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xx市生态环境局制度汇编........................1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3.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4.排污许可工作制度.............................7
5.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1001
6.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1
7.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程.....................18
8.行政执法示制度..............................22
9.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
1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7
11.环境访工作制度..............................0
12.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管理制度....................
13.党组议事规则...............................8
14.局长办会议制度..............................1
15.“一把手”权力运行制约制度....................
1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8
17.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18.务车管理制度...............................8
19.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室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管理类别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料、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息;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告知其应当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吉林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回执编。
第五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在申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料
1.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件审批申件1份;
2.纸质环评件报批版份电子版1份;
.该环评件的评估意见或评审会议纪要1份;
.经专家组长书面签确认的、已经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证明1份;
.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支持性件1份;
.环境影响评价件息开说明料、参与情况说明及删除涉密事项的说明含删除的涉密内容、删除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室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xx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无故刁难申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1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室是行政审批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章的使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权力清单》进行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并在承诺时限内对申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排污许可;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8、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示踪试验审批;9、放射性同位转让审批;10、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11、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第六条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人咨询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料、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息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和遵循分开、平、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施程序
一受理对申人提出的申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提交的申料是否齐全有效;申料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申事项属于本局权力清单范围、申料齐全、申料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作出决定协调相关科室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工作由本局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无故刁难申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排污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排污许可工作、规范排污许可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室是排污许可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对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通知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息平台--企业端”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并需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准备申报料;对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通知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息平台--企业端”进行排污登记。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在领纸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时提供以下书面申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的排放口位置和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前息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料;
八本办法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的相关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室应当自受理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各相关科室联合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盖本局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第七条xx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严禁无故刁难申人严禁拖着不办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落全面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避出现廉政风险按照市纪委监察委《关于开展落“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点排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监督管理范围
各县市、区、经开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二、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
为了好地开展全市水生态环境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土壤污染防治以及防止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确改善我市生态环境避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监管不到位治理措施指导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使监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切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水环境保护监管方面
1.制定检查计划通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按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确定各地和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时限。
2.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落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
.年终汇总各地和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方面
1.制定监管检查计划。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对工业污染、道路扬尘、移动源、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挥发性有机物、秸秆禁烧等方面污染防治任务进行认真梳理和细化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形成任务清单。
2.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督促、协调、服务指导、调度、汇总上报的相应责任。
.年终汇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大气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方面
1.制定检查计划。通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按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确定各地和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时限。
2.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落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
.年终汇总各地和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方面
1.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综合运法律、行政、经济等种手段持续推进企业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2.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长效考核机制设立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落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01
.采市级抽查、县级检查、企业自查的方式逐级考核现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核方面
1.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分级审批颁发的要求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01
2.各地接到受理申后应对申单位提交的证明料进行审查并对申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主要核查以下几项内容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有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监督管理方式
一不定期调度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对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科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群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五、监督管理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强监督管理力度认真检查监督严于律行监督管理工作层层抓齐抓共管。
三定期进行工作抽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制定可行方案督促整改。
四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对各地和相关科室进行业务指导。
五将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对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督促、协调、服务指导、调度不到位的行“一票否决”。
六、违规处理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环境保护监管措施落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管职责有缺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相关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调查
一立案审批表在案件调查中如发现案件有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嫌疑必须调查处理的应填写《环境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证调查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调查证。现场调查证包括
1.现场调查察看了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当事人、知情者或受害人并填写《调查询问笔录》;
.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证物等;
.现场采样本进行技术检验得监测报告。
三调查报告办案人员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领导审查。
二、处罚
一有关要求
1.违法事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做出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施行政处罚。?
二予处罚
调查发现无违法事或情节特别轻且没有造成污染损害的予处罚结案。
三一般程序
1.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法定格式一式二份;
2.当事人如要求对拟处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的必须接受其陈述申辩并进行陈述申辩记录;
.拟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听证程序
适于较大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当事人申听证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的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或者盖章。
.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审阅后局长签发;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行
一当事人服从处罚决定的在限期内履行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
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料立卷归档。一份上报备案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案件立卷档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案呈批表、证据料、调查报告、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书送达回证、罚款票据、强制执行申书、结案报告等。
五、注意事项
一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局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条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相关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科、环评影响评价科、大气环境管理科、水环境管理科、生态与土壤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等负责人组成。法规科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四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法律依据准确。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行集体审议制度。案审委会议由法规科召集由主任主持一般处罚案件由局长、分管法规科和监察支队副局长、法规科长、各分局局长、监察支队长提交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重大处罚案件由局长、分管法规科和监察支队副局长、案件相关科室分管副局长和科室负责人、监察支队长参集体审议。
第六条案审委行民主集中制。01
案审委的决定必须得参案件审查的成员半以上的同意方能通过少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案审委审理会议程序依次为
一案件调查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法规科汇报案件审理意见;
三案审委成员发表审理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表示并阐明理由;
四主持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第七条案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法规科报送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三对需要变的行政处罚进行研究。
第八条法规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组织案审委审理会议召开做好案件审理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分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整理并提出拟处理意见附上证据料报法规科初审。
第十条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案件料不全、事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及时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案件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法规科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单位进行初审各业务单位应配合法规科的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的关联性等;
三适法律、法规、规章及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并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各分局、监察支队补充调查证;
五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环境监察支队应根据案审委处理决定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报法规科审核转入处罚告知听证程序环境监察支队送达。
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充分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规科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在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法规科对有关情况及笔录审查并将审查建议报送案审委主任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研究决定。
听证活动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书面听证报告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后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案审委主任由主任依法作出决定。如果认为听证人中有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听证的可以申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经告知、听证程序、案审委审查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审委主任审批后送达。
第十六条案件的初审工作监察支队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十七条各分局遵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示”的原则明确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规范息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确保开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执法息一般应在政务网站开鼓励充分利“两”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开做到高效便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开的息依法确需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开。发现开的行政执法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正。
一、强化事前开
1.主动开相关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息开条例》《环境息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