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08 21:51:05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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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供参考借鉴。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大成效。

一、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行贿串通投标数罪并罚监检配合社会治理

要旨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强协作配合,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男,974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

24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某人民币5万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2253日、8日,山东省沂水县安局、县监察委员会分别将薛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薛某某行贿案移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于62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924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以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薛某某上诉,22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行贿犯罪,维护平正的市场秩序。在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弄虚作假甚至搞权钱交易,会给项目质量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沂水县监察委员会在就薛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征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时,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某通过行贿方式谋取竞争优势,且其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质量,还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平竞争环境;该案虽行贿数额不大,但涉及的教育系统息化建设属于重点民生领域项目,是重点打击的行贿行为,应从严惩处。此后,沂水县监察委员会与县人民检察院就调查取证方向、证据标准进行了充分沟通。鉴于薛某某还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沂水县监察委员会在对其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的同时,将其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移送安机关同步立案侦查。

(二)厘清法律适用关系,准确把握罪数认定,做到罚当其罪。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与行贿行为相伴而生、密不可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薛某某实施的串通投标与行贿之间存在关联,但系两种行为,侵犯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薛某某实施的行贿犯罪应与串通投标犯罪数罪并罚。审判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三)积极能动履职,强诉源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果。针对该案暴露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涉及部门,职责定位不清,一定程度存在“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沂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认真研究部门“三定”规定,厘清职责权限,从严格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大从业人员违规惩戒力度等方面,分别向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教育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上述单位对检察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根据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沂水县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近年来招标投标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截至2222月,发现并整改各类不规范问题26个,并对3名串通投标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有力净化了招标投标领域平竞争环境。

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发生在涉及教育等重大民生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平竞争规则的行贿犯罪,应予以严惩。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强协作配合,注重对重点领域行贿线索的分析研判,强会商,凝聚共识。在打击行贿犯罪时,既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及犯罪情节,又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领域和危害后果,依法准确对行贿人作出处理,推动构建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环境。

(二)强对行贿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提高打击精准度。行贿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关联并存,监察调查、检察审查过程中,应当强对行贿犯罪、关联犯罪的研究,结合刑法理论与法律规定,参考司法案例,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充分论证,厘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调查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起诉,确保对行贿犯罪及关联犯罪的精准打击。

(三)充分履行监检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依法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防控风险的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强整改,从源头上推进招标投标领域问题解决,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

单位行贿监检衔接准确定性一体化监督生态修复

要旨

办理行贿案件要落实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准确把握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精准打击犯罪。要充分发挥监检职能,强配合制约,深化融合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案件办理、追赃挽损、生态修复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实现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司(以下简称贵某司),民营企业,单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工业园区。

被告人李某某,男,97292日出生,汉族,贵某司法定代表人。

25年至28年,时任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仙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决)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贵某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为贵某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5年底,李某某送给林某某一件黄金制品,价值人民币3794元,林某某收受。28年,李某某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大辉腾牌汽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受;贵某司将非法提炼金属铑所得的一半利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先后收受人民币635万元,后将其中545万元出借给李某某用于资金周转。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略)

22年月3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贵某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22326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李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8日以贵某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4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贵某司、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月9日补充起诉。月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贵某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单位贵某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万元,向被告单位贵某司、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贵某司、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挖腐败线索,有效打击受贿行贿犯罪。被告单位贵某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案发后,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明思想,聚焦案件背后的责任链条,及时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围绕监管失职、利益输送开展调查,对2名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其间,发现李某某行贿线索,依法对其开展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并同步冻结、扣押涉案财物25万元,协调安、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贵某司库存产品,确保后续追赃挽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发现存在受贿嫌疑的4名职人员予以立案调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认为,本案发生在环保领域,被告单位贵某司、被告人李某某以种方式对数名国家工作人员渗透腐蚀,严重破坏职务廉洁性,危害群利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充分运用监检会商机制,准确把握案件定性。229月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就李某某涉嫌行贿罪、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同时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本案系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不同认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会商案件后,认为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一是从案件事实看,李某某作为司法定代表人,行贿出发点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司在办理危废许可证、经营生产、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照顾,其行贿资金绝大数来源于司经营所得,应当认定其行贿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且最终受益对象系单位,对该行为认定为单位行贿符合案件事实,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从办案效果看,以单位行贿罪认定,既有利于对贵某司进行刑事惩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又有利于促进涉案企业规范经营活动,保护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监检达成共识后,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书面反馈提前介入审查意见,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贵某司进行补充立案调查,确保程序合法,保障被调查单位的权利义务。调查终结后,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贵某司、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一体化能动履职,推动生态修复。针对本案存在的履职不力、腐败问题,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发送监察建议书,要求环保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排查廉政风险点,倒查制度漏洞,强系统内部监督,同步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以案促廉,做实“后半篇章”,助力政治生态修复。针对行贿犯罪关联的环境污染损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益诉讼检察合力,就贵某司污染环境导致的生态损害及时跟进益诉讼工作。经制发行政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环保部门与贵某司开展磋商并签订《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司环境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框架协议》。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贵某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促成该司预缴生态修复金2万元,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开展生态损害修复。

(四)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鉴于贵某司和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确有悔罪表现,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污染环境案和行贿案中均充分听取贵某司、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对案件定罪量刑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释法说理。同时,通过讯问、走访等形式,理清贵金属、原料等扣押物品情况,积极推动退赃工作,促使贵某司自愿以被扣押物品抵扣违法所得。最终,贵某司和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对贵某司和李某某从轻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一)坚决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行贿违法犯罪的政治危害,转变工作理念,强工作协作,打出反腐败“组合拳”,强查办贿赂犯罪,一体推进受贿行贿的查处。要大环保等重点领域行贿受贿犯罪打击力度,斩断腐败问题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网,彰显对行贿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准确区分犯罪主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单位行贿。办理涉及司企业的行贿犯罪案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强配合制约,注意全面调查审查案件事实,充分收集运用证据,甄别判断涉案司企业与行贿犯罪的联系,准确认定是单位行贿犯罪还是个人行贿犯罪。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要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的示范性,助力营造健康经济生态,提高行贿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三)强化一体化监督,积极推进挽损工作,增强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效果。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过程中,应积极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部署,大追赃挽损力度。对行贿人因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最大限度追缴,不让行贿人因行贿获利,遏制犯罪利益驱动。同时,大行贿犯罪损害修复,尽可能降低、减少行贿犯罪的危害后果。对于生态环保等重要领域的行贿犯罪,检察机关应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格依法办案,整合刑事检察、益诉讼检察等力量,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同时,配套益诉讼检察措施,有效跟进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达到政治生态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双推动”办案效果,实现办理行贿罪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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