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监管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年度财务决算、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条按本制度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者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上报。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监管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融资行为,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中长期票据、信托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融资行为;
(五)监管企业重大投资,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字[2018]139号)执行;
(六)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七)监管企业及子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外资产转让事项;
(八)监管企业及子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九)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资产单项资产原值2000万元(含)以上或租赁期超过5年(不含)租赁;
(十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含同等价值的实物捐赠);
(十二)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