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考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规范党员行为,引导、督促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经公司党总支支委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党总支全体党员。
二、编制依据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三、考核时间
在每年年底进行。
四、职责分工
(一)职责
党总支: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督促、实施、抽查、核实。
党支部:负责对支部党员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领导机构
为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专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公司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党总支其他支委委员担任,小组成员由党总支各所属党支部书记担任。
领导小组职责:协调解决考评过程中的问题,推进党总支党员考评工作顺利实施。
五、考核方式
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群众代表评议、党支部测评、党总支审议决定五个环节进行。
党员测评设置了组织表现、群众满意、遵章守纪、个人作风、工作业绩五个部分,满分100分。其中,工作业绩占20分,由业绩考核部门另外给每个党员打分。其余四个部分由党员本人、支部党员、群众代表、党支部分别对每个党员打分,以上四个评价主体的评分依次按照10%、30%、30%、30%的权重计入总分。
其中,群众代表评分原则上由党员所属党支部选择党员所在岗位的上级、平级、下级分别1人共计3人打分(要对党员工作接触多、比较了解)。如果操作存在困难,可参考以上原则找与党员接触较多的3个群众代表评分。
党员测评还设置了“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有符合加分条件的,经党支部审核确认,可以加分;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经过党支部审核,确有其事的,直接评为不合格党员,按照党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实施原则
坚持个人评价与组织评价相结合、党内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原则,对党员进行360度考评,保证考评方向不偏、内容完整,适当增加业绩完成水平在党员考评中的权重,以党性促业绩,以业绩见党性,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七、测评标准
党员测评项目总体分为三部分:基本测评项目、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具体如下:
(一)基本测评项目
包括组织表现、群众满意、遵章守纪、个人作风、工作业绩五个部分,满分100分。
1.组织表现:分值20分
扣分标准:
(1)迟交或不足额缴纳党费的,每次扣1分;
(2)在党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或活动中,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3分;
(3)不按要求提交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等资料的,每次扣3分。支部每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组织一次资料报送,作为考核统计;
(4)离职后3个月内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扣10分;
(5)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未按要求佩戴党徽的,每次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