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P劳务合同”,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小区的张大爷5岁了,最近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邻居张阿姨刚退休,在附近超市做收银。刘大爷6岁了,年轻的时候是一位外科专家,现在每周末都去医院坐诊。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劳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别急,小编先带您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例
原告刘某自2年入职被告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年2月9日至24年2月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9年2月8日。28年5月8日,刘某与该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8年5月8日终止,司欠刘某的572元劳务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司尚欠元没有支付。2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划重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