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及零星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申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填写《xx学院采购申请表》,并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论证材料(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采购无需填报采购计划),二级学院的采购需求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采购办根据申购单位提交的材料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八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办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符合校级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办联系、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组织相关采购工作,原则上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执行。

 

第二十条符合零星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零星采购项目的申购负责人为采购的直接责任人,应参与零星采购的全过程,各申购单位及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零星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零星采购方式

(一)在商场或超市采购,销售发票为机打发票且发票票面打印品目明细。

(二)其他情况原则上应采取不少于2人且不低于2家的市场比选采购。

(三)申购单位采用市场比选方式采购的应整理采购活动相关记录,采购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申购单位归档,《零星采购活动记录表》(样表见附件2原件由申购单位存档,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四)有关术语解释:

市场比选采购:使用单位通过邀请不少于2家供应商报价,或前往相关市场考察比较,按一定成交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要求采购经办及随同人员不少于2人。

市场比选采购成交原则: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其它的采购项目,可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有效低价”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综合性价比高”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使用单位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货物采购需求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申购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二级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填写《货物采购变更申请表》。变更货物累计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变更

货物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特殊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必须由申购单位组织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论证专家总人数的1/2,提供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参与的会商意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和价格依据等材料)。采购办对申购单位提供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拟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被邀请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公开招标项目,由申购单位书面报采购办,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选取合适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举办或参加临时性、突发性的活动需要采购的,提供相关文件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只能由原厂工程师维修或只能更换原厂配件的专用设备维修服务采购,维修预算在学校相关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单位、审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相关供应商商定最终维修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的服装、园林绿植、实验用动植物等货物类采购,可采取市场比选的方式,由采购办组织归口管理部门、

申购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市场比选小组,到有关市场现场考察

不少于2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采购项目,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涉及学生实习、实践类服务项目,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与提供服务单位进行协商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六章验收支付与资料存档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后,一般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及大型设备采购项目的验收由申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办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名以上的单数。

第三十二条验收结束,验收小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中标人(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由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四条零星采购项目一般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申购单位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采购办、财务处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采购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零星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申购单位自行保管。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

 

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三十八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监察室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采购程序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程类项目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材料耗材采购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权限范围内的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学校使用校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采购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合作办学与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学生事务、学生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校级层面金融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后勤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工会:负责工会福利、教职工群众体育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

 

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后勤总公司:负责物业、食堂及商贸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十九)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为经济合同的合同需求单位或非经济合同的行为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3.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校级层面经济类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采购合同)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八)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九)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十)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xx学院”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

 

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通用条款对本单位的约束利害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

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合同页脚应标注“第X页共X页”。

第十六条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应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重大合同: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对外投资合同;

 

(三)合同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

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项目

合同,或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合同;

(四)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五)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学校对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第十九条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

具体,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第二十一条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xx学院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

 

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有额外要求增加材料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重大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一般合同由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签订内容授权范围如下: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1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文相同)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文相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采购项目合同;

③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非工程类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④其它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2由校长授权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装饰装修及相关货物采购项目合

同;

③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服务、工

程类货物的维保服务、后勤服务等采购项目合同;

④其它需要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3由校长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①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计服务、教学设备维修服务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

②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校内非工程类的物资设备、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及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合同;

③其它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二)零星采购项目合同由承办单位视项目性质自行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其他非采购类经济合同,参照以上标准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五)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

 

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非经济合同中一般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xx学院合同专用章或“xx学院”

公章。xx学院合同专用章和“xx学院”公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因重大误解出现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追加补充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四条经济类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财务结算时须提供合同原件。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在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后应及时将合同档案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非经济类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

案。

第三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

 

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三十六条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负责合同事务管理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学校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配置和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服务创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

 

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统一规划,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六条申请参与开放共享的单位应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范围、形式以及有偿服务收费建议标准等向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后,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七条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八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有偿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标准统一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运行成本和技术服务等要素,参照省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同类设备收费情况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

 

并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外开放服务按收费标准执行;面向校内用户开放服务给予优惠,原则上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签订有偿服务协议的项目,按核准后的协议办法收费。大型仪器设备对学生教学计划内实验开放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由学校和所在单位按比例分配使用,其中:收入的30%上交学校,70%作为所在单位发展经费。发展经费可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功能开发、技术培训、专家咨询、人员聘用、业务拓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和私自收费,校内用户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有偿服务收费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收款凭证或发票。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预约机制,用户可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网页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和工作流程,并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预约,完整填写预约信息。

第十四条预约经审核确认后,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根据预约服务内容做好实验安排,核算收费金额,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测试工作。对于有特殊测试条件要求的样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验室条件积极予以配合,完成测试服务。

 

第十五条获取自行测试资格的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妥善保存使用信息记录,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五章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调控机制,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xx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投资,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x教发〔20168)、《xx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xx教秘发〔201827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的原则,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勤俭节约。

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结(决)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国资、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组,对基本建设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何形

 

式的违章建设。

第八条水、电、气、通信、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在学校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部门申报施工方案,经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应急抢修施工应事先征得后勤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申报,立项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需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统筹资金补助的规划内项目,应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并满足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估算、概(预)算应按xx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的基本建设活动,包括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

 

位代理。招标控制

价在编制完成以后应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核以后发布,尽量做到细致、准确、全面。第十六条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

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不设置暂估价。

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设备因

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方可设置。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

暂估价部分的结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达到规定限额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审核、会签、签署,按照《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签字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按招标文件确定,一般应为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到位。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应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一般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因特殊原因发生超概算情况时,应及时向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追加概算。

第二十一条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应委派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规程,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应加强分部分项质量监督和管理,加强工序验收,前一个工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和签证应符合学校关于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变更之前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工程量进行验收签证时,现场验收不得少于2人,现场验收并当场签字后送分管处长审批备案;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未经签证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施工方案中应有明确、合理、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风险高的项目,应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类施工单位在校内的施工活动,均应遵守学校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各方面的管理规定。

施工产生的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出校。未按规定堆放,或没有及时清理的,由后勤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该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应邀请使用(管理)单位、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地方政府规定相关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签证等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时,对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支付条件的初审和支付审批手续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支付申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报告应经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第三十四条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在竣工结算及决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

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以后无息退回。

第三十六条后勤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工作程序,严格控制维修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推进维修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维修工作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以及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的维修、维护。含土建、水电、地下管网、室内外装饰装修、改造、拆除等。

公用建筑物、公用基础设施、学生公寓,在物业承包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物业监管部门监管。

教职工住宅公用部位包括:屋面、外墙、公共楼梯间、室内排水立管、室外排水管道、表前供电线路。公用部位以外的部分,由住户自行维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包括零星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不含0.5万元)以下,为保障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所进行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在0.5(含0.5万元)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

程。

应急维修工程是指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或因恶劣天气

 

等,严重影响学校

公共安全和教学、生活秩序,必须紧急抢修的工程。

第四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维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维修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维修工程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零星维修工程应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其立项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专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预算专项申报、临时专项申报审批程序。第七条每年4月份,各单位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报后勤管

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与立项申请单位共同制定维修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临时专项是指列入学校年度维修总额而没有确定具体内容的临时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维修管理部门,维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及预算后,报维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其中单项预算金额在0.5万(含0.5万元)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之间的,由分管维修

校领导审批;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分管维修校领导同意

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尚应

 

报党委会批准。

第九条应急维修工程由维修管理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批准。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事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遴选

第十条零星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审计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在“xx学院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施工企业

库”内选择施工企业。专业性较强或因时间紧迫等原因,库内企业不能承担的,也可以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提请国资部门从“企业库”内抽取施工单位;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提请国资部门向地方政府采购主管单位申请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零星水电维修由学校水电保障部门进行施工,所需的零星水电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应符合《xx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工程均应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按《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零星维修工程应由后勤管理部门以施工任务书的形式明确施工任务和做法。

 

第十四条应急维修工程,一般情况下仍应从“企业库”中抽取一家企业进行施工。特别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采取就近原则,指定能最快投入维修的企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除零星水电维修外,维修工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除零星维修工程以外,应实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签字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规程。维修工程经批准立项后,由后勤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经处长审查确认后,按确认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维修工程应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组织实施,一般不得突破经费预算,确需追加经费额度的,应按原立项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审批而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或改变施工方案造成经费超支的,超出部分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九条后勤管理部门委派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维修工程应在开工前由后勤管理部门书面列出须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停止点)。在施工过程中,由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所列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二条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和签证应符合学校关于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变更之前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未经签证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零星维修工程、应急维修工程以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由后勤管理部门邀请使用单位和国资、审计等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时,对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验收。

第二十七条零星维修按月集中结算。施工单位应在每月10号前汇总申报上月零星维修结算报告,经后勤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审核。月度零星维修工程费用的支付,应根据经审核确定的费用总额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工程应按项目结算。结算报告经后勤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审核。根据经审核确定的单项维修工程费用金额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在竣工结算及决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第二十九条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经各部

门会签同意后支付。

第三十条后勤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xx学院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设置与管理校内资助项目,鼓励和帮助学生安心学习,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xx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项目包括:

(一)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困难补助。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程序是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核实,送学生处审批。

(三)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四)孤儿免学费。学生本人填写《xx学院孤儿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班级、学院核实后盖章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提出减免意见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结果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一、二、三等,

 

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3%5%10%,奖金分别为1000500300元,具体办法按照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六)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凡毕业后在xx省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当年持有关证件回校一次性领取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每年每人300元。

(七)考研资助。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可申请获得考研资助,该专项资助标准每人500元,领取时间每年831日前,逾期不再办理。

(八)“双创”奖学金。具体办法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

(一)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二)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三)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第四条资助工作坚持扶贫与励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助:

(一)学校每年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

 

假、铺张浪费的,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全部资助,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申报资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

(三)获项目5-7款资助的学生若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享受资助,处分解除后恢复资助资格。

因本条(一)——(三)款产生的空缺,不再增补,剩余资助资金放到下一年度继续资助学生。

第五条资助项目评定一般程序: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在校园网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予以资助。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负责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负责本

 

学院学生资助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等资金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67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的差旅费。

第三条科研资金差旅费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项目所在单位和科技处负责审批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科研工作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三)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交通费

第四条在预算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五)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

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三章住宿费

第五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报销住宿费应按照《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条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

 

证明,在不超出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七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须填写《xx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按规定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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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合集汇编49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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