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规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下简称《编制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大局,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和强化对高危行业的执法监察为重点,全面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提高执法监察工作质量,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更加扎实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能,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坚持强化执法、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监管执法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行业兼顾其他行业;突出重点企业,兼顾其他企业;突出重点时期,兼顾日常监管。四是坚持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与检查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五是坚持计划执法、严格考核的原则。通过计划执法,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管执法任务,通过严格考核,促进监管执法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序实施,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大高危行业和冶金机械等制造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推动辖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监察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
(一)执法人员数量:滨海新区应急局现实有工作人员16人(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13人,占总人员比例为81.3%,符合《编制办法》规定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计算的要求。
(二)总工作日3250天: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执法人员数量=250×13=325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监察执法工作日预计286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区管委会或者上级应急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非监察执法工作日包括执法人员开展局各股室应急救援、减灾防灾、财务、公文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街道安全监管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四)监察检查执法工作日约390天。
四、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
2021年,根据省、市“双随机”(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执法要求,将监督检查方式分为例行执法检查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及频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行业特点、往年事故情况等要素分类确定(名单附后)。
滨海新区原有8家非煤矿山企业已于2019年全部关闭。目前,区应急局直管企业共53家,其中危险化学品行业20家(生产企业2家、储存企业2家、医药企业3家、加油站13家),烟花爆竹行业5家,规模以上冶金机械等制造业企业28家。
依据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权力清单和“双随机”事项清单,结合监督检查执法实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其他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共开展例行检查次数=(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7家+烟花爆竹5家)×2+加油站13家+其他工贸28=65次,检查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闭环要求,1次闭环检查需1次检查和1次复查,每次执法需要2名执法人员,预计重点检查用时65×2×2每个工作日可检查企业家次1家次/天=260天,占总监督检查工作日的67%同时,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为重点,积极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类专项排查任务,对以下事项以“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
1.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经仓储存)及存在涉氨制冷、粉尘防爆、受限空间等生产流程的企业单位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2.对危险化学品使用(重点单位除外)单位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