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方案意见范文汇编
2020年全县教育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2020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2020年自贡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三农三牧”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
义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办事不求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才引智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东街道进一步强化作风效能督查工作实施意见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金山镇关于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
2019年寺山镇关于低保专项治理“抓系统、系统抓”实施方案
2019年贵港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实施方案
“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实施方案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东安县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贵港市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局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
南丹县科技局信息报送工作方案
广西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西全面建立“云长制”工作方案
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
广西石墨烯产业发展工作方案
广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桂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泗洪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覃塘区开展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学技控辍”工作实施方案
贵港市2019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
连云港市赣榆区2020年国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企业复工复产突发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养老服务机构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
安庆经开区关于全力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就业工作方案
安陆市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安陆市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武宣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春节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湖州市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灌水镇关于做好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裕华区企业复产复工实施方案
落实省市要求及时调整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2019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省级脱贫攻坚督导工作方案
2019年脱贫攻坚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江苏省乡镇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20xx年村级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篇一
20xx年村级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篇三
20xx年村级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篇二
20xx年村级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篇五
20xx年村级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篇四
上元观镇脱贫攻坚“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乌拉盖管理区2019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五寨县2019年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休宁县2019年脱贫攻坚“冬季攻势”实施方案
关于助力2019年西丰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山庄乡2019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昌邑乡脱贫攻坚政策专题培训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行动方案
关于开展脱贫攻坚“志智双扶”活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增收行动方案
勐腊县关于打赢吸毒贫困人员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医疗保障局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南芬区脱贫质量大普查大排查大督查工作方案
吴起县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
坡荷乡2020年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大同市2019年脱贫攻坚行动方案
安徽省2019年脱贫攻坚“春季攻势”实施方案
宜川县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岢岚县2019年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巴中市恩阳区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推动带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复产带贫增收行动方案
旌德县2019年脱贫攻坚“冬季攻势”实施方案
杭锦旗常态化调度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柳林镇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桂林镇2020年脱贫攻坚春季攻势“清底子、强基础、补短板、实帮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武阳乡2019年脱贫攻坚“秋季攻势”实施方案
田林县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
纳雍县2020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实施计划
脱贫攻坚整改工作方案
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增收行动方案
贫困户及带贫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销售帮扶增收行动方案
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收官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决夺取脱贫攻坚全面胜利,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巩固提升教育扶贫成效,现就2020年全县教育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对脱贫攻坚重要要求,坚持“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实现高质量、确保可持续”的总要求,在教育精准扶贫上下更大功夫,紧扣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教育扶贫责任,落实教育扶贫举措,巩固教育扶贫成果,紧盯学生资助和控辍保学等工作重点,聚焦均衡发展,努力精准施策,助力全县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筑牢教育扶贫基础保障
(一)精准资助,实现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全覆盖
扎实、精准推进各学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做到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一个不落。
1.学前教育资助。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资助金。
2.义务教育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教小学和初中学生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标准发放补助金。
将非寄宿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困难家庭学生等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补助标准。
3.普通高中资助。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困难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按录取省内院校每人500元、录取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高校新生入学资助金,帮助解决高校新生入学路费。对当年考取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4.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对在中职就读的全日制农村、城市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免除学费。根据专业收费标准不同,财政分别按照每生每年85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学费补助。对在中职就读的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强化举措,完成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任务
充分运用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对比,强化对疑似失学辍学儿童少年的监控,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疑似失学辍学学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大控辍保学宣传力度,提高家长法律意识,营造“控辍保学”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有效防止学生因厌学而辍学。对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全过程的帮扶和管理,对因身体等客观因素无法入校的适龄儿童“一人一案”,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复学。落实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机制和残疾儿童少年相关保障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加大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力度,做到“应返尽返”。建立“一生一案”台账,实行销号处理制度。建立健全控辍保学体制机制,落实“以校为主”的控辍保学管理体制,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对学校工作考评,建立督导检查等长效机制。
三、落实教育扶贫各项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实行“零收费”
1.免费提供教辅材料。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辅材料(含音像教材)。教辅材料(含音像教材)指纳入中小学代购的教辅目录和供市场选择的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2.免费提供校服。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校服。
3.免费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中考报考师范定向类享受优惠政策
对全市中考报考师范定向类且户籍为生源所在县(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届考生,在师范“三定向”计划录取时,按师范“三定向”各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20分划定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省中招委规定的按普通高中录取计分科目总分比例计算的分数)。
(三)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加大教育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贫困家庭脱贫解困能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轮岗,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水平。
四、巩固提升教育扶贫成果
(一)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推进和实施”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教体系统各级党政一把手决胜脱贫攻坚责任制,持续强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乡镇属地管理双负责制,扎实抓好教育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形成推进教育扶贫的强大合力。深入落实省、市、县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和深化“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力戒盲目乐观、消极厌战、松劲懈怠等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保持“不获全胜、决不收兵”攻坚定力。
(二)落实巩固机制。全面落实脱贫成果回查监测机制,核查义务教育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查遗补漏,及时整改,确保脱贫质量;落实智志双扶正向激励机制,教育引导贫困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落实智志双扶反向约束机制,破除贫困群众“等靠要”思想;落实教育扶贫保障机制,对照全面决胜脱贫攻坚目标,瞄准脱贫短板和薄弱环节集中发力,进一步补短板、强基础,全面巩固教育扶贫成效,提升教育扶贫质量。
(三)严格监督执纪。全面落实省、市、县基层减负要求,严防教育扶贫领域“怕慢假庸散”作风回潮反弹,精准施治教育扶贫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集中解决贫困地区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聚焦我县未脱贫人口教育扶贫工作,制定教育扶贫挂牌督战实施方案,推动各校尽锐出战、善作善成。
(四)做好扶贫宣传。强化资助育人功能,着力培育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自立自强的健全人格和健康心态。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大教育扶贫的宣传力度,宣传教育扶贫各项惠民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作法。全面梳理,深入提炼,认真总结教育扶贫工作的特色经验和辉煌成绩。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推进乡村振兴暨脱贫攻坚精神,推动农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发展壮大我县玫瑰产业,化解玫瑰花种植风险。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和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平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169号)文件精神,我县决定开展2020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保险范围和品种
全县所有符合种植条件的玫瑰花种植户均纳入本次保险范围、自主自愿参保、应保尽保。品种为当天采摘、正常收购的玫瑰花(包括玫瑰花蕾、花冠和大花)。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金额为每亩1500元,保险费率为7%,保险费为105元/亩。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20%,投保人自行承担30%。
三、保险期间
本次保险期间为2020年玫瑰花自然采摘上市期,初步确定为:4月26日至5月25日。
四、目标价格和实际市场价格
根据前三年的价格行情和生产成本,参照种植户、加工户、销售商及研究机构对玫瑰花的价格预期等因素,确定2020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为3.30元/斤。
玫瑰花价格保险的实际市场价格按照自然采摘上市期监测的玫瑰花蕾、花冠和大花实际收购价格(玫瑰花蕾、花冠和大花的权重分别为75:15:10)加权平均计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县发改局发布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准,与目标价格进行对比确定是否理赔。
五、保险责任
在玫瑰花自然采摘上市期过后(5月25日以后),以县发改局采集发布的玫瑰花加权平均价格为准,确定本年度实际市场价格。当实际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即视为出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六、出险赔偿
符合保险责任的出险案件,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但每亩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目标价格-实际市场价格)/目标价格]×保险面积。
七、保险签约、保费补贴及理赔方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签订保单,保险面积、保险金额、保费缴纳等具体内容以保单约定为准。保险签约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约后,被保险人应按照投保面积以31.5元/亩的标准缴纳保费。在被保险人签单、缴费后,保险人应汇总制作投保明细表,连同签定的保单一同报送县发改局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上级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批的投保明细表和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额,拨付保费补贴。
当符合保险责任的案件发生时,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提供保单等必要材料进行保险理赔,理赔应在玫瑰花集中销售期结束后(5月25日)2个月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即2020年8月31日。保险人应在理赔结束后,将理赔情况上报县发改局和财政部门。
八、设立监测点
县发改局协同县玫瑰产业发展中心选择部分种植户和收购点设立价格监测点,每天对玫瑰花销售(收购)价格进行采集。自然采摘上市期监测点每天上午十点和下午五点上报当天实际销售(收购)价格和销售(收购)数量。
九、参保公示
实行参保公示制度。承保公司做好办理签单前的公示工作,要以村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面积,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留存。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以保障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根据《鲁价综发〔2018〕19号》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做主承保方(55%),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45%)做从共保方。各保险公司要公开、公正、及时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为参保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对工作不力、理赔不及时、弄虚作假的经办机构将由职能监管部门进行及时调整。
十一、成员单位职责
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玫瑰产业发展中心。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实际价格监测和公示,审核参保明细清单。县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资金的申请、拨付和清算,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玫瑰产业发展中心协助做好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宣传发动、签单、保费收缴、理赔等具体工作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
十二、严查违规行为
保险双方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坚决杜绝以“替保”、“虚保”等手段骗取保费补贴的不法行为。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特别约定
1.参保人应在承包土地所在镇街投保,参保面积由参保农户自主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计划不得变更。
2.因故非工作日销售(收购)价格缺少数据的,按保险责任期间有价日的平均销售(收购)价计算。
3.保险面积、目标价格是确定保额的依据,出险后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和目标价格计算理赔。
4.各种植户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作为与目标价格比较的依据,不作为理赔依据。
5.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照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智慧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是抢抓新一轮发展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融入“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发展格局,加快推动川南一体化、内自同城化,围绕自贡市政务、民生、产业、社区四大领域的核心需求,以《自贡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自贡市智慧城市建设技术方案》为引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自贡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和智慧城市运营管理平台为核心,在智慧政务、平安自贡、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充分利用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提供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共享”服务,推动信息技术能力实现按需供给,促进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有效整合。加强部门行政业务类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大数据中心软硬件和公共基础数据库,有效整合全市信息资源,有序推动部门间数据开放和共享。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智慧政务
全面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一体化平台应用,用技术手段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文流转、运转、交换秩序,打造统一标准化公文流转流程和表单,完善信息报送、会议管理、资产车辆管理、事物管理等系统功能,逐步对接各部门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统一用户管理认证系统,着力打造全市政务一键登录协同应用中心。
基于《“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号)技术体系标准,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围绕“四个一”系统建设,提供“一网式”线上咨询、预约、预审、办理,“一窗式”综合受理、分类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一门式”办公管理、效能监控、绩效考评、决策分析及“一站式”智能引导、自助取号、窗口叫号、服务评价,配套建设智慧大厅智能引导查询终端、智能排队取号终端、电子样表终端及窗口交互终端等设备。
(二)推动社会治理智能化
充分利用各级综治中心,发挥网格化基础作用,通过综治信息系统提高各级综治中心快速反应能力。推进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加快“雪亮工程”与公共视频联网应用工作,逐步整合教体、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文旅、卫健、退役军人、市场监管、人防及各企(事)业单位等视频资源,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
(三)推动智慧交通
以城市中心区域主干道为重点,打造“一环一线多点”框架的“科技严管街”,布点建设违停自动抓拍系统、不礼让行人执法系统、远光灯执法系统、禁鸣喇叭执法抓拍系统、行人闯红灯刷脸执法等前沿科技管理设备。对严管区域实施全天候巡控、监管和执法,同时通过利旧原有视频图像资料进行结构化处理。
推进四川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二期)工程(自贡市)项目,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监测和应急指挥应用、通信调度、网络和安全等信息系统,建设交通数据中心、应急指挥大厅、联网监控监测管理平台和外场监控、信息发布终端等平台设施。升级改造智慧公交系统,建设公交数据大脑,提升改造智能调度系统、ERP系统、公众出行服务系统、扫码支付系统、乘车实名登记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辅助决策系统。在公交、出租领域推广启用人脸识别、酒精检测技术,在主城区增加投放电子站牌,建成自贡市平安智慧出行服务中心。
(四)推动智慧教育
推动直录播课堂建设,全面开展交互式网络课堂教学应用活动。依托蜀光中学等重点学校开展示范性智慧校园建设。推动教育信息化应用平台及资源建设等项目实施。开展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专题培训、能力提升工程骨干教师培训、网络安全管理员培训、教育信息化学科应用培训等,提升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五)推动智慧医疗
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市建设,健全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等数据库,建设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依托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卫生健康行业数据与其他部门的共享交换。全面普及电子健康卡扫码就医服务,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一码通用”,试点推进电子健康卡与社保卡、电子社保卡融合应用。推进智慧医院和互联网医院建设,面向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候诊提醒、检查检验结果查询、移动支付、线上咨询、慢性病复诊等智慧医疗服务。加快超高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借助各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远程会诊、区域协同服务等平台,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普及应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公共卫生数据治理,打通基层与医保报账接口,全面标准化、规范化治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慢病管理、体检和随访等数据信息,逐步整合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信息。
(六)推动社会保障信息化
做好“五险合一”信息系统功能优化和数据维护,清理并完成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数据向省社保信息系统的迁移工作。加快电子社保卡、三代社保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服务,深化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建设市人社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省、市“平台对平台”的信息交互模式,承接省级系统公共服务数据回流,实现我市人社公共服务渠道的统一管理。实施公共服务类数据汇聚分析,通过建立领导决策视图、服务对象电子档案袋、用卡轨迹图、服务地图等大数据应用,提高我市人社公共服务水平。
(七)推动智慧食品药品安全服务
开展“明厨亮灶+互联网”学校食堂智慧监管试点。运用现代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安全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安全可预警、责任可认定、全程可监督的工作目标,让学校食堂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开展食品小经营店、农村群宴在线监管试点。通过实施食品小经营店、农村群宴在线监管,增强食品小经营店开办者、乡厨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试点推行,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形成示范引领,整体提升食品经营行业食品安全管理的效率、能力和水平。
(八)推动智慧水务
推进自贡市智慧水务系统建设,购置视频监控、传感器等设备,建设各类监测监控站点,建设监控中心和指挥会商中心,建立数据汇集与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综合服务平台等3个基础软件平台,开发11个业务应用系统和总体的系统集成,形成“全面感知、充分共享、智能应用”的自贡现代水务新格局。
(九)推动智慧环保
实施四川省环境信息化省市县三级统筹项目建设,开展市县两级信息安全建设、市县两级融合会商系统建设、环境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自贡市生态环境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环境监测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5个部分建设工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环境决策、公共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整合环境数据,推动我市智慧环保建设。
(十)推动智慧民政
积极发挥“智慧民政”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平台监测。整合“12349”平台资源,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广“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线下爱心服务商家。
(十一)推动智慧文旅融合
围绕第26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着力打造“智慧灯会”,实现手机订票、购票查询、停车引导、酒店美食、灯会直播等功能,为游客观灯提供方便快捷、温馨实用的贴心服务。持续完善提升全市A级景区的智慧化管理水平,推动智慧文旅建设,实施“智游自贡”工程。
(十二)推动智慧农业
以实施自贡市农业农村信息化项目为载体,规划建设自贡市数字农业综合服务与监管大数据平台,包括一平台一中心十大系统N类应用。逐步将市、县三农数据以及相关已建平台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利用、数据共享,并将各个业务应用系统中通用的业务能力“沉降”到中台层。
(十三)推动智能制造
加快推进东方锅炉、海川实业、滕洋智能、兆强密封等公司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加快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智能产品、重大成套装备的开发和应用,重点突破建模与仿真、高可靠智能控制、工业互联网安全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智能制造相关的核心支撑软件,布局和积累一批核心知识产权,为实现制造装备和制造过程的智能化提供技术支撑。
(十四)推动电子商务
加强与内江合作,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发展合作机制,研究推进共同举办四川(内江)川南电商博览会,为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展览展示平台。鼓励企业发展自营电商平台,制造企业通过电商实现产供销一体化,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拓展发展空间,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结合实体店面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线上线下互动,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
(十五)推动智慧物流
加强智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物流企业使用自动装卸、自动装运等智能物流设备,配置WMS(仓储管理系统)、TMS(运输管理系统)和LMS(物流管系统)等信息系统,加快5G、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加快多式联运、驮背运输等先进物流技术应用。加快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引导物流企业增加对物流信息技术的投资,研发并应用面向第三方的城市共配、城乡配送、冷链物流等物流信息平台。加大物流企业升级改造力度,鼓励物流企业升级改造设施设备,以申报2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为契机,提高自身等级,推动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十六)推动智慧城管
开展智慧环卫建设工作,实施智慧环卫管理云平台系统建设,安装配套终端及硬件设备,完成智慧环卫系统的等保测试。根据城区建设、区域调整的变化,完成数字城管系统地图微调、部分地名更新、信息普查等工作。开展数字城管平台向智慧城管平台升级的调研,完成可行性报告测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强化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牵头单位、项目推进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联系人沟通制度,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协调推进。加强对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智慧城市建设高效、顺利推进。
(二)推动资源整合
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15〕40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函〔2016〕109号)工作要求,原则上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系统数据资源应存放到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推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促进我市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
(三)加强人才建设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技术性强,需要有前沿性的信息化技术人才做保障。加强我市智慧城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促进企业、高校联合建立各种智慧人才培养基地,落实好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培养、引进、用好高端信息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支撑作用,吸引知名专家学者参与咨询服务和指导,确保自贡市智慧城市项目能够高标准、高质量建设。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在“三农三牧”。各级党委必须深刻认识做好今年“三农三牧”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三牧”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抓好农牧业稳产保供和农牧民增收,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持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农牧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确保农村牧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三牧”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对标对表,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在全面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基础上,围绕“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进一步做实做细各项措施,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新识别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特别是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总体要求,严格保证标准、坚决保证时间,确保不落一人、不降标准、按时完成。对特殊贫困群体,要落准落实落细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
(二)建立机制,强有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地要对已脱贫人口开展全面排查,认真查找漏洞缺项,一项一项整改清零,一户一户对账销号。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四个不摘”要求,建立返贫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完善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带动能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补齐产业链短板,提高标准化、产业化、组织化水平,实现贫困人口持续稳定增收。强化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深化扶志扶智,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市区(旗、县)两级财政要将专项扶贫资金列入预算,确保扶贫投入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落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政策。深入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
(三)社会联动,营造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医疗单位、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参与消费扶贫,压实结对帮扶工作责任。进一步抓紧抓好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管理工作和收益分配,健全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发挥扶贫资产收益带动作用。做好总结宣传工作,挖掘脱贫经验、脱贫人物、扶贫先进事迹,宣传推广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为脱贫攻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明确责任,保障脱贫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压紧压实资金保障、队伍保障、帮扶单位力量保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按照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开展验收、评估、监督,坚决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回头看”工作。全面排查解决突出问题,今年上半年全部整改到位。加强督导检查,抓好考核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五)深入研究,立足长远推进减贫工作。认真落实现有扶贫政策,总结脱贫攻坚成效,关注边缘户和相对困难群体,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做好对全面脱贫后解决相对贫困的目标任务、工作对象、政策措施等的研究,制定“十四五”巩固脱贫成果规划,推进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
二、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完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六)补齐农村牧区公共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四好农村路”提质扩面,建设好、管护好通村道路,加大路长制推行力度,加快村内道路建设、改造和管护。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安全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农村牧区电网升级改造。提高乡村信息通信网络水平。落实农村牧区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管护体制机制。加快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全面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七)提高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水平。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通过新建、改造、氟改水等工程方式,解决工程水量不足、水质超标、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管网延伸、小型工程并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逐步提高全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及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水质监测。
(八)扎实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实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以“六个一”为抓手,深入开展垃圾、污水、粪污、秸秆、地膜“五处理”,今年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90%以上的嘎查村,以水源地保护为中心的建制村污水处理率达到60%,畜禽粪污、秸秆、地膜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5%、85%、80%以上。扎实抓好村容村貌、规划管理、长效管护“三提升”,继续开展以“三清一改”为主的村庄整治行动,提升村容村貌。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实现行政村实用规划编制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预算资金,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推广成熟的管护经验和模式,确保公共基础设施有人建、有人管、用得住。全力推进“厕所革命”,选择适宜的改厕技术和模式,一类旗县和有基础有条件的二类旗县按要求完成户用厕所卫生化、无害化改造,确保农牧民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今年全市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60%以上。
(九)全面提升农村牧区教育质量。优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乡村小规模学校和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全部达到自治区基本办学水平,旗县基本消除大班额办学。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有计划安排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落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政策,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持续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做好动态监测,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增加农村牧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扩大中心城区学位供给,有效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上学问题。扩大职业教育学校在农村牧区的招生规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十)完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办好旗县级医院,抓好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室服务水平。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在人口较少的边境牧区探索推行苏木乡镇卫生院人财物移交旗县医院管理,扩大远程医疗范围,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对应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工作的应届高校医学毕业生,落实好给予大学期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盘活用好基层卫生机构现有编制资源,推动基层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与基层服务贡献挂钩。探索建立定人定时定点的驻村责任医生制度、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巡诊制度。健全农村牧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健康管理,加强旗县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队伍建设,做好新冠肺炎、鼠疫等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控。
(十一)提高农村牧区社会保障能力。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水平,加快“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进程。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动态精准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合理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老年公寓建设,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推进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增加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功能,改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
(十二)优化农村牧区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建设,以行政嘎查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便民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托,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向乡村延伸,扩大基本公共文化覆盖面。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广泛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大力培养乡村文化人才,支持乡土文艺团组发展,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扶持农村牧区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收徒传艺,传承民风民俗民肴等优秀文化遗产。加大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保护力度。以“庆丰收、迎小康”为主题组织开展好中国农民丰收节相关活动。
(十三)推进农村牧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推进农牧业产地环境净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完成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推广使用有机肥,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绿色循环农牧业。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违规违法行为。稳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利用。推动节约用水和农村牧区水系综合整治,实施地下水超釆综合治理。衔接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到期后的政策。
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打造“高精强特优”现代农牧业
(十四)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切实抓好沿黄农业高质量发展。围绕“保轻度、改中度、治重度”,与伊利、蒙牛、中农海稻等大型企业合作,全面推进沿黄地区盐碱地改良改造和利用,提升耕地力水平。围绕高标准农田高质量建设和高质量使用“两个结合”,鼓励先治理后流转、先集中后改造、先统筹后建设,在农田上做实文章、打好基础、用好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28万亩,确保建一块成一块。重点建设1个20万亩绿色玉米种植基地,2个2万亩优质牧草、优质水稻种植基地,2个10万亩甜菜、马铃薯基地,10个2万亩黄芪、苜蓿、葵花等特色种植基地。
(十五)提高畜禽标准化养殖和基础保障能力。严格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举措,着力提升生猪自给,力争生猪存栏增加到50万头。稳步扩大禽类养殖规模,建设2个30万只、1个40万只蛋鸡标准化养殖基地。推动肉羊产业稳步发展,打造50个千只肉羊、20个肉牛标准化养殖基地。扎实推进奶业振兴,建设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20个。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大对养殖户的防疫服务力度,强化防疫人员责任落实和经费、设施设备保障,强化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做好饲料生产保障工作。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经营和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猪肉等重要“菜篮子”产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建立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维护“菜篮子”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十六)提升设施农业现代化水平。立足包头设施农业实际和蔬菜产业优势,全面推动现有设施农业提档升级,在现代化程度上有突破、在品种结构上有特色、在市场销售上有渠道。进一步优化推广现代农业设施,在土右旗、固阳县等地新建10个500亩高标准设施农业基地,对东河区、九原区集中连片的老旧温室进行升级改造,建设2个千亩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设施农业园;品种上以草莓、西红柿为主打产品,在稳定技术、稳定产量、稳定市场、稳定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规模、提高品质,形成特色优势、打造本土品牌。
(十七)着力完善现代农牧业基础设施。谋划实施一批高效农牧业、设施农业、精深加工、休闲农牧业、产加销一体等现代农牧业项目,加大服务力度,支持项目及早落地,激发新的发展动力。如期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提高防汛抗旱能力,加大农业节水力度,抓好防雹高炮作业标准化建设和集中连片种植区火箭增雨(雪)作业点建设,加强防灾抗旱能力。加快发展农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冷链物流、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依托现有资源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5G、智慧气象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牧业领域的应用,打造数字乡村。
四、推进乡村产业融合,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十八)加快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5个现代农牧业园区和3个食品加工园区功能,力争入园企业突破230家,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支持休闲经营主体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培育各具特色的休闲农牧业基地10个。实施品牌建设工程,重点扶持一批本土优秀品牌、放心食品,打造10个“包字号”品牌;推行“展示展销+社区直销”模式,打造一批高标准优质绿色农畜产品展销门店。推动供销社、邮政快递企业向农村牧区延伸物流服务网络,加强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全过程全链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推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切实保护好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强化农牧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准确反映全产业链价值。
(十九)拓宽农牧民就业渠道。全面落实稳就业、涉企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等支持政策,稳定农牧民就业。以政府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整顿,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落实根治欠薪各项举措。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医院看护、餐饮烹饪、电子商务等技能培训,促进农牧民转产就业。鼓励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加大对农牧民创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培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完善评定、管理办法,探索组建区域性家庭农牧场社会组织。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发展农机合作组织。加快培育农资供应、代耕代种代收、托管代养、统防统治、科技推广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牧业产业链,逐步提高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型利益联结比例。以高素质农牧民培育、现代创业创新青年培育、职业经理人培育等为抓手,不断提升农牧民生产经营水平。
(二十一)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发挥嘎查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整合嘎查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组织群众因地制宜发展土地流转、资产收益、公司运作等乡村产业,建设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培育一批打基础、利长远、见实效、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集体经济样板嘎查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牧民受益。
(二十二)深化农村牧区改革。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全面向小农户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严格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推动土地草牧场确权颁证、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运用,推进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推进供销、农垦、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农业综合水价等改革。推动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能力。
五、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农村牧区基层治理体系
(二十三)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作用。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农村牧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农村牧区基层党建网格化管理。选优配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书记,整体优化提升嘎查村党组织带头人,健全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向软弱涣散嘎查村和集体经济薄弱嘎查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全面实行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严格村党组织书记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民政、农牧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指导的村务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加大农村牧区基层巡察工作力度。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机构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按照“五个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标准,推行农牧民党员“星级管理”,引导农牧民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宣传党的主张、执行党的决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集中宣讲、宣传先进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农村牧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注重从优秀青年农牧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培育嘎查村“两委”干部后备力量。落实现职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最低保障标准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正常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
(二十四)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坚持县乡村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旗县区要加强统筹谋划,落实领导责任,建立旗县级领导干部和旗县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村制度和苏木乡镇领导干部包村联户制度,及时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乡村治理和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苏木乡镇要加强管理服务,充实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宅基地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服务等工作力量,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办理。嘎查村要健全和完善农村牧区组织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大力推广“四议两公开”“契约化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今年所有嘎查村完成制修订工作。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总结推广乡村治理创新性典型案例经验。
(二十五)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快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图书阅览站、普法学法大讲堂、法律图书角建设,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抓好农村牧区普法队伍建设,组建由嘎查村“两委”班子干部组成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宣讲队和牧区“马背上的普法宣传队”。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深入农村牧区开展普法志愿服务活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农村牧区基层延伸,逐步形成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理农牧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推行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接访制度,积极化解信访积案。推进“家庭律师”、嘎查村法律顾问建设,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十六)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牧区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非法宗教活动和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扶贫惠农惠牧资金和侵犯农村牧区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依托嘎查村“多网合一”网格化治理平台,加强网格化管理,提升农村牧区社会治安防控水平。持续推进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农村牧区各类安全隐患。
六、优化措施保障,建立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落实旗县委书记主要精力抓“三农三牧”工作要求,切实发挥旗县区“一线指挥部”作用。强化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机构建设,培育懂农牧业、爱农村牧区、爱农牧民的“三农三牧”工作队伍,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补短板的工作合力。把各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三农三牧”政策情况作为巡察重要内容。
(二十八)优先保障“三农三牧”资金投入。加大财政“三农三牧”投入力度和监管力度,加快拨付支出进度,强化绩效评价,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牧业农村牧区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补上全面小康“三农三牧”领域突出短板相适应。落实中央、自治区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牧业农村牧区投入比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设施农业、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和农村牧区康养、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农牧业产业兴村强镇等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农牧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丰富普惠金融产品。
(二十九)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加大对农村牧区设施农牧业用地的支持力度,将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及配套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措施、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存粪污处置、检验检疫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严禁以农牧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非牧建设。盘活农村牧区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牧区产业发展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进一步优化农村牧区建设用地审核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十)推动人才下乡。围绕补齐乡村振兴人才短板,加强乡村人才培养,畅通各类人才下乡渠道,鼓励急需紧缺人才投身乡村建设,支持市民、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牧区干事创业。整合利用农牧业广播学校、农牧业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培育设施农业、牛羊生猪养殖、农机植保等高素质农牧民1110人,构建高素质农牧民教育培训体系。市区、旗县中小学教师、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三十一)加快推进科技兴农。加强科研基地建设,推进海南南繁科研基地、本土鱼苗繁育试验基地建设。加强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以包头现代农业固阳基地的成功建设运营模式为样板,以番茄等优质品种、成熟技术为重点,推广高标准设施农业面积1万亩;整合草莓产业科技优势资源,打造草莓科技园;推动果树果品更新换代,推广高附加值的果树新品种;围绕结构调整、全程机械、产量提高、地力提升的目标,打造3万亩玉米——大豆带状复种基地,以典型示范引领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强现代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扩大特色优势农畜产品覆盖范围,面向农牧业全产业链配置科技资源。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不断提升现代气象为农服务水平。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团结奋斗,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上“三农三牧”领域突出短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9〕5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拓展就业新空间,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义马支行、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义马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高可上浮30%。具体详尽条款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持续推进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提升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鼓励在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县级、市级、省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给予5万、20万、5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奖补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发挥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吸纳更多创业者进入基地享受孵化服务。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教体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完善落实就业见习制度,推动我市建设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基地。配合实施省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扩展到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提高其就业能力;鼓励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对吸纳安排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每两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被评为县级示范基地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三门峡市追加5万元奖补,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就业见习补贴和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资金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以及见习工作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求职创业补贴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程序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由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受理申请,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申报,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离校前的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一次性2000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对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继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自主评价技能鉴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对通过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按照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将企业参保职工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范围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扩展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及时开展精准帮扶
(十一)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定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密切关注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对低保家庭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渐退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办法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和责任审计的督促检查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促进就业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相关部门要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定补贴、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要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计监测。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按规定安排部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切实抓好政策服务。相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企业实地宣讲,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开展应对规模减员、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等专项指导,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做好针对性帮扶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公开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困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把个人利益、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融合,正确对待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内部转岗、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前提下,采取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有组织地向缺工地区和缺工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对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理性择业,积极就业,自主创业,爱岗敬业。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6日
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北大荒农垦集团(省农垦总局)、龙江森工集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及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突出严防严控,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始终坚持将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分区、分级、分类、稳妥、有序原则,按照当地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以“老年人返院和工作人员返岗、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院内工作人员轮休”为重点内容的恢复服务工作。高度重视人员流动风险,不搞“一刀切”,持续完善和落实最严格疫情防控措施,牢牢把住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关口,严格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底线。
二、加强联防联控,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一)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各地指挥部要将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养老服务作为疫情防控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调度和检查指导,组织开展本地急需返院和新入院老年人以及院内工作人员情况摸底,制定工作方案,按照《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区分级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指南》(附件1),确定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返院入院的条件、程序和分批实施名单,加强工作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安全稳定。继续实施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包保责任制,确保织密守牢防线。
(二)进一步压实养老机构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持续完善机构内部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细化明确并严格落实各岗位和服务环节的职责任务,如发现异常,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处置工作。遇有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各地要继续强化民政、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公安等部门合力,做到共同参与、各司其责,把疫情防控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共同强化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防火安全、人员管理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起主管责任,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加强专业指导和把关。
三、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一)对无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疑似病例的低风险县(市、区)的养老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外防输入"策略,按照当地指挥部统一安排,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服务。
(二)对其他低风险和中风险精准管控区域外的养老机构,坚持“外防输入、严管严控”的策略,依托当地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可逐步恢复服务。
(三)对髙风险区域、中风险精准管控区域内的养老机构和岀现疫情的养老机构,要按照“严格管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策略,落实当地指挥部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民政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和《关于全省养老机构实施最严格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52号),继续实施严格的全封闭管理。
四、分类有序恢复服务
(一)拟恢复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对照条件开展自评估,提出接收老年人返院和新入院申请,并承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按照当地指挥部统一安排,经当地民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联合指导和验收,确认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区分级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指南》规定的条件后恢复服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由当地相关部门督导整改达标后恢复服务。
(二)恢复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属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严格执行体检筛查、个人申请、填写承诺、隔离观察和期满转区的工作流程,接收本区域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区分级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入院。要告知老年人及其子女,疫情防控期间家中有人照顾的老年人要尽量不返院或不入院。对确需返院入院的,要优先接收本院春节后返院的老年人,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以及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复工复产返岗、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各地要通过社会公告、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告知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的标准和流程,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主动安排有关检查和验证工作,确保服务到位。
(三)拟返院老年人和返岗工作人员、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由属地指挥部安排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进行包括核酸检测在内的医学检测筛查,经费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确定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后,方可办理返院或入院手续。
(四)除高风险区域、中风险精准管控区域以外的养老机构,可以釆取14天轮休方式组织工作人员轮休。轮休人员必须按照“养老机构一一居住点”两点式生活方式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与外人接触,上下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机构前要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和消毒。
(五)充分运用“龙江健康码”等技术手段,强化养老机构恢复服务后返院老年人和返岗工作人员、新入住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的健康信息管控,坚决防范养老机构疫情输入风险。
五、认真做好新入院人员的隔离医学观察
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实施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对于来自无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疑似病例的低风险县(市、区),15日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无相关疑似症状、经体检筛查符合入院条件的本区域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可不再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各地养老机构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切实做好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可结合实际设置隔离医学观察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部设立隔离观察点。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困难,各地可以市域或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养老机构,作为新入住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的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观察点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指挥部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
六、完善支持政策
各地党委、政府要研究分析疫情对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推动落实按规定阶段性减免养老机构社会保险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临时降低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机构顺利恢复服务秩序。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8号)和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人民政协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政协党的建设质量,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协履职全过程、各方面,努力开创新时代我市政协工作新局面,团结带领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仪征贡献智慧和力量。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政协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政协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协组织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组织的决定;坚持从政协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以党的建设引领和推动政协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治引领,切实担负起党的建设的政治责任
3、始终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发挥好政协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把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政协全部工作之中。
4、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政协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以市委名义召开政协工作有关会议和印发政协工作有关文件,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全体会议、换届工作、工作机构的调整等要向市委请示。传达中央、全国政协、省政协和各级党委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党组年度工作总结、民主生活会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责任制情况、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5、加强对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他们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6、认真做好对党外人士的政治思想引领工作。落实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责要求,积极引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共同落实党中央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和对政协工作的要求,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道路、方向、目标上形成统一意志和步调。建立政协党组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经常性联系制度和党员委员与党外委员谈心谈话制度,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关系,及时了解统一战线内部思想动态,把在一些敏感点、风险点、关切点问题上强化政治思想引领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坚守政治底线的定力,持续提升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的能力。
(二)学懂弄通做实,坚持用新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7、抓好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和创新学习制度,以政协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为引领,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常委会会议专题学习、机关经常学习、座谈会交流学习、政协讲坛集中学习等相配套,形成完备的学习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委员学习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对委员集中培训,实现每届政协任期内对全体委员培训的全覆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教育同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履职实践结合起来,感受新成就、领悟新思想。
8、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切实抓好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在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民主监督、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以及政协工作理论研究中,注重加强对意识形态的引领。严格对政协新闻宣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意见建议的审核把关。强化对政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物等的管理,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三)完善党建格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9、健全组织设置。加强政协党组对机关党总支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集中学习培训等活动中,要设立临时党组织。
10、实现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建立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党员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制度,建立联系无党派人士界、宗教界委员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作用,发挥中共界委员的“关键少数”作用。探索实行党员委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办法,组织和引导党员委员自觉接受政协党组织教育管理和参加政协党组织活动、进行党性锻炼,确保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1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政协党组织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落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党员活动日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12、加强政协委员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推动委员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支持鼓励高层次人才参选政协委员。完善委员履职考核办法,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把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换届时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职副主任名额和人选,以及届中人事调整,应认真听取政协党组意见。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市委“三项机制”,做好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和结果运用,进一步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加强政协机关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加大政协机关干部对外交流力度。
(四)狠抓作风改进,着力在常态化制度化上下功夫
13、进一步纠“四风”转作风改文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改进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廉洁纪律,控制团组规模,优化队伍组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坚持简约俭朴办会,科学安排会期、规模,不搞与会议无关的活动。提倡“短、实、新”的文风,各种文件力求简明扼要、具体可行,会议发言开门见山、言之有物。
14、进一步密切联系委员。政协党组要建立健全联系专门委员会和界别、走访看望委员等制度。政协党组成员到各镇、园区调研要注重听取住当地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政协组织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委员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弘扬党的统战工作优良传统作风,在同党外人士打交道时,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待人,以民主的作风、良好的形象团结人影响人,决不能居高临下、颐指气使。
(五)严明纪律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5、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政协党组要严把各项活动的政治关,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政协组织中的共产党员要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坚决防止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以共产党员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委员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念。
1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一岗双责”,加强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细节,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防止利用政协影响力谋取私利,坚决防止利用委员资源谋取私利。支持纪委监委派驻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对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落实工作责任
17、落实党委领导责任。要把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工作总体布局,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建立健全定期听取政协党的建设工作汇报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政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政协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委每届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把政协党的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政协重要会议活动,带头做党的统战工作,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加强对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
18、落实政协党组主体责任。政协党组要担负起党的建设重大政治责任,把党建工作和履行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党建带队伍、促工作的良好局面。认真研究制定政协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政协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政协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配齐配强政协党务工作队伍,增强做好新时代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力量。市政协党组每届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政协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每年研究党建工作不少于4次,同时建立党建工作汇报会和机关党建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等制度。主动加强与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政协党的工作,共同建设好委员队伍、干部队伍,形成推动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河上镇各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以及区委有关要求,结合河上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遵循,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认真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单位党组织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面构建主体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衔接、环环相扣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体系,为推动基层党建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全力推动河上在实现城市栖息地、活力新河上目标的征程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深化“党建+”工作方式,抓党建促中心任务落实,尤其是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拆违控违、扫黑除恶等重点工作有序进行。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实际出发,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的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统筹推进机关、村社、两新组织等领域党建工作,突出抓好美丽党建、园区党建、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责任内容
1.组织领导责任。党委要研究制定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抓好责任跟踪督促落实;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重要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每年度专题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不少于4次;建立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督促联系点做好党建工作,指导推动基层党建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水平。要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对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部署,每年要研究并指导下属党组织制定“三会一课”年度计划、“主题党日”年度计划,制定基层党建工作任务清单,听取所属基层党组织报告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不少于1次,专题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不少于1次。对软弱落后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明确具体整转举措,确定整转工作责任,确保整转工作取得实效。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开会研究,开展专题分析研判,牵头抓好党建工作重难点问题整改。
2.督导考评责任。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与指导,落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召开党内双评述职会,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聚焦问题,较真碰硬,对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实地核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推进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和督促整改。制定党建工作“双百制”考核,各村社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与个人绩效予以挂钩。
3.班子建设责任。党委书记要牢固树立抓基层党建的主责主业意识,切实担负起总揽统筹、推动落实、问绩问效责任,部署重要工作、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坚持“书记抓、抓书记”,把基层党建工作牢牢抓在手上,严格落实书记抓党建“三清单两报表”制度,并抓好督促落实,从严从紧抓好基础性关键性工作落实。定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听取基层党建工作专题汇报,深入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少于4次。党委班子成员要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一岗双责”,强化管党意识,坚持抓党建与抓业务相促进、管事与管人相统一,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融入分管领域日常业务工作,切实担负起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联系村社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职责,定期听取汇报,深入基层调研和督促检查,履行好分工负责、一抓到底的直接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4.队伍建设责任。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加强班子领导自身建议,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倡导无边界组织建设,利用头脑风暴、干部学堂等载体激发干部创造力,提升学习力,增强竞争力。加大村社后备干部培养力度,完善村社干部梯队化建设。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严格发展党员程序、责任和纪律,重视在高知群体、产业工人、农村社区、两新组织等领域中发展党员,进一步优化发展党员结构、提升发展党员质量。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党员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学习长效机制,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采取主题党日学习、党员春训冬训、干部夜学、学习强国APP等载体加强对党员理想信念、党性观念、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教育,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组织生活,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规范党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上党课每季度至少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推动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抓实支部各项经常性工作。
5.保障建设责任。加强人员、经费保障。按要求落实党建工作经费,对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建制的村社及两新组织,分别给予2万、1万、3000元的党建工作经费补助。严格落实党费返还等制度,认真落实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新规,规范党费使用程序。精准困难帮扶,做好困难党员的七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慰问工作。加强阵地建设,打造支部党员活动室,做到设施齐全、制度健全。结合美丽党建,推进村社党群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升基层服务阵地的功能和作用,创建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党建品牌。
四、保障措施
1.健全完善党建责任体系。镇党委要切实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强化分类指导,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落地。
2.严格执行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制度。镇党委要推行基层党建工作清单管理,每年制定基层党委书记、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清单,确保岗位责任具体化、目标任务项目化、整改落实精准化。制定问题清单,对日常工作发现和述职评议考核指出的问题,列出清单,提出措施,逐项整改。
3.营造浓厚氛围。要建立健全先进典型通报和问责典型曝光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总结推广各单位党组织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体系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带头抓党建,推动责任落实的先进典型,树立好标杆,放大正效应,营造善谋党建、善管党建、善抓党建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各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事不求人”的工作部署,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办事不求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9〕9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县委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制约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树立“办事不求人”理念,营造“办事不求人”文化,从“办事不求人”的具体事项抓起,从“小切口”入手带动“大问题”的解决,用规则意识、契约意识打破权力文化、关系文化,把人情社会、面子社会变成法治社会、诚信社会,打造以“办事不求人”为青冈特色的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真正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认同感,以好作风好环境推动青冈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从2019年7月到2019年12月底,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初步形成青冈“办事不求人”品牌效应。在教育服务领域,实行“阳光转学、阳光择校、阳光分班”,大力惩治教师违规办班收费收红包等问题,实现上学“不求人”,办人民满意教育;在卫生医疗领域,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医疗报销流程,重点打击医生收受红包等问题,实现看病“不求人”,办人民满意医院;在公安服务领域,围绕办户照、落户口、上车牌等事项,切实解决证件不办、拖延、退办等问题,实现办证“不求人”,打造人民满意公安机关。在税收服务领域,规范税收征缴行为,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落实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实现办税“不求人”,办人民满意税务机关。201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100个“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高频事项“办事不求人”。
第二阶段:从2020年1月到2020年12月底,重点抓好生态环保领域、市场监管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医疗保障等领域实现“办事不求人”。各乡镇、县直其他各部门也要全面推广试点单位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办事不求人”方案措施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效能更加优化,进一步叫响青冈“办事不求人”品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各行业部门基本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第三阶段:从2021年1月到2021年12月底,“办事不求人”理念深入人心,“办事不求人”社会氛围基本形成。法治青冈、诚信青冈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民法治、诚信、规则、契约意识显著增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
三、主要任务
(一)直面问题,精准施策。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查摆梳理“办事求人”的深层次原因,敢于亮丑揭短,列明“办事求人”易发事项“负面清单”。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税务局在2019年7月15日前制定“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各乡镇、县直其他各部门在2020年1月31前制定“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制定的《方案》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要有具体措施、实施步骤、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和人员密集场所向社会公开,并报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简政放权,公开透明。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再造审批服务流程,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办理流程图(表)、一次性告知单,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坚决取消“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条款。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各类清单以及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服务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开。与市场主体和群众相关的政策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以及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媒体发布,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了解政策的便捷渠道,做到政策知晓不求人,以公开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三)优化服务,提高质效。各乡镇、各部门要主动服务、靠前服务,站在办事群众的角度出主意想办法,学会说“怎样行”,不得简单套用规章制度说“不行”。完善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实现“多门”变“一门”。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优化整合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重点领域“一窗通办”。推广政务服务端口下沉,就业、医保、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要进驻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大厅,实现乡村群众“就近能办”。推动建立代办帮办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实现项目投资落地“我帮办”。
(四)公平执法,公正监管。各执法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做好本部门线上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禁止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坚决杜绝一味罚款、一罚了事,让市场主体和群众在每一次执法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公正监管不求人。
(五)健全机制,守信践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辟守信者办事绿色通道,强化失信者信用约束,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严格执行“互联网+信用”工作,县直各执法单位“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务必通过‘双公示’填报系统统一报送至信用黑龙江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开展“办事不求人”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和示范岗创建活动,直接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公共服务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公开作出“办事不求人”承诺,并将承诺落实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年度评价班子业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六)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加强“办事不求人”长效机制建设,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推进“办事不求人”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的举报投诉,落实“办事不求人”举报奖励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以及依法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落实“办事不求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新闻媒体要及时反映百姓呼声,曝光反面案例,形成持续警示震慑,倒逼工作机制完善和各项措施落实。
(七)广泛参与,群众监督。建立与市场主体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听取对“办事不求人”推进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诉求。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点、特邀监督员和“12346”投诉举报热线等平台作用,落实“好差评”工作机制,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设置意见征集窗口,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意见征集版块,畅通信息反馈和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评价监督权还给市场主体和群众。
(八)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对“办事不求人”工作情况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以组织归口部门开展座谈、与市场主体和群众面谈等方式,营造人人关心、人人践行、人人维护“办事不求人”的良好氛围,让社会各界实实在在感受到青冈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新变化、新形象、新作为,唱响青冈“办事不求人”品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办事不求人”与优化营商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在推动百大项目落实工作机制、招商引资落地服务、解决“新官不理旧账”、推动机构改革后各部门配合无缝对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保障民生需求等方面,科学谋划,严密组织,主要领导要带头走流程,分管领导要每月听取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实施方案,发现并整改问题,持续转作风优环境,扎实推进本乡镇、本部门“办事不求人”有效落实。坚决杜绝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等现象发生。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上下衔接、业务承接,做好业务工作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和工作进度,建立“办事不求人”基层联系点,深入乡村、街道、社区、广场等场所广泛宣传,持续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取得实效。驻青中省直各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推进数据共享,推进系统延伸、基层拓展。各乡镇和各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做法,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将该季度工作情况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1003室)。
(三)严肃考评追责,加大推进力度。将市场主体和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办事不求人”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重要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对工作不力、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设置办事“路障”的,营商环境建设监督主管部门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要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措施和期限;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县政府把“办事不求人”改革工作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县政府办督查室、县委实绩考核办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乡镇和部门,要启动追责机制。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中共青冈县委青冈县人民政府
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2019年7月17日
关于规范中小学进校园活动的实施意见
教育为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关心支持教育改革发展,并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参与育人工作,形成了全社会与学校共同育人的良好氛围。但是,近年来,由于缺乏统筹规划,进校园活动过多,不少活动未遵循教育规律,未起到应有教育效果,反而使学校疲于应付,对学校日常教学秩序造成了干扰。为营造清静净心的校园环境,落实“基层减负年”要求,减少学校非教学负担,切实提高进校园活动的成效,现就规范各类进校园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中办《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及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规范各类进校园活动,切实减轻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不合理负担,遵循教育规律,精选活动内容,提高进校园活动教育效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本实施意见中的进校园活动特指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开展,非列入课程标准纲要的各类走进校园或组织学生走出校园的主题教育活动。进校园活动要通过灵活的开展方式和丰富的主题内容,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习兴趣,培养实践能力,使进校园活动成为学校教育活动的有效补充。进校园活动的开展要秉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生为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活动主办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学校的基本功能是教育,核心任务是培养人。杜绝一切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活动;杜绝一切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杜绝一切相关部门为完成任务需要的形式主义活动。
(二)坚持从严认定。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进校园活动,须统一由省教育厅认定,在各市、县(市、区)范围开展的进校园活动统一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形成进校园活动清单。除时政教育、安全健康教育等即时性、事先无法计划的活动外,凡未经审核认定的活动,一律禁止进入校园或组织中小学生(幼儿)参加。
(三)坚持规范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管理制度,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统筹安排各类进校园活动。通过合理整合精简、科学筛选分解各类进校园活动,严格控制进校园活动的总量和时长,提升进校园活动的质量,回归进校园活动的本质。
(四)尊重学校自主权。对各级进校园活动清单中的活动,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师资力量、教育设施、生源状况、学校特色和学生兴趣等现状,在遵循师生和家长意愿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素质教育开展的活动进校园。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学校的自主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课程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审核认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进校园活动。
三、进校园活动的申报认定
(一)进校园活动申报流程。
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提前梳理进校园活动,于每年7月和12月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下学期的进校园活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后进行集中认定,同时按照有关程序公布认定的进校园活动清单。学校每学期在“清单”中选择不超过5项进校园活动进行组织开展。
时政教育、安全健康教育等即时性、突发性的活动进校园,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申报,简化流程。
(二)进校园活动申报内容。
活动意义。进校园活动必须符合教育规律,申报时阐明活动的目的或意义,坚守进校园活动的本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开展对象。活动在进校园前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年龄特点明确开展的对象,要与学生的年龄阶段、知识层次、接受能力相适应。
内容方式。进校园活动的内容和方式要精心设计,尽可能融入到学校的日常教育活动中,科学合理设置进校园活动方式。
开展时间。进校园活动要统筹安排提前规划,控制进校园活动的持续时间。
(三)进校园活动认定标准。
进校园活动认定的基本标准:
下列活动一律不予认定:
四、进校园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教育部关于基层减负和中小学生减负部署和要求。建立规范进校园活动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大幅度减少进校园活动,推动规范进校园活动政策落地。
(二)科学统筹安排。对已认定的进校园活动,要统筹安排,认真细致拟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落实责任分工,并将进校园活动分解到适合的学校和年级,提升各项活动开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学校对已认定的进校园活动开展可有所侧重,避免走过场的全面开展。严格评估活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办法。
(三)精心组织实施。进校园活动要尽可能与学校的教学内容、主题活动、校园文化有机融合,推动在一个活动中融入多个主题,促进活动与教学相结合,减轻师生的负担,从而充分发挥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成为广大师生喜爱的活动。
(四)创新内容形式。鼓励相关部门(单位)探索优质特色活动,对各类特色明、质量高、符合学生发展需要的进校园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培育和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给学生提供更多主动参与、思考和实践的机会,帮助学生了解课本之外的知识,使学生真正从活动中受益。
(五)加强跟踪管理。加强对进校园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提升进校园活动的实效。及时整改耗时过长、过程过繁的进校园活动;及时制止与申报方案严重不符、违规开展的进校园活动;及时撤销在活动过程中引起学校强烈抵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进校园活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这条主线,下更大力气抓好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坚持公路安全与城市畅通并重、农村与城市并重,加强智能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全力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切实将企业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市场准入、保险费率等挂钩,将企业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配合)
(二)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督促运输企业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严格执行我省有关道路管控措施以及接驳运输规定。(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三)严格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严格落实趟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核发系统申领使用制度,严禁未取得省际包车客运资格的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严格小型车辆旅游运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
(四)严格公交车安全管理。
进一步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管理和保障。在公交车站安装隔离护栏,防止因意外事件造成候车乘客伤亡事故。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为车辆安装(改造)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加强对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进一步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五)严格校车安全管理。
加大校车投入,保证运力充足。加强运营环节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及校车运营单位严格落实校车安全内部管理责任。严格发放校车标牌,严格驾驶人资质认定,加大对“超员车”“黑校车”的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六)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单位准入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严格市场准入。对非法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经水源地的,要合理划定禁行区域,确保区域用水安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出入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道路排队积压的,要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两客一危”、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12吨及以上)都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纳入货运车辆监管平台和联网联控系统。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要按照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已进入市场的要加快安装进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动态管控和视频监控系统有效发挥作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八)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制度,引导社会机构建立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切实保证考试质量。(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九)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重点驾驶人群体监管。
建立驾驶人培训机构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对违规的驾驶人培训机构,要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对组织考试中舞弊及索取财物的驾驶人培训机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群体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特别是客货运驾驶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或抄告后,不得聘用。对于超过驾驶年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及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从严打击违法生产、组装汽车、挂车及套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销售拼装车辆行为。(各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一)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
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管理和电动车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科学制定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分步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对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补助。组织开展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工程,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和公路平交路口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配合)
积极推进隧道内事件检测系统、雾区引导防撞系统、国省干线公路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恶劣天气防范应对能力和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气象部门分工负责)
(十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对排查确定的危险路段,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针对农村交通安全薄弱环节,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完善安全设施,逐步实现道路交通城乡一体化发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经费保障。通过政府、市场等机制,建立专兼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两站两员”(即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建设,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管理
(十七)严厉整治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坚持源头路面联管联控,以重中型货车、公交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为管控重点,严查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创造良好交通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负责)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急救援处置联动和统一指挥机制。完善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建立职业救援队伍,配齐救援设备,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医院要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设备,并定期培训。(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银行保险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十九)深化科技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
建立数据支撑决策、数据驱动管理、数据提升服务的新机制。加强各部门业务管理数据的整合共享、集成应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水平。(各级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融合,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深入推进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新媒介,广泛传播自律、包容、文明、礼让的现代文明交通理念,逐步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文明交通宣传机制。(各级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建立少年儿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的养成教育。(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不断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分工负责)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信贷、保险支持政策,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三)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各地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推动新时期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提档升级提供有力经费保障。全省公安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支出预算。(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大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
严格执行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对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两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者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分级进行调查,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的,实行行政问责。同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财政部门配合)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人员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客运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聚力“双招双引”,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以人才发展引领支撑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全域城市化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1.实施顶尖人才引领工程。对带重大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技术成果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随引随议,视人才和项目情况,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经费资助。(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
2.实施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对我市新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省“泰山系列”人才、烟台市“双百计划”人才,服务期内按照每人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全额奖励。对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重点人才单位每人次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柔性引进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系列”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实施企业家引领工程。将企业家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对全市40家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家进行高层次、系统化精准培训。每年对30名以上新生代企业家接力培养、系统培训。坚持企业引才主体地位,对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职引进的职业经理人、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才,按年薪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实施大学生双创工程。对我市企业新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1000元,期限3年。每年举办“招远—高校人才直通车”活动,组织重点用人单位赴高校进行人才对接和引进。通过“以赛代评”、提交代表作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对在我市创新的大学生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我市自主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的大学生,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奖励、最高50万元的项目资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5.实施高技能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强化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对新入选的中华技能大奖、省级及烟台市级首席技师或突出贡献技师,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烟台市级、省级、国家级和世界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实施乡村人才振兴工程。设立1000万元撬动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回乡人才与村党组织合作创办股份制合作社,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新承建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最高15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每两年遴选一批招远市乡村之星,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津贴,期限3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实施创新平台升级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建站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技师工作站或类似平台,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国际、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招设立或与企业共建科技研发机构,对合作共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引进或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实施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及成果转化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获奖奖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市外研发中心和孵化基地,对其中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招工作,享受相应政策。(责任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通过新建、购买、租赁等形式,到2020年,筹集建设不少于270套人才公寓,统筹安排高层次人才租住或周转使用。对在招远市区域内购买首套房的,新全职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每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每年支付20%;首次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副高级职称人才,每人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首次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应往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0.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问题。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本着对口原则协调安排工作;属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暂未就业的,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期限为3年。子女入托入学的,由教育部门本着听取本人意愿和就近方便原则予以协调安排。(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
11.强化人才政策督办落实。市财政设立1亿元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落实人才表彰奖励、引才补贴、人才服务等。专项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使用意见,依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拨付使用。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对各部门各单位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问责。(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责任部门要围绕职责制定实施细则。现行其他人才政策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项目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留用地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杭政函〔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五大余杭”建设目标,推动和谐征地,完善村级留用地政策,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统筹,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在推进留用地安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区))是申请使用留用地额度的主体;各做地主体负责落实做地范围内村(社区)留用地安置任务;各镇(街道)发挥属地政府作用,与做地主体共同落实留用地安置任务,并负责监管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区级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服务与指导工作。
2.坚持模式互补。全区范围内村(社区)均可采用额度换房产、自主开发、合作开发、额度货币化回购四种开发模式进行留用地安置。各做地主体应结合实际,引导村(社区)合理选择开发模式,统筹推进多元安置模式,积极构建“易操作、利管理、稳收益、防风险”的村级留用地管理机制。
3.坚持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村民(或股民)代表会议制度,如留用地额度申请、收益分配使用等重大事项确定或调整必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策确定,其中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模式的确定必须经80%以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同意。
三、额度标准
全区各村(社区)以1998年底经区统计局核准的农业在册人口加全区平均自然增长人口为基数,留用地额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社区),留用地额度为40亩;
人口在2000人(含)至2500人的村(社区),留用地额度为50亩;
人口在2500人(含)以上的村(社区),留用地额度在50亩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人增加1亩留用地额度。
1999年1月1日后被征收耕地占全村1998年底总耕地数30%(含)以上60%以下的村(社区),可申请50%的留用地额度;1999年1月1日后被征收耕地占全村1998年底总耕地数60%(含)以上的村(社区),可全额申请留用地额度。
四、开发模式
留用地项目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所得房产由村(社区)长期持有,不得随意变卖。
(一)额度换房产
额度换房产是指村(社区)使用村级留用地额度与做地主体置换房产的一种操作模式。置换房产由做地主体负责筹集。
1.置换房产范围
置换房产原则上为各做地主体已持有的经营性房产。无可置换房产的,应通过新建、购买等途径予以落实。
2.置换面积标准
各做地主体应结合自身区域位置、房产性质用途和平均租金收益水平等,和属地镇(街道)及做地区域范围内符合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社区)协商确定合理的留用地置换面积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但每亩村级留用地额度置换房产建筑面积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各做地主体、镇(街道)可以对辖区内商业办公用地出让价格进行评估,扣减区域内做地成本亩均价和亩均规税规费后,得出亩均土地出让收益。同时,对辖区内商业办公用房按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以市场价进行评估,得出每平米的房产价值。将亩均土地出让收益除以每平米房产价值得出每亩置换面积标准参考值。置换房产面积由做地主体在区域内统筹平衡。
3.置换房产落实
各做地主体应加大置换房产的筹集力度,明确新建置换房产的开发建设计划。置换房产为做地主体已持有房产的,置换协议须明确置换房产具体位置和房产性质用途。置换房产为新建房产的,置换协议须明确新建房产位置和建设周期(三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做地主体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支付村(社区)租金,超过三年未完成建设的,自置换协议签订满三年之日起必须支付村(社区)租金。
4.置换操作流程
(1)申请核拨额度。符合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并征求相应做地主体意见后,向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核拨额度。
(2)明确置换方案。做地主体根据可提供的房产面积、区政府同意的置换面积标准和做地范围内村(社区)留用地额度换房产需求情况,与村(社区)协商后排定置换计划、制定置换方案(包括置换涉及的房产位置、面积、交房时间等)。
(3)签订置换协议。按照置换方案,村(社区)与镇(街道)、做地主体签订额度换房产三方(或双方)置换协议,办理房产交割手续。
(4)办理备案手续。村(社区)凭已签订的置换协议到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多高层安置公寓底商营业房的,同步到区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
(5)办理产权过户。做地主体负责将已持有和建成后的置换房产产权证书办理到村(社区),并由做地主体按规定缴纳税费,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办理。涉及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置换房产,在村(社区)同意的前提下,置换房产由做地主体代为持有,相应收益归村(社区)。
(二)自主开发
自主开发是指村(社区)自行开发村级留用地的一种操作模式。做地主体、镇(街道)可引导村(社区)集中选址,联合自主开发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留用地项目。
1.项目类型
商业商务综合楼、标准厂房(含创新型产业)、长租公寓、农贸市场、加油站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2.土地出让
自主开发留用地项目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在土地出让前,拟开发项目应征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协议出让条件中可设置受让单位100%自持等条件。
3.操作流程
(1)申请核拨额度。符合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核拨额度。
(2)确定开发模式。实行自主开发的村(社区),需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符合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预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50%以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以上签字同意的条件后,经属地镇(街道)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和征求做地主体意见,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3)项目用地报批。对尚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地块,应优先通过盘活存量、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用地问题,确实无法落实,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逐步安排用地指标。
(4)办理供地手续。村(社区)出具不对外合作开发的书面承诺后,办理供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指村(社区)与合作对象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村级留用地开发的一种操作模式。合作对象通过土地公开招拍挂方式确定,优先选择所在做地主体的下属国有公司,鼓励多个村(社区)联合合作开发。
1.项目类型
商业商务综合楼、标准厂房(含创新型产业)、农贸市场、加油站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2.土地出让
合作开发的村级留用地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竞得后必须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村(社区)以土地出让金起始价部分(扣除各项规费)为标准入股项目公司,并达到最低持股30%。项目建成后,村(社区)应持有不低于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30%的房产和地下空间相应比例的建筑面积。合作方持有的建筑面积可预售。土地出让时,土地竞买保证金最高可为起始价的10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由竞得单位在一个月内足额缴清。上述要求作为招拍挂出让条件予以明确。
3.土地抵押
合作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抵押,确因合作建设需要实施抵押的,必须在本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并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以上签字同意,由镇(街道)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手续。抵押额度以合作方持有的相应比例评估价为上限,抵押所得价款应全部用于本留用地项目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建设和投资,并由镇(街道)监管。
4.操作流程
(1)申请额度核拨。符合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核拨额度。
(2)确定开发模式。实行合作开发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80%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同意,并经属地镇(街道)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和征求做地主体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实施。
(3)项目用地报批。对尚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地块,应优先通过盘活存量、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用地问题,确实无法落实,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逐步安排用地指标。
(4)办理供地手续。土地出让后,由村(社区)与土地竞得人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由土地竞得人按规定足额缴纳。
(5)房产分割析产。合作开发的留用地,如商业商务综合楼等可以分割析产的项目,项目公司向规划部门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一并提交析产方案,明确建筑分割方案。在竣工并经土地复核验收后,按原批准的股份比例和析产方案进行析产,由合作双方依法受让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如加油站等不能分割析产的项目,房产由项目公司持有,收益由合作双方按持股比例分配。
(四)额度货币化回购
额度货币化回购是指对村(社区)尚未落实的留用地额度,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由所在做地主体以支付货币形式进行回购的一种操作模式。回购资金由做地主体承担。
1.货币化回购价格
各做地主体、镇(街道)对辖区内商业办公用地出让价格进行评估得出亩均出让价,扣减辖区内做地成本亩均价和亩均规税规费后,得出亩均土地出让收益,作为留用地额度货币化回购价格参考标准。各做地主体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属地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协商,并在区域内统筹平衡后确定回购价格,最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操作流程
(1)申请额度核拨。符合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做地主体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核拨额度。
(2)签订回购协议。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额度货币化回购价格,做地主体、镇(街道)和村(社区)三方(或双方)签订留用地额度货币化回购协议。
(3)办理备案手续。村(社区)凭已签订的回购协议到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备案,并同步办理村级留用地额度核销手续。
(4)回购资金用途。回购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余杭区内非住宅房产,或投入本村(社区)使用剩余留用地额度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不得分发到户(人)。额度货币化回购资金由镇(街道)加强监管,严格监控资金使用范围,村(社区)应杜绝以各种名义挪作他用的现象发生,确保回购资金定向使用。
五、职责分工
1.做地主体职责
各做地主体负责落实做地范围内村(社区)留用地安置任务。在额度换房产模式中,主要负责明确区域内相对统一的置换房产面积标准、置换房产筹集、房产过户、返租等工作,并在村(社区)申请核拨额度时书面明确落实周期等内容;在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模式中,主要负责把关项目业态定位,优化地块出让条件等工作;在额度货币化回购中负责落实回购资金等工作。各做地主体下属国有公司要主动对接做地范围内意向选择合作开发的村(社区),积极参与合作开发。
2.镇(街道)职责
镇(街道)作为留用地项目开发监管主体,应加强村级留用地项目前、中、后期动态监管,形成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项目前期把关。负责协助召开村(社区)股民大会等相关会议,引导村(社区)选择合理的开发模式。对选择自主开发模式的项目,严格把关村(社区)自有资金;对选择合作开发模式的项目,对合作方的资信、背景、实力及项目设想、村(社区)股份比例及收益、招商选商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察,防止出现供地后土地闲置、烂尾等问题。要加强项目批后监管。通过严格监管村(社区)项目开发资金流向等手段,坚决杜绝合作开发项目,村(社区)违反文件规定的股份比例与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坚决杜绝村(社区)以自主开发名义拿地,违反不对外合作开发的承诺,私下引进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等违规情形。要建立留用地项目包干制。对村级留用地项目实行领导包干制,落实监管责任领导,做到“一项目一责任人”,明确责任科室和专人全程动态监管项目开发利用,对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中遇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同时,镇(街道)负责积极主动对接做地主体和村(社区),指导好村(社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协调工作,与做地主体共同落实留用地安置任务。
3.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级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在行政审批和验收等环节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优化服务,积极帮助和指导做地主体、镇(街道)、村(社区)落实村级留用地安置工作。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应严格审查,做好留用地额度核拨及备案工作。区审计局应加强对做地主体、镇(街道)、村(社区)村级留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村级留用地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各做地主体分管负责人、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村级留用地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全区村级留用地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各做地主体、镇(街道)须成立相应的留用地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推进留用地安置开发工作。
2.加大政策扶持。额度换房产模式中如多高层安置公寓底商营业房等涉及划拨补办出让的置换房产,由做地主体补缴土地出让金,区财政局在扣除各项规费后,将资金返还至做地主体。自主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在扣除各项规费后,土地出让收益由区财政局全额返还至镇(街道),镇(街道)应及时拨付用于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自主开发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属区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款在扣除各项规费后,土地出让收益部分全额返还至做地主体。
3.加快工作进度。各做地主体、镇(街道)按照“三年基本消除欠账,五年全部完成留用地安置”的目标,厘清旧账,动态更新,及时制定留用地安置年度推进计划。紧盯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开发模式,细化实施步骤,分项目明确责任主体,落实领导包干制等内容,并上报区政府。对采用自主开发、合作开发模式的村(社区),要进一步明确留用地布点规划,加快留用地项目落地。
4.建立考核机制。为进一步督促做地主体、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村级留用地安置工作,各做地主体、镇(街道)在三年内(2020年-2022年)完成50%的村级留用地安置任务纳入区政府对做地主体、镇(街道)的年度考核任务。
本意见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由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原已批准的村级留用地项目,允许按原批准内容继续实施。其他涉及村级留用地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
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浙政发〔201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要求,高质量加快推进我市未来社区试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省委省政府推动未来社区试点的重大意义和战略机遇,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出发点,聚焦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三维价值坐标,以和睦共治、绿色集约、智慧共享为内涵特征,系统营造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交通、低碳、建筑、服务和治理九大场景,充分发挥大花园核心景区生态优势,高度融合城乡形态和产业形态,努力打造引领全省的未来社区衢州样本,为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探索新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文化引领。突出群众满意导向,强化未来社区民生属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社区全人群美好生活向往。突出“有礼”和“治理”两大元素,体现“一座最有礼的城市”的个性特点,融合先进文化和前沿科技,引领高品质生活方式革新。
2.坚持分类推进,精准施策。统筹改造更新和规划新建两大类型,以改造更新类为主。改造更新类以20世纪70-90年代老旧小区为主体,鼓励采取全拆重建、插花式改建和综合整治等方式。规划新建类按照人口集聚潜力大等要求选择试点,提高综合配套水平。
3.坚持四个同步,城乡统筹。同步开展浙江未来社区和国际未来社区“双试点”、“双认定”,同步推进城市版未来社区和乡村版未来社区建设,同步解决发展空间和转型升级的问题,同步完善社会结构和人居环境问题。
4.坚持四项重点,协调推进。坚持方案最优,做深做透策划、谋划、规划、计划等前期工作,最终形成最优设计方案;坚持模式最新,做到可操作、可承受、可推广,并纳入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坚持主体最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居民主人作用,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百姓有礼;坚持政策最佳,根据设计方案和“投、建、管、运”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未来社区创建提供有效保障。
(三)总体目标
1.加快启动阶段。2019年,按照“各有侧重、各显特色”的要求,谋划“2+5+6”试点架构,分类推进试点建设。礼贤未来社区列入省级首批试点,完成房屋征收和落地实施方案设计;西区科创金融国际未来社区基本确定试点选址;乡村未来社区6个试点启动创建;同步开展联合国可持续社区试点创建。2020年,6月底前礼贤未来社区全面开工建设;开展第二批省级试点申报,原则上要求各县(市、区)至少申报一个试点;完成未来社区展示馆建设;建立未来社区试点项目储备库。
2.增点扩面阶段。2021年底前,按分期报批、梯次培育的要求,培育创建试点10个左右,争取省级试点项目4个左右。在此基础上,总结典型案例,形成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3.全面推广阶段。2022年开始,全面复制推广,裂变效应显现,夯实未来城市和未来乡村发展基础,打造未来社区衢州样本。
二、创建程序
(一)规划先行。
各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容量、建设资金平衡、城市文脉传承等因素,按照先易后难、滚动实施原则,明确未来社区实施计划,同步在国土空间规划层面做好规划整合工作。未来社区试点规划单元在50-100公顷,实施单位不低于20公顷。
(二)项目储备。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地实施计划,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试点选址进行论证,筛选实施可能性强、群众意愿高的试点,不断充实完善未来社区试点申报储备库。
(三)试点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未来社区试点申报要求,组织相关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积极争列省试点。
(四)落地实施。
省试点名单明确后,试点所在地细化完善申报方案,形成落地性实施方案。试点项目鼓励采取“带方案、带建设、带运营”土地出让方式,并按项目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后进行施工建设。
(五)验收命名。
对如期竣工、试运行顺利、符合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试点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通过的未来社区,经省政府同意后命名公布。
三、政策支持
(一)创新规划管理。
支持未来社区试点项目针对创建要求,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限高等规划技术指标,科学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在满足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容量的前提下,根据公共服务配套承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和住宅面积。支持未来社区试点项目立体绿化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公建项目绿地率。鼓励未来社区试点项目公共空间开放,支持试点项目合理确定防灾安全通道、架空空间和公共开敞空间不计费容积率。支持试点项目空中花园阳台的绿化部分不计入住宅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集约土地利用。
依托轨道等公共交通,鼓励未来社区试点项目按照公共交通导向开发(TOD)理念,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支持未来社区试点项目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基本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土地复合利用。对符合条件的土地高效复合利用的试点项目,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机制,按规定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建筑设计、建设运营方案确定后,可以带方案进行土地公开出让。
(三)强化资金保障。
改造更新类试点项目对应土地出让收益,按现行政策扣除各项计提资金后全部用于支持试点项目建设。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省政府验收通过的,市本级财政再给予适度的市级资金奖补。对于老旧小区改造中融入未来社区九大场景理念的项目,在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财政奖励。积极支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争取相关国家、省补助资金。科学引导省市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优先向试点项目倾斜。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鼓励市场化运作,引导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引导基金、保险资金、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参与未来社区试点项目管理运营。
(四)创新服务供给。
创新试点项目社区业态和生活服务供给,通过预留规划布点、推动模式革新、促进资源下沉等方式,优先配置文化教育等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居民24小时生活服务供给,一般按每百户不少于100平方米标准落实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比例,鼓励邻里中心一站式集约配置服务空间,建立未来社区公共文化空间等建设标准体系。支持成立或引进连锁机构进行社区相关服务标准化管理,优化运营机制,有关公共设施可通过产权移交、授权委托等方式,由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统一维护管理。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积极引进社区综合能源供应商,创新应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加快探索形成产业联盟支撑的可持续建设运营模式。
(五)促进数字转型。
将未来社区作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创新落地单元,优先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应用。落实未来社区实体建设和数字建设孪生理念,实行基层事务数字化、精益化统筹管理。加快推广应用社区信息模型(CIM)平台,集成数字化规划、设计、征迁、施工、运营、维护管理,汇集各阶段数字资产数据,提升试点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加快建设应用社区智慧服务平台,实行全过程供应链数字管理,探索社区居民依托平台集体选择有关配套服务。探索“时间银行”等养老模式,推广“平台+管家”物业服务模式,鼓励共享停车模式,推进社区智慧安防建设。
(六)深化改革探索。
深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建立试点项目绿色通道,集成土地收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土地出让、审批许可等工作,进一步减流程、减环节、减事项,确保试点项目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优先支持未来社区试点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未来社区中的企业申报市外国人才和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未来社区人才公寓“租购同分”,鼓励试点项目入驻人才利用居所、共享办公空间等开展自主创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2+3”未来社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由书记、市长任双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礼贤未来社区、西区科创金融国际未来社区、乡村未来社区试点分别成立推进办,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西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委负责未来社区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向上对接和流程推进等。
(二)完善工作机制。
统筹整合、系统发力,强化体制机制保障。要分清层级、规范决策,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为这项改革创新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撑担当。要高效联动、协调服务,坚持扁平化一体化,同步建立月度例会制度和推进办工作钉钉群,线上线下、实时互动。要允许试错,尽责豁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区别为私还是为公,真正做到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
(三)明确部门职责。
围绕试点项目全生命周期需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融入、协同配合,依据各自职责研究出台具体配套政策,为高质量建设未来社区提供强有力保障。如市委人才办,要研究出台特色人才引进政策,采用“定对象、限价格”等方式,制定招才引智的的出租出售政策;市资源规划局,要支持试点科学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创新土地出让模式;市金融办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未来社区建设的信贷支持,提供利率优惠;市大数据服务发展局,要指导未来社区作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创新落地单元,落实未来社区实体建设和数字建设孪生成长等。
(四)充分整合资源。
要借智借力,引入有情怀、有资源、有跨界能力、有成功案例的高端团队参与项目全过程咨询和工程全过程管理,学习全球先进的社区建设经验,把最好的资源、成功的案例、现实的样板、前沿的技术聚集应用到衢州未来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对接,运用全省未来社区建设研究发展中心和产业联盟市场资源,按市场方式高效对标未来社区场景需求。
(五)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未来社区规划建设信息开放共享,通过未来社区建设大讨论、未来社区国际论坛和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全面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营造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未来社区建设良好氛围。
一、督查目的
通过对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履职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纪律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切实解决工作人员作风不实、纪律不严、精神不振、为政不勤的“庸、懒、散、浮、拖”等突出问题,促进街道作风效能建设明显提高,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督查对象和内容
督查对象:街道班子全体成员、街道各股室及社区全体工作人员
督查内容:
1、遵章守纪情况。查是否存在作风涣散、纪律松弛(上
班无故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的,无故缺勤等)的问题;
2、执行落实情况。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3、工作效率情况。查是否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的问题;
4、服务质量情况。查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5、履职履责情况。是否在岗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6、党风廉政情况。查党员干部是否存在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7、各项重点工作。查各项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是否落实。
三、督查时间与方式
时间:全年
方式:1、由街道纪工委牵头,抽调党政办及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或普遍检查;2、督查结果街道纪工委于每月初进行通报,并严格逗硬奖惩。
四、督查奖惩
1、街道在编人员:1年内第一次发现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进行教育提醒;第二次发现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0元;第三次及以上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的,累计为1个旷工并扣除一次旅差机会。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超过30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2、街道聘用人员:1年内第一次发现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进行教育提醒;第二次发现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0元;第三次及以上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的,累计为1个旷工并扣当月工资120元;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超过30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3、社区工作人员:1年内第一次发现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进行教育提醒;第二次发现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0元;第三次发现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的,累计为1个旷工并扣当月工资120元;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超过30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4、其他接到有群众反映的投诉及工作督查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按原相关制度处理。
五、相关要求
1、街道主要领导将不定期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人员管理情况、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执行有关制度的情况,以及纪工委督查值班干部落实督查情况。
2、全体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玉溪街道机关效能建设》等各项制度,如因开会、下社区、外出等原因确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应按规定进行请假,并交党政办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填写的,应在第二天内履行补假手续。
3、街道各股室、社区要积极配合,实行严格管理,认真执行区、街有关规定,共同促进规范化、服务型街道的建设。
4、本实施意见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我县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以“市场主导、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属地管理”的方针,针对当前我县房屋租赁市场特点,把出租房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抓好抓细抓活,从而形成监管有力、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情况明、底数清、控得住、服务好为总目标,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构建县、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作用;通过定期开展出租房屋清查,掌握出租房屋动态信息,监督不规范的出租行为,预防、化解出租房屋矛盾纠纷,消除治安消防、安全等各类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三、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租赁市场政策法规宣传,拟定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方案,构建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立租赁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多部门联动和共享。规范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出租房屋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认真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职责,对违规租赁行为的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出租房屋的统计,加强治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落实租赁户持有效的租赁备案证明办理流动人口证明、入籍、港澳台出入证等手续,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人社局:负责用人单位办理用工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时需核实用工人员的居住情况,属租赁房屋居住的用工人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县教育局:负责收集统计新入学、在校生家庭的房屋居住现状,并与其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对务工经商人员(租房户)子女新生入学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严格把关。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问题。
县城市管理局:做好租赁房屋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租赁矛盾纠纷的作用。
县税务局: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依法查处偷逃税费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查处未经允许利用租赁房屋从事化工、危化、医药产品的加工、销售、存放。县消防大队负责为出租房屋内装饰装修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出租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社工委(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和协助监督等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配备管理人员,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房屋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向所在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的动态数据。
四、管理内容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出租房屋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强综合治理,重点管理:
(一)将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的。(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
(三)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或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
(四)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超荷载存放物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晋熙镇社区工委)
(五)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超过2人以上的(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晋熙镇社区工委)
(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七)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八)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黄赌毒及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
(十)利用出租房屋无需取得前置许可而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利用出租房屋或地下室、地下车库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构,强化工作保障
县政府成立房屋租赁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集中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解决租赁管理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配备或增加管理人员,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居(村)委会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巡查和动态管理,向公安机关提供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基础信息,房管、公安、税务、司法、城管、市场监管、教育、人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宣传发动,配合社工委、居(村)委会做好出租房屋动态信息工作,确保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逐步构建县、乡镇(社工委)、居(村)委会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依托各级基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活动,通过告居民书、宣传手册、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强出租房屋安全防范的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使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的氛围。
(三)坚持长效管理,有效治理隐患
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坚持常态化管理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日常出租房屋群众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要根据投诉举报的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门核查,对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牵头组织协调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出租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的巡查和管理,对涉嫌违规租赁进行装修的,经劝说不服从管理,要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防止违规“群租”问题发生;对于出租房屋违法违规租赁、安全隐患矛盾突出、居民投诉集中的住宅小区,乡镇政府应适时拟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协调公安、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落实责任主体,建立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履职。要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考评体系,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考核,对开展工作务实有效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诿扯皮的,督促其整改,经督促仍不落实的,按规定进行问责,确保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0年全省绿化造林指导性计划的通知》(苏林造〔2019〕19号)、《南通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现就2020年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筑结构完整、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生态稳定的长江两岸森林生态系统,全面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全市新增成片造林面积7000亩,其中珍贵用材树种成片造林面积1200亩、培育珍贵用材树种20万株;新建沿江基干林带2公顷、完善4公顷,改造提升沿江生态廊道467亩,其中补植200亩、退化林修复267亩;新建城市公园1个、街边绿地1个、生产防护绿地20公顷,建成慢行系统4公里、绿荫停车场1个;新建高速、铁路、国省道、县乡村道路绿化184公里;开展一、二、三级河道绿化10公里以上,新建水源涵养林2公顷、完善2公顷;中幼林抚育面积1万亩;新建国家森林乡村5个,省级绿美村庄11个;新建、更新及完善农田林网控制面积6万亩;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新建全民义务植树基地1个,义务植树80万株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率达到100%;全面提升林木覆盖率;积极探索林木管护新机制。(具体考核任务见附表)
三、重点工作
1.生态片林建设工程。深入挖掘造林绿化潜力,做到见缝插绿、应栽尽栽,持续增加我市森林资源培育总量。按照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大力开展沿路、沿水、沿城、沿厂绿化造林工作,2020年全市新增成片造林面积7000亩以上,全面提升林木覆盖率。该工程由各镇(区、街道)组织实施。
2.新建完善沿江生态廊道工程。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加快推进沿江地区生态修复和保护,把沿江岸线打造成生态岸线、亲民岸线。切实加强和完善沿江防护林建设,大力实施森林抚育工程,开展堤防退化林修复工程,提高沿江防护林生态质量。2020年新建和完善沿江防护林90亩以上,补栽完善修复面积467亩以上。该工程由长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3.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工程。2020年全市新建城市公园1个、街边绿地1个、生产防护绿地20公顷,建成慢行系统4公里、绿荫停车场1个;新建高速、铁路、国省道、县乡村道路绿化18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8公里、铁路1公里、国省道20公里;开展一、二、三级河道绿化10公里以上,其中一、二级河道各1公里,新建水源涵养林2公顷、完善2公顷。该工程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负责实施。
4.绿美村庄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开展“千村示范、万村行动”绿美村庄建设活动,推广种植珍贵用材树种、彩色树种,科学规划建设乡村道路绿化、河道绿化、庭院绿化、公共绿地、产业绿化,全面增加村庄绿化总量,不断提升绿化品味和美化水平,创建省级绿美村庄11个,长江沿岸1公里范围内村庄须达到省级绿美村庄标准。该项工程由各镇(区、街道)组织实施。
5.深化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国家森林乡村建设是推进和深化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的主要内容,通过造林绿化,建设乡土田园特色突出,森林氛围浓郁,森林功能效益显著,涉林产业发展良好,保护管理有效的生态宜居、绿化美化的乡村。创建国家森林乡村(行政村)5个以上。该项工程由各镇(区、街道)组织申报实施。
6.新建完善农田林网工程。加强农田林网网格化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道路或灌溉水系两侧,各种植1-2行大规格乔木,推荐种植榉树、中山杉、落羽杉、水杉等树种,逐步形成完整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标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为准,新建农田林网控制面积6万亩。该项工程由各镇(区、街道)组织实施。
7.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及中幼林抚育管理工程。各镇(区、街道)要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河道两侧树木的补植、扶正、修剪、病虫害防治、施肥除草等森林抚育措施,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和河道绿化形象和档次。2020年重点对我市境内农村公路、骨干河道生态廊道进行森林抚育,要求道路、河道两侧树木生长正常,树冠完整,无缺株现象,无明显枯枝死杈,修剪合理,树木无明显歪斜(造型树木除外),无枯死株,无明显可视的病虫危害症状。该项工程由各镇(区、街道)组织实施。
8.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全面加强以美国白蛾、杨树食叶害虫和香樟樟巢螟为重点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防治;要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规定,积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2020年确保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不超过4‰,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9.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森林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引导科学合理、集约利用林地。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要严格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林地征占用审核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要坚决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毁林、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零容忍”,不断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该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区、街道)负责辖区内资源管理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10.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保护工作。加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树种、乡土树种、古树名木保护力度,规范野生动植物的种植、养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要通过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和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完善和提升湿地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动植物栖息地,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构筑比较完备的森林和湿地生态体系,使生态环境脆弱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四、激励举措
1.奖补办法
(1)生态片林补助:在各镇(区、街道)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当年底通过验收的合格造林面积给予每亩150元的造林补助,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新建完善沿江生态廊道:实行以奖代补,每亩补贴800元,奖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堤防退化林修复工程通过验收后由省级林业专项资金补助8万元。
(3)绿美村庄建设:对达标并通过省级绿美村庄验收的按照省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从2020年度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绿美村庄建设部分列支。
(4)农田林网建设工程:各镇(区、街道)按照市下达计划,规划建设一、二级农田林网,市财政对新建、更新及完善一、二级林网控制面积分别给予100元/亩、80元/亩进行考核奖补,起奖标准为1000亩以上。此项奖补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中幼林抚育工程:对中幼林抚育按100元/亩进行考核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经费保障
(1)湿地保护工作:主要用于长江等重要自然湿地保护宣传、标牌、界桩等制作安装费用。该项总额在15万元左右。
(2)林业规划编制工作:用于县级森林经营方案和“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共计40万元。
(3)深化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主要用于创森活动、植树节、文化教育基地和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建设以及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开支。该项总额在40万元左右。
相关项目补助按照“建前申报、建后验收”要求和时点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予以补助。凡在上级新造林核查和保存率检查中合格率低于90%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所有奖补资金。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造林绿化投入机制、管护机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确保造林绿化任务的圆满完成。
2.加大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造林绿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义务植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市级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绿化惠民富民政策,营造全民绿化的良好氛围。
3.注重统筹协调。生态林业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以规划为引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积极做好造林绿化工作。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前谋划,认真做好规划造林地段的土地流转、资金筹备、造林技术的培训、重点工程的招投标以及苗木的落实等相关准备工作。
4.严格考核奖惩。2020年市政府将继续把林业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对各镇(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奖惩。由市绿委办牵头组成绿化工作督查考核组,重点督查考核各镇(区、街道)重点林业工程建设、林木成活保存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目标
(一)充分认识耕地保护重要意义。市政府下达我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指标是考核政府耕地保护工作主要指标之一。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现代化发展和生态环境、城区水系建设等工作推进,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矛盾还将进一步显现,耕地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二)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习总书记对保护耕地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尤为重视,作为治国理政重大任务进行部署论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对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和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国家粮食安全和保发展、促和谐的高度,全面深入学习两个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政府在保护耕地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将保护耕地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和用好行政资源、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宣传教育,营造耕地保护浓郁氛围,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管控机制。切实把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作为党委政府、机关部门的首要任务,科学统筹,抓紧抓好。
(三)严格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依法依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全方位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强化监督监管;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
二、细化保护措施,拓宽保护渠道
(一)实行管控性保护,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原则,结合区域发展及土地和环境承载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明确需保护的耕地数量、质量任务,并实行严格保护。各类行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切实加强与土地规划衔接,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等各类新设项目,应确定在土地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严禁突破土地规划范围占用耕地。严格规范土地规划修改程序,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后一定时期,除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等用地外,一般不再审批规划局部调整。坚决杜绝以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规划为由随意调整规划的现象。
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创新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模式,将计划指标分配、调剂和使用同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相挂钩。实行年度计划联审联批配备模式,通过晒项目、配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重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扶贫搬迁、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民生项目用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土地利用粗放、补充耕地储备不足、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镇(办),相应减少计划指标。
(二)实行约束性保护,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充分认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既要划足划好基本农田,把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又要为科学发展留足空间,做到突出保护、兼顾发展。工作中要坚持统筹协调,突出辖区一盘棋,摒弃部门和地方思想。划定要稳步有序推进,在确保完成上级规定时点任务的基础上,确保工作质量,工作要主动、政策要吃透、推进要有力,通过划好永久基本农田,形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夯实基础。
(三)实行补救性保护,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文件要求。实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占补平衡指标平台交易,杜绝指标私下买卖行为。
(四)实行倒逼性保护,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开展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强化批后监管,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盘活存量用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杜绝闲置和浪费土地。坚持有保有压有控和有限指标保重点原则,实施差别化用地管理,科学安排年度新增用地计划。严控土地使用标准,提高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减少高耗能工业项目,控制工业用地规模,优先供应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污染的生态型项目,严把项目准入槛。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34万元/亩,所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必须大于1,建筑密度大于45%,绿地率不高于20%,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8万元/亩。
(五)实行惩治性保护,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镇(办)、园区要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机制的意见》(豫办发〔2014〕25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新文〔2011〕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和国土、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协同联动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常抓不懈。
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年度内各管辖区域累计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30亩、一般耕地80亩、其他土地200亩,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有关精神,对有关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年度内镇(办)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累计达10亩(含)以上且未能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或虽未达到10亩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该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健全保护机制,严格考核考评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镇(办)、园区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行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统筹推进,以保护促发展,确保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各镇(办)、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涉土资金,重点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确保涉农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效率高、效益大。环保部门牵头,财政、国土、农业、卫健委等参与,镇(办)、园区具体组织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本地耕地环境状况。环保、农业部门牵头,住建、国土部门参与积极探索对受污染耕地的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实施耕地保护项目建设等作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能的主要任务之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三)严格落实考核考评机制。坚持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做好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各镇(办)、园区要把保护耕地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统筹和推进;各级党委要把落实保护耕地主体目标责任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不断强化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就业政策与经济政策联动,坚持创造岗位和稳定岗位并重,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二、持续精准发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提升金融服务企业针对性。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降费奖补和风险代偿。发挥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三)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健全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支持各类产业园区与京津及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及时推送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四)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
三、坚持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潜力带动就业。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落实税费优惠。推进衡水市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实施。做好秦皇岛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鼓励扩大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消费,加快老旧汽车和家电产品更新替代。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六)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就业。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至20%。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支持石家庄、唐山市争取列为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工程,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七)稳定外贸投资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等政策,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创建河北品牌产品境外展示中心,加快推进石家庄、唐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石家庄海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税务局)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实施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高技术产业化、重点技术改造等六大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发展氢能、智能传感器、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链条。实施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举措,发展数字经济,壮大信息技术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强化引导扶持,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十)营造环境鼓励创业。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对各地认定的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贷主体可取消反担保。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支持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十一)支持劳动者多形式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十二)加强岗位援助突出托底安置。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带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通信管理局)
(十三)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压实高校征集任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疫情防控期间,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启动“E路同行、职等你来”网络招聘活动,组织职业指导师开设就业指导“云课堂”,实行网上面试、签约、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采取电话咨询、网络提交、在线审核、邮寄办理的方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
五、推进技能强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生活费补贴。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实施百万农民工大培训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和公用经费等激励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大力实施线上培训,优化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等服务项目,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可向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企业预拨不高于40%的培训补贴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
(十五)扩大培养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提高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做好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的招生工作。把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农村学员、困难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强化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落实职业技能标准,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援助指导,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开展针对性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行就业失业登记网上经办,实现劳动者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区共享,精准服务促进就业。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关停并转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制定规模性失业应对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供需对接。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采取信息协同比对等方式,核实岗位信息。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线发布岗位信息并向省、国家归集,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省公开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九)实施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跟踪调查至少1次,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促进尽快就业。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突出托底帮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通过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失业保险金发放不足的统筹地区,保障失业人员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八、聚焦疫情防控,分区分级促进就业
(二十二)全力推进低风险地区全面就业。落实“外防输入”策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省内低风险地区的劳动者实现区域间无障碍流动就业,中风险地区到低风险地区的、省外来冀务工人员要实现防护就业。实施线上“春风行动”,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开展线上供求对接会,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加强企业用工情况跟踪指导,督促企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广播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信息,组织全面复工。对当地难以满足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三)积极促进中风险地区有序就业。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和组织劳动者返岗。省内低风险地区到中风险地区就业的可不开具证明,中风险地区之间就业要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确保安全就业。扩大在线办理事项,强化供需匹配服务,帮助准备复工企业通过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线上签约等方法招录员工。指导企业采取轮岗轮休、弹性工作等方式安排员工工作。鼓励无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参照低风险地区相关措施促进就业。持续跟踪疫情变化和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在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及时组织动员劳动者返岗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四)强化“点对点”就业服务。建立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准确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有效解决复工企业员工到岗率低的问题。设立重点企业招聘用工专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涉及重要民生企业用工。强化农民工有组织返岗就业,开通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在线填报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各地掌握本地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输出输入地有组织输出工作对接。根据出行需求开展行前服务,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九、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由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督促机制,统筹推进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责任,形成合力。
(二十六)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二十七)健全对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岗位征集、岗位审核、岗位发布、岗位对接机制,推进常态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开展行业化、特色化、专业化招聘活动,形成稳定经济扩大就业、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突出重点群体保障就业、优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兜牢底线的就业工作制度。
(二十八)健全监测研判机制。抓好就业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加强与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数据核对,健全就业形势会商研判机制。
(二十九)健全应对处置机制。完善应对预案和处置报告机制,各地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当地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三十)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宣传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选树先进工作典型,按规定及时开展表彰激励。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生态,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夯实基础人才保障,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购房补贴。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二、实施大学生租房补贴。对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真实租房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技师分别每年给予12000元、9600元、6000元。台州大专院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在玉就业创业的,租房补贴标准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执行。(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三、加强人才社区建设。3年内配置“拎包入住”式人才公寓累计达2.5万平方米,其中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高校毕业生临时住宿。(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人才办)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购买玉环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保障中心玉环分中心)
五、实施“智汇玉环·才聚天下”四季巡回引才活动。积极参加台州市“智汇台州·才聚天下”四季巡回引才活动。对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华东地区每次20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最高3500元,给予企业招聘补贴;对应邀来台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大型招聘活动的应届毕业生,按照市外省内每次300元、华东地区每次5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1000元,给予应聘补贴。结合引才活动,同步开展玉环城市魅力系列宣传活动,全面宣传玉环城市环境、创业创新环境和人才政策。(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六、实施“玉燕归巢”行动计划。完善“在外玉环籍大学生信息库”“在读硕博人才信息库”,建立常态化反馈机制,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大力推进亲情引才模式,开展玉环籍学子寒暑假家乡行、预备班和毕业班学子亲情访问等活动。(牵头部门:团市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妇联)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给予就业补贴,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600元/月的补贴;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450元/月的补贴;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八、加强就业见习扶持。对应邀来玉参加见习活动的在校大学生和带队教师,按照市外省内300元、华东地区500元、华东以外地区10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次。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被评为台州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分别再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参加见习活动的大学生被见习企业直接招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九、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创办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企业最长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台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3年全额贴息。(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人行玉环县支行)
十、加强市场化引进高校毕业生。在部分重点高校建立引才联络站,根据成效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经备案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外地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为一家企业一次性引进本科、专科毕业生5人以上来玉环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名500元给予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
十一、强化大学生引育服务。畅通大学生落户渠道,在企业、社区建立集体户,对在玉环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在玉环落户。每年举办大学生交流会、联谊会、创业分享等活动,搭建大学生交流互动平台。(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市侨联)
十二、完善政策兑现机制。本意见所指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距离毕业1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所指企业一般是指依法纳税的非公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涉及同类经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3年。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在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期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分行、盐城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淡旺季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送职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余缺调剂的人力资源服务。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一)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盐城创业人员)。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不足3人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雇用3-5人的提高到30万元,雇用6人以上的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各地可适当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盐城分行、盐城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完善就业技能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且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就业
(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万名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负责)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一)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充分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资金需求;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要求,安排部分资金,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本文件中明确的牵头部门、涉及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履行部门职责,明确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服务,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建立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机制,防范风险。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税务、审计、环保等部门负责。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家政服务业是现代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是顺应市场需求、实现人民生活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社会合理分工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支撑。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促进全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加强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探索新形势下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教育培训体系,完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相关标准。将职业道德教育贯彻家政培训始终,加强文化修养、法律常识、服务礼仪、公共卫生等教育培训。开展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加强长三角地区家政服务合作,推动培训体系、培训标准、技能证书等互通互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家政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对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家政学和家政服务相关专业。优化家政服务学科专业结构,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积极参加家政服务相关专业1+X证书制度试点。(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三)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产教融合。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推动组建一批家政服务职业教育集团,试点建设家政服务业产教联盟。支持相关院校联合家政服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与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参与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家政服务实训基地或可开展家政服务实训的公共实训基地,实现家政服务实训能力全覆盖。全省建设培育2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负责)
(四)加强家政服务培训。推动形成政府支持为基础、企业和实训基地为主体、院校为支撑的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所需经费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把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紧缺职业(工种)范围。开展家政培训提升专项行动,实施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统筹相关经费,支持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开展家政培训。加强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规范化岗前培训,推动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集中“回炉”培训。开展全省家政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并纳入全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竞赛目录。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家政服务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扶持培育,促进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和家政进社区
(五)发展一批员工制家政企业。通过推动家政中介机构转型,引导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实现稳定就业,发展一批员工制家政企业。研究制定员工制家政企业规范,逐步推开分等定级管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六)规范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家政服务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商务厅负责)
(七)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八)推动家政进社区。结合基层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社区家政服务发展。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立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各地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坊(邻里)中心、物业(商业)中心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嵌入式家政服务网点,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推动“互联网+”与社区家政服务深度融合,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家政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分工负责)
三、完善公共服务,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
(九)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促进家政企业切实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工时待遇、休息权利等。创新工会组建形式,畅通入会方式,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步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加强从业人员关爱保护。在家政服务行业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探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鼓励家政企业建立党(团)组织。(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分工负责)
(十)积极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灵活采取集中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加强家政从业人员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一)加强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服务。家政企业应组织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从事体检的医疗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建立体检档案,加强体检服务。(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二)加强家政服务业供需对接。家政用工需求较大的地区和企业,要与劳动力输出地区建立稳定对接机制,每年组织家政企业举办现场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促进劳动力转移合作。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为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分工负责)
(十三)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等级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多种渠道接受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分工负责)
(十四)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将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省级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可参加经济类职称评审。在家政服务行业开展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和寻访青年岗位能手、“最美家政师”等活动,加强学习宣传。(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工负责)
四、加强信用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十五)加强平台建设。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家政服务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完善省家政服务诚信平台、省巾帼家政联盟信用平台,开展全省家政信用记录采集、归集及后期管理工作,并与省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共享信息。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名单,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违规、表彰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动态反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省妇联等负责)
(十六)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打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等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健康信息、信用报告等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和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重点对以保洁、母婴和养老护理类为主营业务的家政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并逐步向社会公布。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限制经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五、加强标准建设,提高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水平
(十八)加强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成立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家政电商、教育培训和考核鉴定等标准,分类制定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等地方标准体系。支持各级家政行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鼓励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家政服务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健全企业标准。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十九)全面推行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建立完善家政服务制度规范。开展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中,重点推进城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建立家政服务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各级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行业管理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完善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六、开展试点示范,促进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
(二十二)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试点行动,支持徐州、扬州市建设全国“领跑者”城市,在培育员工制企业、开展培训提升、推动家政进社区等方面取得一批试点经验,培育一批全国示范企业、示范社区和示范学校(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全国重点推进城市(区)。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家政企业给予奖励。评选一批省级家政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一批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社区。建立家政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家政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家庭理财、园艺、收纳、保健、导购、心理服务等新业态。推动家政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健康、零售等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依托品牌优势,拓展服务网络,实现跨区域连锁化发展。大力发展智慧家政、家政电商等新业态。积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家政服务平台企业发展,利用“互联网+”帮助传统家政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培训竞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化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五)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省统筹安排现代服务业、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地方支持力度。落实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以及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负责)
(二十六)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加大对家政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可提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综合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快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鼓励各地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江苏银保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家政企业并带动就业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创业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允许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家政从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单险种试行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的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重点任务清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要严格责任落实,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措施,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帮扶和支持力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开展养殖环境净化行动,引导散养户退养、弃养。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督促落实封闭饲养、隔离观察等制度,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养猪场(户)不得补栏。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隔离舍等防疫设施设备。加强生猪可追溯管理,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建立科学消毒制度,严格运输车辆、人员、物品等清洗消毒。鼓励有条件的养猪场(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严格规范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强化野猪监测巡查,严防野猪传播疫情。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实施病死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严格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督促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严厉打击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打捞地沟油和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等行为。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建设,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付费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城管牵头,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协调联动,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开展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定点清除,对因饲喂餐厨废弃物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
(五)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严格履行检疫程序,落实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按规定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配备必需的检疫设施设备。研究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六)严格屠宰企业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入场。督促屠宰企业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及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对环保不达标、动物防疫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规定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加工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严禁“以罚代刑”。(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负责)
(七)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中、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官方兽医数量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协检服务。生猪屠宰企业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能,严格监督屠宰企业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八)规范屠宰企业自检。督促屠宰企业强化肉品品质检验,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要求的实验室、配备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完善检测记录和留样管理等。建立生猪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九)严格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以及伪造、使用伪造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予以严厉打击。(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
(十)强化运输车辆管理。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在县域内设立区域性高温清洗消毒站,指导完善车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积极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十一)加强运输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外埠入苏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备案管理制度。抓紧编制全省动物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布局规划,强化全省运输环节检查、消毒工作。加强跨省引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落地监管工作,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调运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五、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十二)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合规的定点屠宰企业。采购进口生猪产品的应附有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等负责)
(十三)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
(十四)严格落实国家分区防控政策。根据国家区域化防控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制定大区防控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区域内省际间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推进疫病防控,统一协调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统一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具有较好天然屏障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按国家规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十五)强化进出境检疫监管和打击走私。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对进口动物及动物制品,必须按照要求实施查验。强化运输工具检查,发现疫区猪肉及其制品的,实施封存,未经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产生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强化对旅客携带物、国际邮寄物的监管,对截获的猪肉及其制品,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继续开展专项行动,以分散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的方式,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南京海关、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七、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责任落实
(十六)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强化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加强乡镇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力量配备。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将动物疫病防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七)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推进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布局,建立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升级改造,推动新型、环保、高效的处理设备及工艺集成应用。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实现畜牧兽医全过程全链条可追溯管理。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加快补助发放进度。引导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八)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县、镇两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为单元,重点推进镇(乡)、村(居)两级防控网格化管理。依法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畅通疫情举报渠道,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发布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九)严肃追责问责。逐级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社会通报。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褒奖。(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八、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二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猪场尤其是规模养猪场在做好生物安全防范的前提下增养补栏。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强化产销对接,苏南等主销区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猪肉生产供应。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出台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具体政策意见。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对从省内持证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统筹利用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引导养猪场(户)参加保险,提高保险金额和保险覆盖面,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提高生猪养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保障规模养猪场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优化生猪屠宰产业布局,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支持发展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全产业链生产经营,推动猪肉保障供应由“运猪”向“运肉”转变。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苏南和苏中部分猪肉自给率较低的地区要扩大生猪生产,逐步提高猪肉自给率。鼓励本地龙头企业到苏北主产区或周边省份建设生产基地,或合作建立契约式供给基地,提升就近保供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试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推动信用承诺书文本格式化和信息记录结构化。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在线承诺和公示。开展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将违背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级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要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推广部分地区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经验,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项目立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应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长三角地区信用报告互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推进市场化应用。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提升信用报告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级政府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在省有关部门业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类别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相关政府部门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业务系统上开通自主申报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广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鼓励省各有关部门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系统,构建覆盖全行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认定、限期整改、退出机制。省市有关部门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鼓励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业务系统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和更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示。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应用领域、范围、时效,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被执行人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实施惩戒。各相关部门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住宿及消费;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以个人财产支付其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以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鼓励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强化信用监管信息化平台支撑。加快推进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换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监管系统全接入、监管数据可共享。深入推进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深度融合,数据统一归集,业务有效协同,与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信用监管“一张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十种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修复等服务,探索全程在线服务,大力推进移动端应用。拓展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信息服务功能,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实现逢办必查、自动触发、自动响应。建设信用大数据平台,提供面向市场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依法依规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大数据机构等合作,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合规风险评价、行业风险评价、关联方风险预测等工作。推动信用管理深度融入部门业务管理,深化信用大数据在精准招商、精准扶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提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固信用信息交换通道安全,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安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对异议信息应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及时撤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推动设立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实现信用服务行业规范高效发展。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各地要把信用监管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省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牵头部门,落实人员配备,发挥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深化试点示范。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示范,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要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模式。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信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快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出台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快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实施办法,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编制信用监管事项清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的工作指导,推进信用监管制度、监管措施、规范标准全省“一盘棋”。(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重视宣传培训。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平台载体,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顺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各村、各单位:
群租房安全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平安稳定。2019年以来,通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整改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查处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群租房安全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出租人、承租人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堵塞消防通道、私拉乱接电线、随意给电动车充电等隐患突出相当数量的隐患还没有得到消除,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把握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建设相结合,发扬“少ー事不如多一事”的精神,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扎实有力抓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从严管理,按照“零息、零容忍”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坚持因势利导、保障民生,注重把握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行严格管理与疏导服务并重,建立健全规范有序、方便群众的管理秩序。坚持强化责任、综合治理,既要强化属地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又要统筹整合管理资源力量,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群租房是指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10个以上的房屋。经过半年左右的整治和建设,实现以下目标:群租房和居住人员底数清、情况明群租房发现登记率达100%,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率在95%以上,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明显加强;涉及群租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严厉查处,安全管理秩序、租赁市场秩序和租住环境明显改善;群租房中的住房、治安、消防、电气等安全隐患显著减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恶性案件事故;群租房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资源和力量得到有效整合,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切实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明确属地责任。镇政府是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是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镇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统筹组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査整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有效整合各相关单位、各村社会治理力量,组织实施群租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能,以彻底消除群租房安全隐患为主要目标,切实明确工作职责任务。
派出所:主要负责群租房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群租房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有关单位排查发现群租房及其安全隐患,及时采集录入相关信息,对非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通报主管部门和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广群租房密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配置筒易逃生器材和简易消防设施。
建管所:主要负责群租房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掌握房屋底数和基本情况;实施群租房租货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依法查处群租房不符合安全、防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租赁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工作;指导供气、供水企业协助做好群租房用气、用水安全管理工作,为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
国土所:主要负责对群租房涉及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综合执法大队: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司法所: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涉及群租房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市管局厉庄分局:主要负责群租房租赁价格行为和相关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房屋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无照从事房屋中介和利用群租房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房屋租赁相关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进行公示。
供电所:主要负责对涉及群租房的供电企业资产供配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对群租房及其内部用电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
(三)明确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的相关安全责任。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房屋建设、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及时核对并报送承租人信息,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在租赁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在租赁期间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安全管理的行为;是流动人口的,要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是境外人员的,要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主动道守租赁房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居间、代理活动,核验出租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合同示范文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出租房屋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敝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从现在起至2020年11月,全镇集中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联合整治,由派出所、建管所、国土所、综合执法大队、供电所按照各自分工确定整治主题,分别牵头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行动,深入整治治安、住房、消防、电气等方面突出安全问题。全镇特别是群租房数量较多的地区,要统一组织联合整治力量,按照全覆盖、滚动式、无死角的要求,全面清理登记群租房,深入发现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加大对群租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形成声威、取得实效。
(二)全面深入排查摸底。要统筹整合社区民警、协管员、网格员、乡村振兴专干、水电气抄表员等力量和数据资源,采取入户走访、数据分析等办法,全面深入开展群租房排查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力求房屋底数清、房屋结构清、居住人员清安全隐患清、违法租赁情况清。要将排查理出的各种安全隐患,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三)严格整治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心态失衡、行为失常、非正常上访、有暴力犯罪前科等重点人员,派出所要纳入管控视线;对精神病人,镇、村要及时落实帮扶和管控措施。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群租房,以及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屋中介机构的建管所要督促整改,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由镇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群租房,派出所要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市管局厉庄分局要依法查处取缔。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司法所会同相关单位及时落实化解措施。
四、加快推进安全管理长效建设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会议、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群租房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普及安全防范基本知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着重抓好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全面告知应当承担的法律和安全责任,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在集中整治行动中,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切实增强宣传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数据赋能”。按照社会化、智能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租赁住房登记备案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信息、网络平台房屋租赁登记信息以及水电气用量异常等群租房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和共享应用。搭建数据研判模型,及时发现异常、可疑信息,精准引领群租房安全管理。加快建设应用全镇重大风险预警监测平台,整合派出所、建管所、市管局厉庄分局、综合执法大队、供电所等单位数据资源,构建群租房安全隐患数据信息比对应用、分流交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推动形成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优化管理机制。依托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将群租房安全管理纳入全要素网格,认真落实管理力量和管理措施。全面推进门楼牌标准地址清理整治,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流动人口集宿区建设、“梳网清格”和群租房“身份证”管理、“二维码”管理等经验做法,经常性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社会化、规范化、信息化。积极探索群众提供出租房屋信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群租房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
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支撑保障
(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镇政府成立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片片长、派出所、建管所、综合执法大队、供电所等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共同做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各单位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层层落实群租房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问责有人。持续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强化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集中整治期间,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明查暗访,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安全管理措施落地落实。强化激励导向,将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合考评范围,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者因失职失察发生重大安全案件事故的,坚决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责任。
(三)切实加强制度保障。及时固化提炼群租房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做法,抓住信息采集、隐患整改、执法办案、奖惩激励等关键环节,不断健全完善制度规范。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每月研究1次,遇有重大事项随时进行研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关单位要立足实际,抓紧制定安全管理标准,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金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各市(地)、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精神,加强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及时发放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
各地要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按照《关于下达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补助的通知》(黑财指〔2020〕119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省级财政对各地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强工作组织,确保及时规范发放。(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精简材料、快速办理,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伤权益保障,及时落实工伤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
三、积极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防护工作,将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建立线上培训平台、编辑知识问答手册,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
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
五、及时充实城乡社区工作力量
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动员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下沉到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函》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出入人员车辆登记、防疫防控宣传、病毒消杀、入户排查、测试体温、运送生活物资、值班值守等任务。组织社区物业等服务机构和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承担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按照《关于开发疫情防控非全日制临时社区公益岗位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4号)要求,开发临时性社区公益岗位,及时充实社区工作力量。(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文明办、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各市、县)
六、提高城乡社区信息化工作水平
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大数据、互联网、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步伐,提升社区人员管理、社区服务、秩序维护等工作效能。各地要广泛动员社区居民使用龙江健康码,提高社区人员管理的便利化程度,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者工作负担。(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民政厅,各市、县)
七、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
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八、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下沉社区的本单位人员进行慰问的同时,对下沉人员所在社区开展帮助解决困难、慰问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等活动。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民政厅,各相关部门,各市、县)
九、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
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城乡社区工作者予以及时表彰。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
十、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做好推选准备,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做好选拔报送工作。(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各市、县)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过硬的作风、务实有效的举措,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调度和督查,将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传递到城乡社区防控一线,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2日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来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抓系统、系统抓”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民函〔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抓系统、系统抓”为重要抓手,在上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系统抓农村低保领域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大对民政扶贫领域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低保申请、监督渠道,全面建立对象精准、进出有序、规范有效的低保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低保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水平。以问题为导向、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切实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一)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方面。各村(居)委会是否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是否把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二)农村低保资金监督管理方面。从2019年5月起至2019年7月15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低保资金大排查,重点排查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风险点,重点排查每户每月社会救助资金发放超过3000元的账号和对象,是否属于低保对象家庭,是否与经审批应发放金额一致,是否属于重复发放资金。
(三)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作风方面。主要检查各村(居)、委会,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中是否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各村(居)委会农村低保经办中是否存在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是否存在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不正之风等问题;检查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是否存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四)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方面。检查各村(居)委会,是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桂民发〔2013〕81号)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纳入低保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备案情况。
(五)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方面。检查各村(居)委会是否切实负起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是否加强管理服务,是否定期跟踪核查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经济收入变化情况,是否及时精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是否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1.精准识别低保救助对象。各村(居)委会要突出低保救助“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认真对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要件,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次重新排查。要采取逐户核查和信息比对相结合的方式,着重查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检查计算家庭收入是否全面、详尽,核实家庭财产是否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等方面的内容,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100%纳入低保范围,一户不漏;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100%清退,一户不进。既要防止“错保”,又要防止“漏保”,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要彻查在发放低保金过程中的低保对象银行卡(折)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以及冒领、错领低保金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2.结合民政扶贫领域专项巡察,自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工作。要自查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还存在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情况;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按时足额领取了低保资金;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得到救助。
3.认真清查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要按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严格清查和登记备案,杜绝各级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让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的现象。
四、实施步骤
低保专项治理“抓系统、系统抓”工作从2019年5月开始至2019年7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6月13日)。镇级制定方案,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要求,层层发动,层层部署,确保低保专项治理“抓系统、系统抓”工作有序进行。
(二)排查实施阶段(6月14日-7月2日)。认真对在享低保对象名册进行逐一核查,镇、村干部要100%入户核查,镇民政办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同时对照救助条件,对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出,确保做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精准救助。各村委(社区)排查后要及时填报相关附件材料(附后),于2019年6月20日前报送镇民政办。
(三)交叉检查阶段(7月3日-7月10月)。镇组成检查组到各村委(社区)开展交叉抽查,主要是检查精准救助情况,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和应保未保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中出现的问题。
(四)总结巩固阶段(7月11日-7月底)。认真总结开展低保专项治理“抓系统、系统抓”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镇政府及时总结推广各村委(社区)开展低保专项治理“抓系统、系统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精准运行、科学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委(社区)要高度重视低保专项治理“抓系统、系统抓”工作,切实加强对低保精准救助专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推进低保精准救助工作。
(二)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对受理低保申请,要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
(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低保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建立“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低保经办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社会宣传。各村委(社区)大力宣传低保政策,切实提高低保政策知晓率和认同感,各村委(社区)要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在村委(社区)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区和群众的监督,巩固低保精准救助专项工作成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团十八大、团十八届二中全会的部署要求,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夯实团的基层建设,全力提升团的组织力。经研究决定,用一年的时间集中开展贵港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着力解决一批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补齐基层基础短板,推进基层团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真正把各级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服务党政大局、团结动员青年、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团的基层建设着力提升团的组织力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19〕2号)和《2019年广西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实施方案》(桂青发〔2019〕9号)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功能,坚持团要管团,从严治团,着力扩大组织覆盖,创新组织体系、凝聚团员青年、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当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发挥好党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一重要政治定位,为做好新时代党的青年群众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强基层、夯实基础。坚持党对团的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团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基层,着力解决基层团组织“四缺”问题,更好地为团员青年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管理。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投身建设六“壮”六“美”新广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及新时代“四力”新贵港等重大工作,向党政中心工作聚焦,为全局工作聚力。大力倡导“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理念,大力弘扬新时代敢干、实干、苦干、善干的“四干”新作风,激励广大团干部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为打造新时代“四力”新贵港,加快建成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坚持问题导向、久久为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集中解决几个带有关键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团的基层建设的政治领导力、组织覆盖力、带头人影响力、团员队伍战斗力。
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强化主体责任,注重统筹谋划、整体部署、系统安排,区分不同领域和层次,加强指导督促,抓两头促中间,推动基层团建质量和水平整体提升。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制度。把握新时代团的基层建设规律,完善团的基层组织领导体制,健全基层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主要目标
团的基层组织是共青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开展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团中央和团广西区委部署的改革要求、加强团基层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深化共青团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整顿攻坚工作,团组织作用明显增强,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团员先进性明显增强,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团干部综合素质明显增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更具活力;团的组织力得到明显提升,团的基层建设更加坚强有力、充满活力。
二、组织实施
(一)调研情况摸清底数
从2019年3月至6月中旬,开展团的基层建设调研摸底“百日攻坚”行动。调研摸底工作以镇(社区)级以上团组织为责任单位,要集中时间和精力,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所属每个基层团组织逐一进行摸底排查,通过召开分析会议、走访调查、团员青年评议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团的基层建设调查摸底工作,要敢于揭短亮丑、正视问题,切实将基层团组织底数摸清、将软弱涣散团组织找准,不得“以次充好”,不搞区域平衡,确保研判准确、界定合理,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调研摸底工作。
1.调研摸清全市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底数。认真对本地本系统“青年在哪里”“团员在哪里”“团组织在哪里”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查;结合“智慧团建”和学校学生信息统计系统录入情况,做好团员身份认定,了解掌握团组织、团干部、团员的基础数据。
2.调研摸清全市团组织设置情况。认真对各级、各领域基层团委(团工委)、总支、支部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查,理清各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了解掌握因隶属关系不清,处于“游离”状态团组织数量和工作开展情况。
3.调研摸清全市“空心”团组织情况。认真对各级、各领域团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摸查,了解掌握有团组织无团员“空心”团组织的数量及成因。
4.调研摸清全市团组织领导班子配备情况。认真对各级、各领域团组织领导班子配备进行一次全面摸查,了解掌握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的基本结构。
5.调研摸清全市团干部在编、在岗情况。认真对各级、各领域团干部借调、抽调、挂职等进行一次全面摸查,了解掌握全市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6.调研摸清全市团干部工作作风情况。认真对各级、各领域团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查,了解掌握团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7.调研摸清全市团员管理情况。认真对各级、各领域团组织基础团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摸查,了解掌握团组织生活不正常,团员档案管理、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团费收缴不规范的情况。
8.调研摸清全市发展团员情况。认真对各级、各领域团组织发展团员的程序、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摸查,了解掌握全市团组织“推优育苗”和团员队伍的基本状况。
9.调研摸清全市团组织“推优入党”情况。认真对各级、各领域团组织“推优入党”的数量进行一次全面摸查,了解掌握全市开展“推优入党”基本情况。
(二)整顿软弱涣散组织
从2019年6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整顿软弱涣散团组织“百日攻坚”行动。在调研摸清全市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状况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团组织。要紧紧围绕当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做好党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一重要政治定位,清醒认识基层组织薄弱,部分团组织软弱涣散的现状,以刻不容缓的决心、勇于革新的担当和持之以恒的韧劲,大力推进团的基层建设,着力提升团的组织力,把共青团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充满活力。
软弱涣散基层团组织分为以下九类情形:团组织工作思路不明确、不清晰,团组织、团干部、团员底数不清,工作缺乏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的;团组织隶属关系不清晰,工作盲目被动、长期打不开局面的;有团组织无团员“空心化”的;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素质能力差,班子配备不齐,班子成员长期缺职的;团干部长期被抽调,团员长期脱离组织、不参加团内生活、不履行团员义务、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团员青年群众对团组织工作不认可,群众满意率达不到60%的;团组织生活不正常、团员档案管理、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团费收缴不规范的;发展团员不规范,团员发展质量不高的;团员意识教育和推优入党工作不到位的。以上九类软弱涣散的基层团组织列入整顿攻坚范围。各级团组织要科学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全面研判基层组织现状,分类提出整顿、巩固、提升的整改方案。整顿方案实行“四明确、一公开”,即整改目标明确、方式明确、时限明确、领导责任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团员、青年、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1.掌握明确全市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底数。各级团组织要提高重视程度,认真按照团中央“智慧团建”信息采集录入要求,集中力量完成各级、各领域团组织、团干部、团员的信息录入,确保录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全市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基本数据以“智慧团建”录入确定的为准,以团支部为单位建立团组织和团员信息档案。
2.理顺基层团组织和团员的隶属关系。认真按照“智慧团建”组织树层级规则,从便于团员参加组织生活和有利于团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的原则出发,切实规范团组织的设置。
3.从严整治“空心”基层团组织。各基层团组织要通过户籍、学籍、兵役等资料线索寻找失联团员,根据户籍资料逐一排查确认本辖区内14—28岁青年团员身份,及时把团员编入所在地或单位团组织。由县级团委统筹,以“联系好团员青年”“服务好当地发展”“开展好组织生活”为核心原则,探索辖区内基层团组织重新布局,创造性开展“校村(社区)联建”“村(社区)企联建”等做法,科学调整设置基层团组织,按照《团章》有关规定撤并“空心”团组织。
4.配齐配强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和对团干部提出的“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重要要求,切实按照“知青年、懂青年、爱青年”的要求,把有情怀、有能力、有文化、有口碑的优秀青年党员团员充实到基层团干部队伍中来。
5.严格团干部管理和教育。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做好团干部协管工作,防止不按标准、不按程序选拔配备干部。落实定期换届制度,严格干部配备管理,确保基层团干部的配备率和在岗率达90%以上。
6.开展基层团干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岗位能力大比武。对政治上不合格、经济上不廉洁、能力上不胜任、工作上不尽职、群众满意率低的团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经报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该免职的要免职。
7.严格规范基础团务工作。原则上基层团组织要按照党组织转移的办法和路径转移团员的团组织关系。严格学校新生和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对不符合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没有团籍档案、不到“智慧团建”报到的新生不接收、不注册,不承认其团员身份,堵塞漏洞;学校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主要跟随学习、工作关系变动转接,如学习、工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则由学习、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团组织接收其团组织关系。严格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共青团广西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团费。推动基层团支部“三会两制一课”预警、红黑榜等工作制度,规范基层团组织开展团内政治生活。研究出台团员团籍档案管理办法。
8.规范发展团员工作。基层团组织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发展团员,尤其是学校团组织要严格入团标准,落实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建立团员信息档案,抓好入团、超龄离团仪式教育。稳妥消化无编号违规发展团员和不满十三周岁发展团员的情况。
9.加强“推优入党”工作。联合党的组织部门进一步明确团员推优入党的刚性要求,将“推优”工作作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团组织要着重推荐即将超龄退团的优秀基层团干部加入党组织。
(三)切实加强有效覆盖
从2019年10月至12月底,开展加强有效覆盖的“百日攻坚”行动。整顿攻坚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防止整顿工作一阵风、走过场,确保整顿一个、转化一个,巩固一个,确保团的组织和团的工作的有效覆盖。
1.夯实学校共青团基础性源头性战略性地位。牢固树立“全团抓学校”的意识,在团的组织、宣传、服务等职能中,要集中力量向学校倾斜。建立健全团教协作机制,重点加强市、县教育团工委建设。积极推动全市初中普遍建立少先队组织,进一步强化团队衔接。推进中学团校规范化建设,力争2019年春季学期结束前,在全市60%以上的中学建立团校并促进规范化运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组织梳理,扩大组织覆盖,理顺隶属关系,强化工作联系指导。强化团支部政治引领作用,实现学校“班团一体化”融合发展。大力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就业见习等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2.进一步加强基层支部建设。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是团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团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一切工作靠支部”的理念,把全面从严治团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团员,推动全市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持续加强支部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团支部信息档案,全面激发支部活力,研究印发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读本,推动团支部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提升基层团支部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引导基层团组织增强活动策划能力,围绕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领域,形成至少1项经常性品牌工作,增强基层团支部的组织活力。
3.加强应建未建团组织的组织覆盖。要按照“青年在哪里、团的组织就建在哪里”的要求,积极适应青年聚集、分布和交流方式的变化,优先在青年聚集的地方建立团的组织。明确县级以上团组织担负推动辖区内未建团的各类组织的规范化团建主体责任,乡镇(街道)、社区团组织负责辖区内未建团的各类组织的团员日常联系管理,对确实在本辖区内未建立团组织的单位学习、工作的团员,乡镇(街道)、社区团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其团组织关系。“两新”组织团的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团组织管理和指导,特殊情况下视企业属性和规模情况可申请由上级团委直接管理和指导;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所在地团委担负推动建团的主体责任。各级青联企业家委员企业,青企协、青创协会员企业应建未建团组织的要在2019年10月前建立团组织。特别要加强我市易地扶贫安置点建立团组织工作,凡是有团员3人以上的安置点,都应当建立团支部。
4.抓紧抓好对新兴青年群体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凡是具备建团条件的新兴青年群体组织,要创造条件按照《团章》规定及时建立团组织。要想方设法联合民政、交通、邮政、网信等部门,逐步建立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等青年群体团组织,暂时无法建立的,各级团组织要做到积极联系、主动服务的工作覆盖。针对新兴青年群体组织职业发展、社会参与、联谊交友、权益维护等方面需求,提供普遍性常态化服务,切实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5.建立基层团组织后备干部队伍。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从优秀的业务骨干中选拔团组织后备干部;村、社区重点从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选拔团组织后备干部。学校重点从党性强、懂教育、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中选拔团组织后备干部;国有企业重点从优秀经营管理骨干中选拔团组织后备干部;“两新”组织重点从“两新”组织优秀高级管理人员中选拔团组织后备干部;新兴领域青年组织重点从政治素质好、号召力强、无不良嗜好的优秀青年中选拔团组织后备干部。村、社区实行“村推镇选县考察”的培养选拔机制,确定的后备干部名单由县市区汇总后报团市委备案。
6.进一步加强“网上共青团”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以“智慧团建”和“互联网+共青团”建设为重点,建设工作网、联系网、服务网“三网合一”的“网上共青团”,形成网上共青团宣传矩阵,实现团网深度融合、团青充分互动、线上线下一体运行。进一步推进广西共青年团新媒体(贵港)中心、贵港青年新媒体中心建设,探索实践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转型,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运营,着力提升青年媒体竞争力;指导全市团的网络新媒体舆论阵地建设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协调重大活动的互联网宣传工作;进行网上舆情监看和分析;探索通过网络新媒体组织团的活动、加强联系服务、开展工作评价,推动团的工作和建设向互联网转型。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掌握了解外出务工团员青年的基本情况,并保持常态化线上线下的联系,切实扩大网上青年工作的有效覆盖。
三、组织领导
开展贵港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7·2”重要讲话和团的十八大、团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团委、各系统团组织要把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作为推进改革攻坚、从严治团和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常抓细抓长。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团的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为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组织领导,共青团贵港市委员会将成立贵港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团市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团市委副书记担任,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和各系统团工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具体负责基层建设整顿攻坚日常工作(见附件)。协调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议。各县(市、区)团委、各系统团工委要对照团市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机制,负责本地本系统整顿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全市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整顿攻坚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组织基础。各级团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团组织书记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整顿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主持召开整顿攻坚工作专题研讨会议,制定具体的整顿攻坚工作方案和整顿清单,亲力亲为深入基层一线,扎实推进整顿攻坚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联系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建立整顿攻坚联系指导制度,团市委班子成员联系指导1—3个各县市区和系统团组织,不定期采取随机调研、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了解掌握整顿工作真实情况,现场推动解决问题,层层传导压力,做到整顿任务不完成,联系指导不脱钩。要求县级以上团组织要参照建立联系指导制度。要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抓好调研摸底工作,全面真实了解掌握基层建设情况,坚持边摸底边整顿,对照整顿清单建立销号制度,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盘点,做到“整顿不见效、工作不销号”;对确实已经转化的,要坚持跟踪问效,巩固提升,防止“前整后瘫”;对尚未转化或转化效果不明显的,要再行“会诊”,强化整顿措施,加大推进力度,促进转化升级。
(三)主动请示汇报,争取工作支持。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向同级党组织和相关领导汇报团的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组织对整顿攻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指导。要求各县市区团委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分管、联系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汇报整顿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分管、联系共青团工作领导对整顿工作的意见建议上报团市委整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工作纪律,狠抓作风建设。从严推进共青团的作风建设是贵港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把整顿攻坚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团的载体和手段,坚决防止整顿攻坚工作中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一阵风、走过场。对摸底调研不全面、情况掌握不真实的;对确定整顿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对整顿工作走过场、不敢动真碰硬的;对整顿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等等,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通报曝光,对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予以问责,决不姑息迁就,确保整顿工作动真格,见实效。
四、其他要求
(一)贵港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工作协调小组从2019年7月份起每月公布一次整顿攻坚工作进度情况。整顿攻坚工作情况作为2019年各级团委书记抓团建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二)各县市区团委、各系统团工委在2019年4月11日前上报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工作方案;在2019年6月10日前上报整顿软弱涣散团组织清单。从2019年7月起,每月13日上报一次整顿销号团组织清单(市教育团工委从9月份起上报)。
贵港共青团基层建设整顿攻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黎显杰,联系电话:0775—456317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x〕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商贸流通创新发展和实体商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创新应用,以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为契机,以电子商务发展为纽带,搭建“互联网+流通”发展平台,完善相应的基础支撑与政策法规体系,积极培育“互联网+流通”企业主体,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加快“互联网+流通”领域协同创新。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区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400亿元;全区电子商务交易额超1000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3家,超100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家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90%以上;全区流通网点超过300万个;全区年销售额超100亿元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15家,年销售额超30亿元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20家,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50家。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动流通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百货商场、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传统零售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积极开展网络批发零售业务,发展全渠道、线上线下(O2O)、定制化营销模式。推动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等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积极发展线上线下、体验式消费等新兴业态,释放线上线下消费潜力。(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提升传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专业市场信息化水平,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型流通方式,重点围绕食糖、茧丝绸、红木家具等广西优势产业,培育发展壮大一批垂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推动典当、拍卖等行业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商业模式。(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鼓励地方农产品、手工艺品、老字号、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产品和旅游服务等特色商品在淘宝、京东等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地方特色馆”。(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质监局)
(二)开拓流通创新发展新领域。
鼓励“互联网+流通”的技术研发和集成创新,加快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电子标签等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的推广应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
大力发展流通创新基地,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提供集群注册、办公场地、基础通信、运营指导、人才培训、渠道推广、信贷融资等软硬件一体化支撑服务。(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集聚社会闲散资源,发展分享经济与协同经济。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平台,孵化和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
(三)夯实智慧流通基础。
依托互联互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区域性物流节点,推动各类物流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设覆盖全区、联通全国的智能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海港、内河港、公路港、铁路港、航空港五港联动,推动不同运输方式紧密衔接和重点物流干线多式联运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加大农村流通的信息化改造力度,降低农产品的仓储和分销成本,加快农村冷库建设,提高冷链利用率,打造农村现代化物流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对接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加快建立广西现代农贸市场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加快国际物流发展,畅通跨境流通渠道。加强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完善和拓展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功能,优化口岸监管和通关流程。进一步完善通关一体化机制,优化升级海关特殊监管区,推动“两国一检”通关模式。推动境外仓和物流节点、通道建设。(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推动百色一号冷藏集装箱班列运营主体顺利组建并正常运行为基础,大力推动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完成“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全面建设广西跨区域农产品流通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供销社)
继续深入实施“服务业百项重点工程”,加快推动全区商贸物流、电子商务、专业市场等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推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的城市物流共同配送项目建设,提升商贸物流、连锁经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相关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四)推广智能服务与消费。
鼓励构建线上线下互动的城市体验式智慧商圈,逐步完善智能交通引导、客流疏导、信息推送、移动支付、消费互动、物流配送、体验评价等功能,提升商圈内资源整合能力和消费集聚水平。(商务厅)
创新促消费活动模式,支持限上企业针对重大节庆、重要商品销售旺季开展线上线下大促销。组织各地举办大型综合性特色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打造一批地方性消费促进活动的品牌。(商务厅)
整合有规模、有品牌、有特色、有意愿的广西特产生产经销企业进驻核心网站,打造“互联网+”广西特产行销全国升级版。(商务厅)
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推动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提高产品和服务特色化、差异化、精准化、数字化营销推广能力。(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应用虚拟现实、现实增强等新技术新服务,推广可穿戴、生活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推动各类企业交易从现金支付、柜面支付转向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五)促进绿色流通产业发展。
贯彻国家行业标准,树立绿色经营理念,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创建一批集门店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推动“互联网+回收”模式创新,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鼓励在线回收,提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商务厅、环境保护厅)
开展“绿色产品进商场、绿色消费进社区、绿色回收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鼓励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生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采购、展示和推销有节能标识和获得低碳认证的绿色商品。(商务厅、环境保护厅)
(六)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
积极推广农产品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引领,大力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标准化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供销社、广西区邮政公司)
培育农村物流企业、电子商务运营商、品牌培育商和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为主的各类市场主体,带动农产品批零市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共建网上购销渠道,推动农产品网上交易,促进产销对接。(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供销社、广西区邮政公司)
推进农村网络基础设施、交通通达体系建设,解决农村综合服务网络及电子商务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完善农村网络购物环境,逐步建立农村电商标准体系,推进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供销社、广西区邮政公司)
(七)全面推动电子商务进社区。
紧密结合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依托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社区服务资源,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构建社区电子商务应用体系,提供购物、餐饮、医疗保健、家政、维修、缴费等便捷服务。(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
鼓励社区便民直销点和各类生产、销售、服务企业通过社区服务网站为社区居民提供商品和服务,促进居民网上消费。(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八)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经贸服务平台。
按照中国—东盟信息港规划布局,加快中国—东盟信息港经贸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通关、检验检疫、物流、支付、旅游、会展等领域国际合作,搭建中国与东盟各国经贸信息对接、数据互换、标准互认的载体。(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金融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
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通关、结算、电子数据交换等政府公共服务,吸引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发展,将我区建成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基地。(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投资促进局、金融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由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全区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引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各行业企业广泛参与。(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投资促进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
(二)强化人才支撑。支持职业院校、电商企业及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模式,提高教学的实践性和操作性,提升网络创业能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以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等方式,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加快高端人才交流和引进,为全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
(三)创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环境。创新监管手段,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无证无照经营、虚假交易的打击力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加强网络交易信息化监管,提高网上违法交易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能力,建立“风险监测、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强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建立网上经营者资质审查、经营者网络交易等业务监控制度,以及违法交易信息巡查清理、举报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市场化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系统的对接,完善信用惩戒机制。推动政府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优化信用评价、评级的形式与方法,构建多方参与、标准统一的商务诚信体系。(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商务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广播电视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创新为重点,通过实施“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推动广播电视智能化发展、综合化应用,从功能业务型向创新服务型转变,开发新业态、提供新服务、激发新动能、拉动新消费,为建设壮美广西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力争用3年时间,到2021年,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全新的广播电视传播体系,实现从“看电视”到“用电视”的转变,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更加满意、更加丰富、更加优质的广播电视服务,实现广播电视智慧化生产、智慧化传播、智慧化服务和智慧化监管,广西广播电视内容生产、传播网络、服务生态和安全监管水平跨入全国前列;广电网络实现光纤化、互联网协议(IP)化、智能化;智慧广电成为服务全区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和民生建设的重要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内容生产体系。
1.广西广电融合媒体云平台。2019年,实现广西广电融合媒体云平台覆盖全区14个设区市、71个县(市),服务自治区、市、县三级媒体,推进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促进各级媒体融合发展;实现广西广电融合媒体云平台内容与国内主流媒体互联互通。2020年,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建立与媒体融合发展相适应的采编播发流程和运行机制;逐步推动融合媒体云辐射文化、教育、旅游等行业,构建广西融合媒体生态圈。2021年,依托广西新媒体中心,充分发挥中国—东盟网络视听产业基地作用,建设中国—东盟融合媒体云平台,拓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融合媒体云服务,推进中国—东盟“一朵云”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广西高清电视发展项目。2020年,自治区级和较发达设区市级广播电视台基本实现高清化,其他设区市级广播电视台主要频道实现高清化;完成广电网络所有标清单向机顶盒更换工作,实现前端平台和传输网络升级,实现全网高清化,为人民群众提供图像质量更高、内容更丰富、传输播出更安全的高清电视节目。(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广电局,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3.广播电视台智慧内容制播能力提升项目。积极利用人工智能(AI)、虚拟现实(VR)、混合增强等新技术创新影视节目与新闻节目形态,加快4K超高清节目内容拍摄、制作、交易与版权保护等全链条技术体系与生态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声音广播从单声道、立体声向环绕声、沉浸声演进。2021年,全区各级广播电视台智慧内容制播能力明显提升,节目内容单一、质量不高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广电局,广西广播电视台)
(二)建设“壮美广西·智慧广电”传播网络体系。
1.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2019年,实现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将有线电视光纤网络通达全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完成全区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2019—2021年,新增数字广西“广电云”用户320万户。广西广电网络形成在城市以社区、在农村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为依托,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功能完备、服务到户的新型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可搭载党员教育、“雪亮工程”、应急广播、数字农家书屋、视频会议、农村电商等服务,成为可靠、安全、便捷的全区政用、民用、商用高速信息网络和重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广电局,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2.广西应急广播建设项目。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及相关应急基础设施,推进应急广播平台、网络、终端系统的建设改造。2019年,完成10个深度贫困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2020年,完成9个深度贫困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2021年,初步建成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广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统一联动、安全可靠、平战结合,发挥应急广播在政策宣传、社会动员、风险预警、应急救灾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广电局、应急厅,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3.广西广电网络IPv6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基于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在广电网络中的部署与应用。2019年,选取部分广播电视视听服务网站和网络应用服务开展试点,推进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全面支持IPv6。2020年,大力推进全区广电网络升级改造,实现广播电视领域内容、平台、网络、终端全流程IPv6部署;所有设区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媒体网站系统支持IPv6访问;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及相关内容服务平台全面支持IPv6。2021年,广电网络满足支持IPv6业务接入和承载需要,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全面升级。(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4.广西广电智能综合覆盖网项目。加快建立有线、无线、卫星混合覆盖的广电智能综合覆盖网;构建面向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5G)的移动交互广播电视技术体系,统筹推进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与下一代无线通信技术发展,实现天地一体的有线无线业务融合。2021年,基本完成广播电视乡镇无线发射台站建设,解决老少边山穷地区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困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三)建设“壮美广西·智慧广电”服务生态体系。
1.广西广电大数据产业项目。2019年,建成广西广电大数据基础平台,利用广电行业数据资源,推动节目内容制作实现个性化、精准化、智能化,为各级政府、媒体、民众提供广电大数据公共服务。2020—2021年,依托广播电视多种传输网络,联通文化、教育、旅游、卫生、气象等行业数据,实现数据集聚融通和综合应用,为各行业提供大数据服务。利用大数据技术为中国—东盟人文交流、新闻传播、内容译制、版权交易及舆情监控提供大数据服务。(责任单位: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治区广电局、大数据发展局)
2.广西智慧广电家庭项目。2019年,研发广电智能终端,将其打造成为智慧家庭生活应用中枢,提供新闻资讯、视听节目、社会服务、医疗健康、数字娱乐、智能家居等智慧广电数字生活服务。2019—2021年,发展500万户智慧家庭用户,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广播电视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推动广播电视与政务、商务、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农业、环保等相关行业的合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广电局,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四)建设“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安全监管体系。
广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监测监管云平台。2019年,完成广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指挥调度中心建设,整合广电系统现有业务平台资源,实现对现有业务的集中在线实时监管。2021年,完成广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监测监管云平台的升级改造,针对网络安全预警、网络舆情监管、黑广播识别等业务,实现智能化安全态势感知、研判分析、风险预警、处置调度,实现跨业务、跨网络、跨平台、跨终端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天候智慧化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广电局,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1名副部长、自治区广电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国资委、广电局、林业局、扶贫办、大数据发展局、通信管理局,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各1名负责同志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广电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牵头推进工程建设,自治区广电局负责监督工程实施,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广西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具体实施工程建设,“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全力支持工程建设。全区各级广电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做好“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的组织、管理和推进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政策扶持。全区各市、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将“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合力推进。要充分争取和利用各级各类资金,采取发债融资、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资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的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支持“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建设。
(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相结合优化人才结构,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内容生产、技术研发、资本运作和经营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文有删减,仅供参考)
依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为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相关行业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规划,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加快高校机制体制改革,转变高校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在国家创新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重点任务。
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转变高校创新方式,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突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活力,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三)协同创新中心类型。
根据“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自然科学为主体,以世界一流为目标,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知名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代表我国本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与能力的学术高地。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哲学社会科学为主体,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以及国际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主力阵营。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以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强强联合,成为支撑我国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要基地。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推动省内外高校与当地支柱产业中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的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
(四)实施范围。
面向各类高校开放,以高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
(五)实施周期。
“2011计划”自2012年启动实施,四年为一个周期。教育部、财政部每年组织一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认定,通过认定的中心建设运行满四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部署,分层实施。
各类高校应按照“2011计划”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机制体制改革,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制订校级协同创新计划,先行先试,积极培育。鼓励各地设立省级2011计划,结合当地重点发展规划,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协同创新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营造协同创新环境氛围。发挥行业产业部门的主导作用,利用行业产业部门的资源与优势,引导和支持高校与行业院所、骨干企业围绕行业重大需求开展协同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在此基础上,国家每年评审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形成分层实施、系统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分类发展,择优支持。
根据不同需求协同创新的任务和要求,分类型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明确有针对性的建设要求、准入条件、评审标准、管理机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体系。在高校、地方、行业等前期充分培育的基础上,每年择优遴选出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的协同创新体,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三)广泛聚集,多元投入。
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机融合,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资源和投入,形成集聚效应;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行业部门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汇聚行业、企业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优质资源,吸纳社会支持,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经评审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可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和引导性、奖励性的资金支持。
三、计划管理
(一)领导机构。
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来自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的知名专家组成“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评审认定、监督评估等提供咨询。
(三)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
引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开展论证评审、定期检查和阶段性评估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评审专家选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战略科学家;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行政管理的知名专家;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专家;同时,评审专家还必须对协同创新有较深认识和了解,为人公正,精力充沛。
四、实施方式
“2011计划”的实施分为培育组建、评审认定、绩效评价三个步骤。
(一)培育组建。
依据计划实施原则,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产业和高校组织前期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确定、协同创新体组建、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环境与氛围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
1.确定协同创新方向。从国际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行业、产业、地方的重大需求出发,结合高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方向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充分体现科学研究与国家需求的紧密结合,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避免成为单纯的研究项目。
2.组建协同创新体。由高校牵头,积极吸纳国内外优势力量,形成强强联合的协同创新体。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并结合协同创新体的特色与能力,切实地选择协同创新的模式与类型。制定整体实施路线,明晰各方职责,确定具体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新平台。
3.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国家、行业等方面的资源,积极吸纳地方、企业以及国内外社会的支持与投入。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与基地、平台、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
4.构建创新环境与氛围。结合协同创新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系统设计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人员聘用与考评方式,完善高校学生培养机制,建立有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
(二)评审认定。
在培育组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教育部、财政部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咨询的程序,每年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
1.申报条件。
(1)方向选择应符合重大科学前沿或国家、行业产业和地方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4)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已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员不得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聘。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有效地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
(5)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高校,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国家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2.评审程序。
(1)组织申报。采取限额推荐的方式,经牵头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教育部直属高校可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评审。经形式审查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按照申报的类型,采取答辩的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按一定比例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其中,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以学术同行和管理专家为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和境外专家参与;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部门、企业管理和研发人员的作用;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突出地方政府、骨干企业与同行专家的有机结合。
(3)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采取会评的形式,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咨询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咨询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准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3.评审要求。
除上述申报条件中提出的共性要求外,针对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设定具有针对性、特色化的评审标准。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科技前沿发展的趋势,且我国在该方向的研究具有较好基础。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水平,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
――已经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
――已经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队伍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主要负责人在国际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进入ESI学科排名的前1%,并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或优秀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点规划,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需求。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学术和人才培养水平。
――结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在人员聘用考评、人才培养以及管理运行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跨学科、跨高校乃至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已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任务明确,分工具体。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较强的开拓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在该方向上应具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优势,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已建有相应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
――切合国家及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得到行业产业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有力支持。
――已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机制和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有组织创新的模式。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主要负责人在行业产业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须在行业产业内具有明显特色和行业企业的影响实力,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处于国内领先行列,并建有相应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基地。
――参与企业、研究院所等应是行业内领先、影响力强,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和对重大技术创新的需求与接受能力。有效地聚集了多方资源,得到了参与企业的实质性投入。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地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并拥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牵头高校在该方向、该地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备协同创新的牵头实力,参加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产业影响力。
――已开展了相关的机制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化的人员聘用与流动方式,形成了持续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新模式,改革成效明显。
――牵头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切合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并建有相应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
――得到省级协同创新的支持,在支撑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绩效评价。
“2011协同创新中心”坚持动态、多元、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由协同创新体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心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相应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中心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牵头单位应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以确保中心的良好运行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加强对“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体自查为主,牵头高校应在每年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进展报告。中心运行满四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组织评估。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可进入下一周期的实施。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国家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五、支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
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校应在自身现有的条件和能力范围内,给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在此基础上,国家、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给予中心新的、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使之成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区,成为高校改革优先发展的实验区。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2.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和倾斜支持。
3.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二)经费支持。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可给予引导性或奖励性支持,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形成协同创新机制直接相关的开支,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和资金核定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牵头和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撤销“2011协同创新中心”。
六、其他
“2011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评审认定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另行发布。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切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的落地落实,全面提升我县的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推进全县产业项目建设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动东安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东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标先进发达地区,切实解决项目落地时间过长、涉企服务质效不高、生产要素保障不充分、市场监管有缺失等短板和问题,着力建设有利于聚集更多优质产业、先进生产力及生产要素的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断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目标
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紧扣企业和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以及制约企业发展的“高频事件”,以开展“一项活动”、建立“两项机制”、实施“三项规范”、强化“四项服务”为工作重点,全面优化政务环境、法治环境、成本环境、信用环境,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加快构建稳定规范、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为东安经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一项活动”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县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以突破一批改革难点、破除一批“堵点”“痛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对标审批服务、监管执法、成本负担、公平信用和工作作风五个方面的95项“堵点”“痛点”问题,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主动查找和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实行挂账销号。在开展活动中,对发现的损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的问题坚决进行查处,并按“三个一律”规定处理到位。
(二)建立“两项机制”
1.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好差评”测评机制。创新测评方式方法,建立在线测评平台,采取电话民调和在线测评相结合方式,聚焦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运用“大数据”实现精准测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测评库,测评库成员涵盖园区内全部企业、园区外规模以上全部企业、“两代表一委员”代表、工商联代表、县政务中心及各乡镇政务中心办事群众代表等约1000人左右。年中、年终各采集一次数据,每次测评采取从测评库中随机选取400人左右实行手机APP在线测评,并进行电子化量化计分排名。同时,及时公布测评结果,对测评排名靠前的单位实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单位加大问责力度。
2.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县直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客观评估,明确评估指标标准和分值,在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获得信贷、执行合同、政务服务、企业注销、政府采购等13项指标中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通过深入走访和调研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等进行收集数据,规范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开展,定期发布评估结果。同时,对第三方评估提出的问题,按照属地原则和责任主体,形成整改任务交办单,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要求各单位对号入座,认账领账,并实行挂账管理,逐项研究,逐项整改,逐项销号,以查改问题的实际成效不断提升各部门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三项规范”
1.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关于对园区企业(项目)开展涉企检查行为实行报备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组织实施跨部门(单位)综合执法、联合检查,严禁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粗暴执法,严禁以检查之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对企业的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构建“先辅导再整改后执法”的行政执法流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2.规范涉企中介服务。编制涉审服务目录清单和涉审中介机构名录库,健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扩展信息公示渠道,供业主自主选取。按照“多评合一”要求,精简整合同类评估事项,推动首次评估结果通用。坚决打破垄断,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主体,对于各类中介服务评估事项能取消的全部取消,能合并的进行合并,最大限度减少评审环节的随意性,从而提高效率、规范行为。
3.规范招投标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加强招投标管理,健全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行为,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履约、违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健全招投标投诉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
(四)强化“四项服务”
1.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全面推行审批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实现县、乡镇、村(社区)全覆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改进企业不动产登记,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简化企业开办注销程序,提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登记事项全程电子化。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深入推进重点项目“一次性盖章汇”审批,不断创新政务窗口服务,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一次性告知等便利化措施,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格”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来回跑等突出问题。继续实行办事群众三分之一的电话回访制度,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2.创新生产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对企业结构性、季节性用工问题加强协调对接。加强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水、电、气、讯保障相关设备设施建设,简化业务流程、规范报装收费,大幅压减时限。整合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实体服务窗口,设立“县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水、电等相关部门在建设规划、工程报装、维护检修等服务方面为规模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开通“绿色通道”。在工业园区设立水、电、气、讯保障管理服务的专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立与水、电、气、讯服务企业、园区企业信息共享、工作互动、矛盾联调的工作长效机制。
3.加大融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落实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审核门槛,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逐步取消创业担保基金反担保等方式,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推进“银税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4.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记录,以及工商管理、税务、环境保护、金融、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实现“红黑名单”统一管理和联合惩戒业务协同,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市场进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专项巡察。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的工作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察,突出经开区、商务、税务、住建等重要涉及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发现和解决履职尽责不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严、项目落地难、服务企业和群众不到位、干部作风不严不实、审批效率不高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实施“精准帮扶”。建立健全“精准帮扶”机制,对全县园区工业实体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四个一”工作机制开展“精准帮扶”,并要求每家企业的联系县级领导和责任单位要下沉到企业一线,主动及时了解企业困难所在、发展所需,对企业履约及运行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畅通问题投诉。在县政务中心设立作风监督岗,做好一线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和服务工作。向企业和群众公布县纪委(监委)、县作风办、优化办和12345投诉受理电话,开通生产保障服务“直通车”,对反映或收集上来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交予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或协调处理,采取面复、信复等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复杂的案件除外)回复当事人,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四)加强“四项保障”。聚焦“陋习”及“四风”新表现、政务服务、执法规范、企业服务管理等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县纪委(监委)、县作风办、县行政审批局联合成立纠“四风”“陋习”督查组、政务服务督查组、企业服务管理督查组、执法规范督查组,明确督查人员、督查范围、督查时间及任务,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违反“优化营商环境十条严禁规定”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到位,着力破解影响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大力推动和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护航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见附件1.2)
(五)注重结果运用。将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好差评”测评和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结果等作为县直单位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干部个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奖励,对工作推进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农村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农村各项改革正在扎实开展,一些重要改革事项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农村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目标更加多元、影响因素更加多样、任务也更加艰巨。农村改革综合性强,靠单兵突进难以奏效,必须树立系统性思维,做好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找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牛鼻子和主要矛盾,进一步提高农村改革决策的科学性。要从总体上把握好农村改革的方向,提出深化农村改革总的目标、大的原则、基本任务、重要路径,从全局上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各项改革之间的衔接配套,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的综合效应。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从提高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出发,特制定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体制机制,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农村各类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农村基层组织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赋予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其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家庭经济、农民合作经济、各种私人和股份制经济、供销合作社经济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经济共同发展。
2.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握好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
3.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调整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促进农业尽快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技术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
4.坚持保障农民权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
5.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农业和农村发展,统筹考虑城乡改革发展,统筹考虑公平和效率。
6.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发挥好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在把握方向、坚守底线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认真组织好农村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
7.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必须始终把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提高依法做好“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深化农村各项改革。
二、关键领域和重大举措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基层党建等领域,涉及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对这5大领域改革的核心问题,要明确大的方向、主要内容和重大方针对策,进一步理清改革思路。
(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构成了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支撑。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必须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进一步发挥集体经济优越性,进一步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性。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耕地。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2.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
3.深化林业和水利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重点,深化配套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林木采伐权,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调动林农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研究提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指导意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核心,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
4.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使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适时提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立法建议。
5.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联接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机制,允许政府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完善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
6.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家庭经营在相当时期内仍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要通过周到便利的社会化服务,把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充分发挥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政府向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
7.培养职业农民队伍。制定专门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8.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项目监管和定期督查机制,禁止以农业为名圈占土地从事非农建设,防止“非粮化”现象蔓延。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工商资本农地租赁风险保障金制度。
9.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和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研究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进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按照为农服务的宗旨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使之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三)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对农业实行必要的支持保护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以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提高农业支持保护效能,完善农业生产激励机制,加快形成覆盖全面、指向明确、重点突出、措施配套、操作简便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10.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转换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担保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大力清理、整合、规范涉农转移支付资金,对“小、散、乱”及效果不明显的涉农专项资金要坚决整治;对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的涉农专项资金予以整合;对地方具有管理信息优势的涉农支出,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切块下达,由地方统筹支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切实提高涉农资金投入绩效。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农事权,明确政府间应承担和分担的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支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11.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根据各类主要农产品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办法,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进并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价补分离”的思路,继续实施棉花和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完善补贴发放办法。改革、完善玉米收储政策。改进农产品市场调控方式,避免政府过度干预,搞活市场流通,增强市场活力。完善农产品收储政策,坚持按贴近市场和保障农民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收储价格,降低储备成本,提高储备效率。加强粮食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积极鼓励引导流通、加工等各类企业主体参与粮食仓容建设和农产品收储,规范收储行为,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强化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新型业态,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联结农户和市场方面的作用。
12.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开展农业补贴改革试点,将现行的“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优化补贴支持方向,突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保持与现有政策的衔接,调整部分存量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向各类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合理确定支持力度,不人为“垒大户”。进一步拓宽财政支农资金的渠道,突出财政对农业的支持重点,持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完善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民技能培训的投入机制,强化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机具购置等的支持力度。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快捷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农民收入补贴的办法。
13.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
14.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坚持科技兴农、人才强农,推进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打破部门条块分割,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完善科研立项和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强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扶持种业发展,做强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骨干种子企业。完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探索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
15.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推广减量化和清洁化农业生产模式,健全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度,完善农业投入品减量提效补偿机制。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构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激励机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和东北黑土地保护。深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限牧限渔。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源、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
16.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坚持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健全政策支持、公平准入和差异化监管制度,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规模和覆盖面,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健全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制度,完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完善治理结构。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拓宽“三农”直接融资渠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推动地方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与授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深入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研究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17.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规划体制。加快规划体制改革,构建适应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编制体系,完善各类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监管制度,健全县市域空间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尽快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探索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强化规划约束力和引领作用。
18.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建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探索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制。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运营。
19.推进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完善县域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机制。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促进城乡区域标准水平统一衔接可持续,完善综合监测评估制度。鼓励地方开展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
20.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充分考虑各类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细化完善和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构建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相应支出责任,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1.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落实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政策。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突出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五)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
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必须坚持党政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协同,围绕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民主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
22.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深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坚强的战斗堡垒,不断夯实党在农村基层执政的组织基础。创新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乡村两级党组织班子建设,选好用好管好带头人,向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和贫困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严肃农村基层党内政治生活,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和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肃处理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惠农资金、侵占征地补偿款、侵吞集体资产等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行为,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保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凝聚力。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强化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带领群众共同脱贫致富奔小康。严格落实农村基层党建责任制,发挥县级党委“一线指挥部”作用,加大抓乡促村工作力度。
23.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依托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和乡村传统社会治理资源,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在已经建立新型农村社区的地方,开展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载体,创新村民议事形式,完善议事决策主体和程序,落实群众知情权和决策权。建立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机制,理顺村务监督机构与其他村级组织的关系,切实发挥村务监督机构作用,落实群众监督权。积极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驻村单位参加协商。研究明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及相互关系。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区,探索剥离村“两委”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开展实行“政经分开”试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24.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村社会文明水平。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修订乡规民约。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平台和支撑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资源的整合利用,提高设施利用效能。建立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体育健身等重点文化体育工程有效合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各类文化组织和机构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抓好农村业余文化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农村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保护和传承具有民族特色的农耕文明,加强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广泛开展具有乡土特色的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与特色农业有机结合,提升农产品文化附加值。引导和组织农民成立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赌禁毒会、红白理事会,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25.创新农村扶贫开发体制机制。着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让农村贫困人口掉队的要求,分类施策,加快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完善贫困县考核机制,完善干部驻村帮扶机制,完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建立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机制。完善片区联系工作机制,推动片区规划实施与减少贫困人口的目标相结合,将政策、项目等落到实处。抓紧研究制定扶贫开发的重大举措,确保在既定时间节点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26.深化农村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执法力量,推行对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
三、(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切实增强领导、组织、监督农村改革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坚持问题导向,下大力气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推进农村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农村改革工作,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对农村改革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农村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互联网+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工作数字化、动态化、实时化、智能化,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8〕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建设贵港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各级各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重点领域监管数据,同时接入社会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数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数据,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推进行政监管数字化,逐步实现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和风险可预警,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前,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市云计算中心,推进数据共享,运用“互联网+监管”技术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监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监管、生态环境治理、民生资金、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监管数字化,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市、安全可靠,集公开、监督、问责、分析和决策于一体的“互联网+监管”平台,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实现执法科学化、监管精准化、服务便利化,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
1.建设市“互联网+监管”系统。
按照自治区的建设要求,推进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全程动态监管,实现监管事项“应上尽上”。具备数据综合分析、数据分析比对、数据推送反馈、投诉举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评价考核等功能,逐步推动实现“智慧监管”。2019年6月底前,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国家、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初步联通;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自治区系统同步开展上线试运行。(牵头单位:市政管办。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
2.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按照自治区的标准规范和统一要求,推进行政执法监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监管、生态环境治理、民生资金、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归集的监管信息数据,开展数据综合应用、风险预测预警研判、履职效能监督等工作,强化对各方面监管过程的监督,逐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促进政府监管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若国家或自治区垂直行业职能部门已建有“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原则上不再自行建设本级“互联网+监管”系统,避免重复建设;如需拓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的,按照自治区的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
(二)强化监管协同联动。
依托国家和各级各有关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监管数据推送反馈机制和跨层级跨部门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多方联动、协同监管”,逐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政管办。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
(三)构建有效监督问责机制。
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与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和政务服务热线等对接融合,实现资源共享。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理本部门本系统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政务监管和服务水平。充分运用拍摄和上传电子证照和现场影像的功能、投诉举报和信息比对等功能,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分类处置有关问题线索,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对“互联网+监管”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存在不公开、假公开、选择性公开等问题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政管办。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加强网络平台安全防护。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切实加强网络、应用、数据、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防护,做好网络安全实时监测和风险分析,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加强数据收集、分析、使用、共享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建立分类分级数据管理机制,加强统一身份认证、授权、审计体系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切实防止数据被破坏、丢失和遗漏,确保数据安全。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依法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监管”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建设、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压实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互联网+监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区、来宾市、县委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和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好主题教育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这次主题教育,要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深深根植于思想中、具体落实到行动上;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扎实做好工作。
二、目标任务
这次主题教育,根本任务是深入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梦想共同奋斗。必须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作表率,确保全党思想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要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主题教育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转变作风。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要贯彻“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达到以下目标。
(一)理论学习有收获。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的理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在持续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取得新进步、达到新高度,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思想政治受洗礼。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忠诚于党。
(三)干事创业敢担当。勇于直面矛盾,增强斗争精神,苦干实干、开拓进取,知重负重、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省委、市委指示要求,打赢三大攻坚战,开创新业绩。
(四)为民服务解难题。牢记党的理想信念、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自觉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清正廉洁作表率。严格遵守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保持为民务实清康的政治本色,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公私分明,“警钟”长鸣,“亲”“清”分开,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工作安排
按照县委统一安排,我局主题教育自2019年9月开始,11月底基本结束。以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9月初开始,开展集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划阶段、不分环节。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
(一)深入学习教育
将理论学习贯彻始终,认认真真学原著、悟原理,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把学习成效体现到增强党性、提高能力、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上来。
1.原原本本学。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自学为主,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等,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文章,理解其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自觉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把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中有关党史、新中国史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认识和理解。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2017年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为自治区成立60周年的重要题词、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听取广西工作汇报时的重要指示,全面准确把握“三大定位”新使命、“五个扎实”新要求和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等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各单位还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工作领域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2.集中学习研讨。领导班子集中安排一周时间,以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举办读书班、专题讲课、现场教学等形式,围绕学习内容列出专题,开展交流研讨,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学习,提升素质和能力,学以致用,增强学习效果。要灵活采取现场教学、观看革命题材影片等形式,深入学习百色起义、龙州起义、湘江战役等革命精神,充分利用烈士陵园、博物馆、党性教育馆等教育资源,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党性教育、爱国教育、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形势政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注重学习运用攻坚克难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灵活采取宣讲辅导、座谈研讨、现场教学、红色经典读书分享会等形式,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感染力。对离退休党员及年老体弱党员,既要突出主题教育要求,又要结合实际以适当的方式组织他们参加学习教育。
3.抓实载体活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重温入党誓词、开展研讨交流、参加为民服务活动等方式教育党员不忘入党初心、明确党员使命,增强党性修养。
(二)务实调查研究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解决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调研主题,扎实开展调研,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二是确保调研实效。调查研究要接地气,一竿子插到底,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调研结束后,梳理调研情况,交流调研成果,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具体行动;三是讲好专题党课。领导班子成员在学习调研基础上讲专题党课。党课要突出针对性,讲学习体会收获,讲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存在的差距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主要负责同志在全局讲党课1次,其他班子成员到分管领域或基层单位讲党课1次。
(三)深刻检视问题
一是广泛听取意见。结合调查研究,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充分听取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对改进作风、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切实查准问题。党员干部要通过自己找、集体议、上级点等方式查摆差距不足,制定问题清单,结合学习调研、听取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补充调整问题清单内容;三是认真检视反思。认真检视反思,认真剖析,把原因找准、把根源找深,并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召开检视问题剖析专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共同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
(四)狠抓整改落实
突出主题教育的实践性,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对调研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等,列出清单,逐项整改。
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来宾市“8+3+2”专项整治行动。“8”即党中央部署整治的八个方面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存在突出问题;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不担当不作为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问题;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3”即自治区党委部署整治的三个方面问题:开展“六破六立”促发展中存在的因循守旧、封闭狭隘,安于现状、甘于落后,畏首畏尾、等靠要看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2”即来宾市委部署整治的两个方面问题:信心不足,主动担当作为不够,学用政策不到位等问题;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同时,在完成中央和自治区整治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眼于改善软环境,提升软实力,出实招硬招优化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交通重点及重大项目建设取得新突破。专项整治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干部群众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整改措施要针对问题、落细落小,能改的立即改,一时解决不了的盯住改、限期改,一件一件整改到位。整改落实要防止虎头蛇尾、久拖不决,防止纸上整改、虚假整改,防止以简单问责基层干部代替整改责任落实,防止以整改为名,层层填表报数,增加基层负担。局机关要作出表率,并加强对二层单位整改的督促检查。
主题教育结束前,局领导班子及各二层单位的领导班子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运用学习调研成果,针对检视反思的问题,联系整改落实情况,红脸出汗,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从领导干部自身素质提升、解决问题成效、群众评价反映等方面,客观评估主题教育效果。注重健全制度,把主题教育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运用好、坚持好。
(五)做实党支部学习教育和检视整改
一是抓好学习教育。以个人自学为主,原原本本通读《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等,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部署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交流学习体会;二是认真检视整改。结合专项整治,一项一项整改到位。并整治党支部存在的软弱涣散问题,为开展主题教育打牢组织基础;三是创新方式方法。加强运用“学习强国”“八桂先锋”、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载体,增强主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组织学习。利用本地红色资源,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四、组织领导
(一)夯实领导责任。我局成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国生为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冠宁为副组长,各二层单位主要领导及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扛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亲力亲为推动落实。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从严从实抓好自身教育。对开展主题教育消极对待、敷衍应付的严肃批评、及时纠正,对走形变样、问题严重的从严追责问责。
(二)坚持统筹兼顾。把主题教育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结合起来,同落实当前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同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使学习工作相得益彰,统筹协调推进,防止“两张皮”,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开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栏、专题,深入宣传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来宾市委及县委有关精神,宣传主题教育的做法和成效,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舆论监督,为主题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四)力戒形式主义。以好的作风开展主题教育,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转变作风。学习教育不对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提出硬性要求;调查研究不搞“作秀式”、“盆景式”调研和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调研;检视问题不大而化之、隔靴搔痒,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以工作业务问题代替思想政治问题;整改落实不能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不虎头蛇尾、久拖不决。不随意要求填报材料,不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发简报、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主题教育各项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
象州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和《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攀委办〔2019〕71号)精神,全力推动米易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点工作
围绕米易县转型发展和倾力建设“一城三区三基地”,力争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全方位”“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实现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主要对象: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单位)收支预算。
工作举措:将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将部门(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依法合规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统筹使用。
组织实施:实施政府收支预算绩效管理。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将预算收入编制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规定,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收入预算,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支出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突出办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不能超出财力承受范围设定过高的民生标准以及擅自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除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外,还要积极盘活闲置资产,提升国有资产收益;主管部门(单位)要围绕职能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等编制部门收支预算,根据绩效高低、轻重缓急,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统筹使用。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二)构建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
主要对象:“四本”预算。
工作举措:建立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及统筹使用力度,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将乡(镇)政府预算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组织实施:建立全口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财政部门要将除一般公共预算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以及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合理安排相关支出,确保政府专项债务的还本付息;要重点关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支出绩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运行风险等情况,建立重点险种基金风险管理制度;强化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各乡(镇)间的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县级专项资金安排要重点关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金使用绩效,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管理级次,要加快推进乡(镇)政府预算绩效改革,力争在2022年前实现覆盖县、乡(镇)二级预算绩效管理级次,财政部门要指导乡(镇)做好乡(镇)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工作,并与部门预算同步上会、同步批复。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完善全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标准
主要对象:绩效指标。
工作举措:组织建立绩效管理专家库、指标库,通过设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最终建立分行业、分类别、分层次的全领域绩效管理标准,解决财政与部门间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专家库和指标库建设,并会同主管部门(单位)共同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构建以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为核心的共性绩效指标,其中,部门绩效指标主要反映部门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和预算调整;项目绩效指标要以共性绩效指标为框架,按照实施项目的性质、类别、关注方向等设置单个项目个性指标;政策绩效指标要反映政策合理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四)打造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1.事前绩效评估
主要对象:政策支出、项目支出(含部门预算项目和专项预算项目,下同)。
工作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新增专项预算项目和新增5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金额标准据年度预算情况适时调整)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依据。对延续性项目年度预算增幅达到20%或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延续执行三年以上的重点专项预算项目,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延续和新增预算安排的必备依据。
组织实施:统筹整合绩效评估与预算评审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应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新增政策和项目支出进行审核并提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其中,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行业专项规划,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是否科学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实施进度和分年投资额等;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发展支持项目及方向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全县产业支持方向,是否遵照产业规划布局,是否有利于产业体系优化等;民生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生政策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和需求,是否有利于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是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2.绩效目标管理
主要对象:部门预算年度绩效目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工作举措:主管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时必须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脱离职能职责或目标缺失(模糊)不得进行预算申报,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分解细化中央、省、市、县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设置预算绩效目标,要因地制宜、分层分类别设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3.事中绩效监控
主要对象:部门支出和项目支出。
工作举措:设定监控时点,每年7月对上半年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以提示警示为主,9月初对1—8月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实行监控,以纠偏纠错和调整处置为主;分类实施监控,对基本支出以序时进度作为参照,对项目支出以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分配进度为参照;分类予以处置,对绩效目标出现方向偏差、进度滞后以及目标调整的分类予以处置。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绩效目标事中监控工作总计划,布置安排重点绩效监控工作,汇总形成监控总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作为审核预算调整、处置预算结余、编制下年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在实施中期监控时,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提示警示纠偏,对执行进度滞后的,要督促加快进度执行,对严重滞后无法执行的,要相应调整预算直至收回财政,对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要进行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根据评估结果一并调整年度绩效目标和预算规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目标事中监控工作计划,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实施事中监控,并定期汇总形成监控报告报财政部门。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4.事后绩效评价
主要对象: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政府预算。
工作举措:通过绩效评价,反映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以及政府预算等政府行为的运行绩效;落实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深入开展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对乡(镇)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部门整体绩效、项目(专项)资金及政策实施效果的绩效自评,自评结果要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制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管理规程和操作细则,主管部门(单位)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5.绩效结果应用
主要对象:政策绩效、部门绩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
工作举措:建立绩效评价反馈制度和问题整改机制。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用于现行政策的完善,用于改进部门整体运行绩效,用于提升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要进行通报和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整合或取消。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二、责任约束
(一)明确绩效管理责任
主要对象:政府预算绩效、部门预算绩效。
工作举措: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府预算绩效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领域的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管理责任;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直接责任,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责任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单位)。
(二)建立绩效激励机制
主要对象: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资金、政府性存量资金。
工作举措: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和预算资金分配激励机制,清理政府性存量资金。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乡(镇)转移支付运行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实施绩效与项目预算增减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定期清理政府性存量资金,对长期沉淀的政府性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用于本级上年度绩效运行较好的重大民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三)加强绩效信息公开
主要对象:部门绩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政策绩效。
工作举措:加强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府预算执行透明度。
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主动将部门整体绩效、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职能政策执行绩效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升绩效信息透明度。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主要对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工作举措: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政府统领所辖范围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至少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汇报1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二)管理培训
主要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业务人员、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
工作举措:通过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工作,提升各部门及绩效管理参与机构的业务素质。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受托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人员开展多层次的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加快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财政部门要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经费,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三)监督问责
主要对象:政府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重大民生等政府性资金支出。
工作举措:依法对政府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重大民生等领域开展绩效审计监督和追责问责。
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审计部门
(四)工作考核
主要对象:干部政绩考核、部门运行职能。
工作举措:建立干部政绩考核和部门运行职能机制。
组织实施:组织部门要将绩效管理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目标绩效管理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部门运行职能的绩效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责任部门:组织部门、目标绩效管理部门。
四、进度安排
(一)2019年,加快推进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
1.加快制度建设: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本级绩效激励、绩效培训、绩效问责、绩效考核等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
2.启动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探索实施政府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制定与米易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年度收入预算和增长目标,严控一般性支出,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不留缺口;探索实施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依法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统筹使用。
3.启动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探索实施“四本”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试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评价;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绩效评估;启动乡(镇)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加快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启动实施重大政策、项目(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加快完善部门预算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拓展绩效中期监控范围,启动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完善部门预算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探索实施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5.加快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加快推进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年度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加大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公开力度,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报送同级人大。
(二)2020年,初步建成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继续完善制度机制:职能部门对已出台的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进行调研评估,结合实际及时补充完善。
2.加快推进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继续推进政府和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启动地方民生政策绩效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民生支出政策绩效管理机制。
3.加快推进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基本实现“四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全覆盖;探索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政府性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等绩效管理工作;基本完成乡(镇)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初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初步建立事前有评估、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5.基本实现政府绩效信息公开:基本实现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信息公开。
(三)2021年,基本建成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绩效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成:职能部门进一步优化现有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
2.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基本实现:基本实现全方位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
3.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基本完善:基本完善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绩效评价为抓手的“四本”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基本完善政府性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框架;全面完成乡(镇)基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基本建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基本建成。
5.全面实现政府绩效信息公开:政府绩效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
(四)2022年,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建成
1.全县绩效管理制度框架健全完善。
2.全面实现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3.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健全完善。
4.全面建成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5.全面实现政府绩效信息公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让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了解科技工作动态,推进绩效工作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与报送信息内容
1.对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出台的涉及科技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对县委、县政府及自治区科技厅重要决策的反映及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措施;
3.对县委、县政府及自治区科技厅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4.县委、县政府要求科技系统承办、协办的工作和布置的临时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
5.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举措;
6.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等情况;
7.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8.在科技改革与发展中采取的新思路、新做法,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
9.在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及相关的意见、建议;
10.在推动科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11.涉及科技工作全局的一些重要科技指标;
12.与科技工作相关的重要社会动态、突发事件和重大社情民意等;
13.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活动、调研、会议;
14.所负责绩效考评工作中要求完成的新闻报道。
二、工作信息要求
(一)涉及绩效见报信息任务
1.科技工作信息:当年完成孵化器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新闻媒体宣传两次以上并提供宣传报道。
2.党建信息:年内完成信息报送12篇,年内在县级媒体(县电视台、南丹党建网、《锡都南丹》)发布党建信息1条以上(1分);年内在《河池先锋网》、《河池党建》、《河池日报》、《广西日报》等市级及以上的主流媒体发表党建信息1篇以上。
3.党风廉政信息:在南丹纪检监察网发表纪检文章12篇;每月按时向ndjwxjs@163.com邮箱报送网络评论1篇;在河池清风网、河池日报或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党报党刊发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文章1篇。
4.宣传(意识形态)信息:年内完成广西电台1篇、河池日报2篇,河池电台2篇,锡都南丹5篇。
5.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刊登10条以上。
6.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年内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奖项、验收推广、有预防职务犯罪论文或信息稿件发表。(一篇即可)
7.统战信息:年内必须有一篇统战方面信息上南丹县统战工作网。
8.改革信息:年内完成36条,每条要求1500字以上,年内完成改革案例3篇以上,每条要求2000字以上,与改革工作无关、无实质性内容、简短新闻等信息不纳入统计范围。(详见丹改办发[201x]1号)
(二)日常要求报送信息
1.科技工作信息:每月一条
2.政务公开信息、党委信息:每月一条
3.约稿信息:每季度一条(2000-3000字),主要涉及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内容(具体视县委、政府要求确定)
4.调研报告:3篇(要求局班子成员每人一篇)
5.普法信息:每月向县普法办报送学法用法工作信息1条以上,全年被南丹“锡都普法”微信公众号、地方或上级党委、政府信息采用3篇以上
6.农村工作信息:每月一条
(三)报送信息要求
1.严格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完善信息报送审查制度,规范信息报送审核程序。对于紧急重大情况报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信息报送要做到“快、新、准、深、精”,即信息报送要及时,具有时效性;内容、观点、角度等有新意;反映情况要准确,遣词造句要恰当;分析透彻深入,材料翔实,对策、建议可行性强;文字精炼,层次清晰。
3.要突出本单位的亮点工作,结合市、县重点工作,深入挖掘亮点,注重抓好调研类、经验类、问题类和建议类等信息的编报。要少报短、平、快的简讯,多报有分析、有问题、有建议的深度信息,要有具体例子和详实的数据支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精神,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不断压缩平台经济相关企业开办时间,实现企业开办手续1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进一步优化企业名称登记审核流程。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动各市县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平台经济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深入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非禁即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活力。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在网约车、旅游民宿等新兴平台经济领域,全面推动各市县及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重点推进我区区域特色名优品——“八桂臻品”高端品质认证,持续开展“标准化+”行动,大力实施对标达标提升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四)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互联网平台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五)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全面梳理自治区各部门的监管事项清单,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化管理,厘清职责边界,明晰“谁监管、谁负责”。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六)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认真执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网剑”行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其履行主体义务。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实施网上随机检查,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价费专项治理,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七)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推进商务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对重点领域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完善交通运输新业态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行业管理。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厅、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